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目前我国经济的总体市场化程度约50%)。因农业比较利益偏低而导致的其在市场竞争与资源配置中所处的不利地位,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何况,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面临着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包括农业部门在内的国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受《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的约束以及WTO的管理与协调。这意味着我国在享受巨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利益及签约国应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农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探讨保护和振兴我国农业的有效方式,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农业是需要特殊保护的产业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保护政策的理论依据,集中到一点,就是与其他产业相比较,农业不仅要承受其他产业所不可能有的自然风险,而且还要承受比其他产业大得多的市场风险。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著作中,曾经多次论及,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的最基本特点,就是经济的再生产是与自然的再生产交织在一起,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差别相当显著。即农业生产时间不仅包括劳动持续时间,而且包括劳动时间以外自然力独立发生作用的时间。由于毋须人类支出分文的无偿自然力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是很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的物质生产率(或使用价值生产率)要比非农业高得多。但是,价值生产并不取决于生产阶段持续的时间,而是取决于这个生产阶段内耗费的劳动时间,只有劳动时间才能形成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产品的价值生产率要比非农产品价值生产率低得多。(注: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81-182页。)与此相联系,必然造成农业吸收现代科学技术缓慢、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利用率低,以及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低等负面效应。 农业生产的生物特性及其对自然界的密切依存关系,决定着农业劳动生产率不仅取决于农业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结合方式、劳动态度、劳动热忱、生产经验与科学技术,所使用的生产手段的作用范围与作用能力等因素(马克思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生产率称为社会生产率),同时还取决于土壤、地形、气候、雨量等自然条件因素(马克思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生产率称为自然生产率)。由于自然条件及年景好坏不同,必然引起农业劳动的自然生产率的显著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投入同等数量与质量的劳动,也会形成极不相同的产品量。在农业生产中,甚至还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尽管人们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强度和劳动质量提高了,但农业劳动生产率反而降低,这就是说,社会生产率的增长甚至补偿不了自然生产率的降低。这是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很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得农产品产量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波动性,要冒很大的自然风险。 农产品生产的市场风险的存在,是和农产品使用价值的性质联系在一起。即大多数农产品是属于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收入需求弹性很低,即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提高了,对这类产品的消费量不可能有很大的增加。而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发展的趋势看,其消费量占总消费量的比重,还会显著的下降。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低,是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的一个重要原因。农产品生产的市场风险的存在,也是和市场调节的性质联系在一起,即由市场调节的滞后性所决定的。不过,由于农产品生产的周期特别长,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特别严重,决定着其较之其他非农产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特别大。 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而进行的经济调节,意味着是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而不是根据未来的市场价格,来调节农产品生产量和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这就存在着市场调节滞后性问题。因为农业生产结构与农业生产规模的调整,是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的,从而使得农产品价格调节农产品供应的效应,显现出更为明显的滞后性。具体地说,任何新增的生产能力,都需要经历一定的形成周期,即从初始投资到向市场提供产品所需要的时间。而对于农产品来说,这个生产周期又显得特别长。在较长的农产品供给形成期,新增的农业投入是以潜在的农产品供给形式存在着,即没有被提供到农产品市场上。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农产品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改变,农产品市场价格也不会降下来,偏高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的诱导仍然在起作用,并继续吸引着农产品生产者扩大生产规模,从而潜伏着农产品供给超过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必然性。即使农产品市场上的供求已经显现平衡状态,但由于在以往有利价格诱导下投入的而又尚未完成的农产品供给的形成过程仍在继续进行,从而使农产品供给超过市场需求愈趋表面化、尖锐化,并会出现逆向的供求平衡。只要存在着具有时间差特点的农产品供给形成期,则潜在的农产品供求平衡必然绝对先于农产品市场上的供求平衡,使两者之间保持一定的时间差。这种时间差将使农产品总供给量不可避免地超过农产品需求量。正由于相对于非农产品而言,农产品供给的形成周期特别长,潜在的农产品供求平衡偏离农产品需求量的误差就会越来越大,其所面临的农产品市场与价格风险的程度也就会愈加严重。 从适应对外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角度考虑,也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对农业实行适度保护,以便为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创造所必须的条件。对外开放形势下的农业适度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建立在“粮食安全观”、“农民收益观”以及“产业平衡观”的共识基础上。纵观全球,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将自己国民的生活安全寄托于外国。虽然目前面对着美国所极力推行的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化的挑战,欧洲共同市场与日本等经济强国仍然坚持某种程度的农业保护,以维护粮食供应的安全。从世界各个国家的立场看,只要在农业国际分工生产的安全制度尚未有效建立(难度是相当大)之前,适度保护农业就有它的必要性。更何况当今世界政治风云变幻莫测,粮食早已成为国际政治舞台的政治武器、卖与不卖之间往往是要附加政治条件的。粮食的自由贸易并不是永远可以信赖的,这就是“粮食的安全观”。“农民收益观”是建立在一方面是农业比较利益低,另一方面又要使之生存与发展。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一切生产事业都是靠“收益”诱因而存在的。没有最低限度的收益,任何产业都不能存在,更谈不上发展。世界各国都对维护“农民收益”有共识。欧共体与日本对农民收益都采取相当强硬措施,农民的利益获得相当程度的保护。我国政府把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与提高农民收入并列为农业发展的两大目标,是适应经济体制转轨中农业发展战略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变。“产业平衡观”是从一个国家总体经济平衡观点来衡量。在一国经济体系内的各种产业,彼此间均有很强的互补作用。一个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在日趋剧烈的国际竞争中,可以发挥进可攻退可守的功能,以保护国家经济的安全,因此必须采取适当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