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和动力之源(熊彼特,1934),是经济起飞的两个“先行资本”之一(罗斯托,1960),是实现产业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条件之一(赫希曼,1950)。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20多年之后,仍未能解决国企活力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企业家的作用,忽视了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更确切地讲,忽视了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制度的变革。正因如此,近年来在我国国企中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五九现象”和“内部人控制”问题。针对这些现象,各地纷纷将西方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制度如重奖、年薪制乃至股票期权制引入中国,进行试点。十五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进行这方面的探索。虽也取得一些成效,但是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是否对企业家实施重奖,以及重奖的程度均由政府决定,并且重奖不是为了激励企业家,而是为了使其离职(如武汉的陈尔程);年薪制的试行则又出现了实施对象不清,年薪数额难以确定等问题;股票期权的试行则出现了企业家无能力购买股票的“冯根生难题”和国企经营者对股票期权不感兴趣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将西方的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制度在中国推广应用时,忽视了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特征、体制差别以及由此引发的企业家效用函数的差别。本文以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特征为基点,分析了经济体制、企业家效用与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在第一节中,分析企业家人力资本的含义及其产权特征。第二节详细分析体制改革、企业家效用变化与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第三节,依此思路具体分析中国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方式与政策次序的选择。 一、企业家人力资本及其特征 企业家人力资本是企业家能力(又称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的资本化。在人力资本理论出现之前,能力更多属于心理学、社会学的一个范畴,因此,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在关注传统资本——物质资本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人的能力,尤其是企业家能力时,也多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对能力进行描述。他们均将企业家能力视为人类先天具有的,类似于天赋的东西,人们不能够增加企业家能力的供给量。张维迎更将其视为一种自然状态(张维迎,1995)。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这一状况,它将能力视为投资的产物,是人们进行健康、教育、培训,迁移和“干中学”投资的产物,因此人的能力就成为与传统资本——物质资本并列的另一种资本形态——人力资本(Schultz,1961)。对人力资本的深入研究发现,不仅一般能力是投资的产物,而且,历来与天赋几乎划等号的企业家能力也是投资的产物。舒尔茨在1973年的研究中,着重考察了作为企业家精神核心的应付非均衡的能力的资本性质(Schultz,1973),从而引出了企业家人力资本(entrepreneuricahumancapital)概念。 与物质资本和一般人力资本相比较,企业家人力资本具有非常重要的产权特征,也正是这些特征成为本文的立论基础。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它天然地属于它的载体——企业家,即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仅限于体现它的人。这是一种独特的所有权,是人力资本产权的共同特点。任何的物质资本都可以有不同的所有者,也正因为如此,它有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和国有资本等形式。而且,物质资本的所有权还可以分割让渡,从而带来了产权交易和资本运营。但是,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不可分割地属于其载体——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人。在古典经济学中,注意到人力资本这一特征的正是马克思。在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中,一切物质资本都已经归全社会公有,市场也已经消亡,但即便如此,仍要“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注: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在近代,巴泽尔(Barzel,1977)在分析奴隶制时,更强调了人力资本的这个特点。他认为,尽管奴隶作为一种财产,在法权上属于奴隶主,奴隶主可以全权支配奴隶的劳动并占有其全部产出,但奴隶主仍不能剥夺奴隶对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奴隶作为一种“主动的财产”,严格控制着自己人力资本的开发与使用,他们采用逃跑、怠工、破坏工具等形式反抗奴隶主剥夺其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行为。正因如此,定额制在奴隶制下比较流行。企业家人力资本作为人力资本的一种形态,同样具有这个特点,而且,它的这个特点表现得更强烈。因为企业家在企业中拥有重要的地位,他要面对不确定性,不断进行判断性决策(Casson,1982),“决定干什么,以及如何干”(Knight,1921)。这些行为是难以在企业家进入企业之前,采取事先讲清楚的契约形式确定下来的,它更多是一种事后行为,具有更强的不可视性和难以监督性。企业家行为的这种性质使企业家比一般人力资本所在者更易于控制其人力资本的有效供给量,因而也使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更需要得到尊重。 与企业家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完全私有性相对应,完整性和自主性构成了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又一重要特点。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完整性是指企业家必须完全拥有企业家人力资本,不容任何对其分割和分亨的企图,一旦出现违背市场自由交易法则的法权和其它制度安排等原因,使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发生残缺,企业家就会相应地作出反应,“关闭”部分甚至全部的人力资本。而且,被关闭的人力资本还无法被其它主体使用,从而使企业家人力资本一文不值,或根本就不存在。在我国国企中普遍存在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等现象,正是国家对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侵蚀的结果。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自主性是指,企业家必须完全控制、自主决定其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利用。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自主性使对企业家人力资本只能激励不能压榨。詹森和麦克林(1976)比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他们认识到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这种特点,提出对企业管理者激励比监督更重要,从而发展了代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