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文摘》选载经济学家吴敬琏的文章说,什么是法治?包括象我们这样的人在内,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弄不大清楚。最近人民大学一位老师写了一些启蒙文章,有好多知识在里面。他在人民大学讲课,讲到议会没有权力改《宪法》,我以前就不知道。更麻烦的是,我们没有法治的传统观念。我说一个有趣的现象,江总书记在十五大上讲的一句话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次政协开会,我发现提交给会议的文件草稿上,只有前一句没有后一句,后来我发现好多地方都是这样。为什么只有第一句没有第二句呢?用点语法修辞学的分析,发现这一点的真实意义,就是第一句话隐含的主语还是政府。原来有一个叫“以法治国”,那个是非常明显的。政府官员把法律看作统治手段,用以治老百姓。“依法治国”好一点,“依”比那个“以”要好一点。但是政府官员仍然是隐含的主语。“法治”用我们通俗的话说,首先要治政府,划定政治职能的范围,明确政府的责任。政治层面的改革,首先是人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从经济学家来看,首先是财产权利的保护。我一直觉得在1999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我们经济学家没有尽到责任,没有把财产权的保护写进《宪法》中。还有其他的权利,比如现在人民表达自己意志的渠道非常狭窄。贪污腐败全靠由上到下的监督,这怎么可能得到抑制呢? 【主持者言】吴先生以上所言,正道破了近期以来主持者想说而找不到合适的“机会”来说、不说而又郁郁不快的心中“块垒”。自从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概念之后,我们真是见过太多的文章、讲话对“法治”二字的误解、误读,最常见的就是将“依法治国”等同于“法治”。其实,与“法治”比较起来,“依法治国”只是种概念下的一个属概念。诚然,一个法治国家当然是必须“依法治国”而不能“依言”、“依文件”治国的。然而,仅仅做到“依法治国”还远远达不到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于法治国家来说,“依法治国”只是一个很低的标准,甚至早在几千年前的封建时期的中国,就已经有统治者做到了这一点。按照传统的理论,所谓的“法”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对于封建的、专制的统治者来说,“依法治国”其实与“依言治国”并没有多大的本质区别,所谓的“天子无戏言”,法律是皇帝的意志体现,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因此,“抗旨”和“欺君”就等于违背了法律,是要被杀头的。比如说,唐律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时期最完备的法律制度,唐朝统治者依照这样的法律治国,的确也曾使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然而,我们能说那样的“依法治国”也等于是“法治”么?显然这是荒谬至极的。那么,“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呢?正象吴先生一针见血地所指出的,“法治”首先是要“治政府(作为宾语)”,也就是人民要通过法律来限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其次才是政府(作为主语)在民主制度下获得人民的授权所实施的“依法治国”。这正是法治国家和所有的封建、专制国家的本质区别。因为“皇帝”的权力是从来也不会被人民所限制、所监督的,封建、专制国家法制(不是法治)建设的最高境界也就是“皇子犯法与民同罪”,皇帝们可以把自己的儿子拿出来以示与民“平等”(其实就连这一点也很难做到,古今中外封建、专制王朝的“皇子们”被皇朝法典所治,几乎都是缘于宫廷内的权力之争,绝不会因为他们对老百姓奸淫烧杀这样的“犯罪”而被判刑),但是皇帝自己是必须要有“豁免权”的。不要看轻“皇帝”与“皇子”这一字之差,这正是“封建”与“非封建”的分水岭。而对于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来说,当然更远不止只要把“皇子”改为“皇帝”就算完事,因为它压根儿就是在推翻了“皇帝”的基础上、甚而进一步是在推翻了象蒋介石这样的“新皇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如果象有些同志所理解、所阐释的那样,把“依法治国”等同于“现代法治”,这不仅是思想认识的水平问题,更是重大的原则问题、立场问题。试问,孙中山领导人民推翻了清王朝、毛泽东领导人民推翻了蒋家王朝,难道仅仅是因为被推翻者没有实行“依法治国”,推翻他们只是为了能够实行“依法治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