从外部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转变,但是,从实际运行看,旧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在有些方面甚至居于主导地位。而且,由于农村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乡村社会的利益格局趋于多元,组织体系出现了日益突出的不适应。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第一,基层组织在支持农户发展经济、实现农民利益表达方面功能软弱,有的甚至越来越成为村民利益的直接侵犯者,面临着来自农民的认同危机;第二,基层组织体系内部的结构性冲突显性化,组织之间的制度性摩擦增加,明显损害了预期功能的发挥。 在村级治理的舞台上,主要的活动主体有村级党组织、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在村级组织之外,直接进入村级事务管理的是乡镇政府。从村的角度看,乡镇的党委和政府是一体化的组织。这几种组织的交互作用推进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发展过程中这个组织体系自身也面临着一系列困难。本文试图从这几种组织的关系入手,探讨当前基层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级组织中的经济组织 在分户经营的条件下,农户最需要倚重的是能够在生产经营的不同环节、不同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组织。改革最初,这种组织被叫作“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后来则通常称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将近20年以来,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正式的组织制度设计中,村级经济组织始终是一个重要内容,被定义为家庭经营基础上统分结合双重经营体制的基本组织载体,其主要使命是向社区成员提供一家一户无力解决的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规模农户实现“社会化大生产”,连接势单力薄的个体农户与复杂多变的“大市场”。组织设计的理由在于,乡村中不仅需要一种管理协调社会生活的村民组织(比如村委会),同时也需要一种支持服务经济活动的村民组织。中央政府对于自治组织的强调,主要是近些年的事情,而对于经济组织作用的反复强调和经济组织建设的不断部署,则几乎贯穿了整个的改革推进过程。甚至在几次较大动作的组织整顿中,都有这方面的检查评估,比如80年代中期的农村“整党”、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先定3年其实已经历时6年的农村党支部“整顿”。 但是长期以来,被寄予厚望也被下大力栽培的村级经济组织,实际表现却乏善可陈。首先,在中国绝大多数乡村,这个组织仅仅是有名无实甚至无名无实的组织,个别地方有块牌子(通常称为“村经济合作社”),但农民说它“三块牌子一个门,找来找去一个人”,并没有预期中的功能,多数地方连个牌子也没有,说明这个组织在大多数地方实际上并没有相对独立地存在;其次,即便在那些这个组织有名有实的地方,认真推敲起来,问题也很大。第一,组织边界不清晰,成员的资格条件也不明确。从道理上讲,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是经营者、劳动者的组织,是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合作,但是,现在实际上成为一个自然人的组织,村民一出生就成为这个合作社的成员,实际上和自治组织的组成成分是重合的。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它不应当也不可能与自愿参加的合作经济组织融为一体。如果把这类自治组织硬性再定为合作组织,使村委会又以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对社区内农户活动进行全面指挥,而农户和村民个人对于这种组织既无法选择,也无法退出,实际上这样的合作组织是又一种政社不分的公社体制。第二,合作社本身没有法律地位,没有章程,也没有入社手续,实际上是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组织。现在的问题是,村级是否应该有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如果应该有,它为什么难以发展,应该如何发展;如果不应该有,那么我们应该反思长期以来的政策指导思想和组织制度设计。 从农户活动的现实来看,农民确实需要一个社区范围内的组织提供经济活动方面的服务。改革启动不久,农民就开始抱怨有人向他们收钱却没有人为他们服务,而且这种抱怨在90年代不断升级。中央在改革开始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因此有若干要求部署。但是,实际进程很不理想。 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公共服务未能充分发育的同时,行政管理方面的统一程度却明显提升。在人民公社的制度框架中,集体的生产活动主要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分配也主要以生产队为单位核算,生产队是农村公社成员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经营制度的推进,是从生产队的经营权转移到农户开始的,这种变化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或者说,早期的大包干是农户对于生产队的大包干。在政社分设以后,生产队在新的组织体系中成为村民组。现在,与过去的生产队相比,村民组基本上丧失了原来生产队的功能。首先,村民组没有经营权,生产经营主体已经从生产队下沉为农户;其次,村民组也基本上没有财产权,原来生产队(除土地外的)的集体财产主要分给了农户;再次,村民组也基本上没有对于村民的管理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组不是一级独立单位,独立的单位是所谓“行政村”。村民组干部的作用主要是传达上级的要求,协助做一些催款催粮的工作。可以说,村民组不再是农村基层组织的独立层次。 在生产队——村民组的功能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同时,生产大队——行政村的职能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撤社建乡的十几年间,变化仍然在发生。这种变化往往不被人们所注意,许多研究人员通常只强调土地承包和政社分设的时点式变化,而对于时点变化之后的过程性变化却不注意。实际上,在形式上的变化之后的那些具体运行机制的变化往往更加深刻,也带来更加复杂微妙的影响。这种变化主要表现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上升:首先,土地的发包权正在由村民组向行政村集中。在实行家庭承包的初期,土地主要是在生产队范围内分配承包,发包权主要属于生产队即现在的村民组,现在,发包权逐步上移到行政村。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规定了土地的发包权只属于村民委员会(大多数是原来的生产大队)。从村庄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土地承包管理单位的上提对于提高效率、促进资源分配的公正性都有好处,应当是村庄公共管理的演变方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管理单位上升过程中,由于村级组织行为不规范,集体性冲突不断出现。比如,村委会自行主张卖了属于村民组的土地,或者在土地承包调整中随意打破了村民组的土地范围,引起整个村民组的不满。其次,村集体财产管理权也基本上都向上集中到行政村一级,具体来看,虽然组织设计中集体财产主要由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由于合作组织事实上的缺位,在绝大多数地方,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应当说是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混合体)直接取代了集体经济组织,即农村的基本财产都在村委会手里,村委会直接支配集体财产。现在,由于村委会与合作经济组织完全重合,行政村一方面取代了生产队直接发包土地,另一方面直接面向农户进行协调管理,直接面向农户收取各种费用。这种出现在村级层面的新的政社合一的组织结构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