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进入21世纪,中国的体制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这将是一个全新的格局。按正常进程可作如下判断: ——微观经济基础将在2005年前后达到合乎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这包括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到位。国有企业的进入领域动态地定位于:对全局来说“必不可少”的项目中只有国家为主投资才能办成办好的项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建立,相对应的管理、监督体系健全。企业的产权结构由投资人自由组合形成,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优胜劣汰。生产要素全方位流动的体制障碍消除,从属于资源合理配置的要素定向集聚机制建立,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活跃。多元化、商业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企业融资的渠道畅通。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并进入正常运转。 ——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转换、职责定位将在2010年前后摆脱计划经济传统模式的束缚,使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这包括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相悖的机构、职能、职责将被取消,代之以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一套机构、职能、职责。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转到以间接调控为主,政府直接推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终结。与之相应,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格局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将发生重大改变。 ——依法治理、法制经济将在2015年前后基本形成。届时人们的观念、行为方式将与20世纪末截然不同。“公开、公平、公正”将成为人们进入市场、进入社会、参与竞争的共同纲领。行业的垄断、岗位的垄断、特权的垄断,都将被破除。以“一流的人才进一流的岗位、做一流的事”为标志的良好软环境建立。社区自治、公众自我管理、公民参政议政渠道开通等初步制度化。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真正显现。 由上可知,政府自身的改革相对于微观经济基础已处于滞后状态,这既制约着微观经济基础改革的深化,又制约着依法治理、法制经济的推进。进入21世纪,改革的重点必须放在突破这一“瓶颈”上。 政府的改革涉及观念、权力、利益的调整,又是自己革自己的命,必然是一个过程,且是一个痛苦的滞缓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被经济基础的改革倒逼出来的改革,因而属于被动的改革。进入21世纪,政府的定位应按照上述2010年经努力可以达到的状态,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首先是对2005年要达到的目标有个定位,步步推进。各省市之间因情况不同应有所差别,允许不平衡。应提倡一些省市创造条件在某些方面先行突破。 二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到2005年前后,微观经济基础层面的改革将显得比较彻底。因此,为使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尽快适应新的经济基础,必须从现在起,对政府的改革在2005年应力求达到的状况有个总体设计。虽然按照进程,到明年底,全国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行将完成,但这仍将只是过渡性改革,尚到不了位。 进入21世纪后的前五年,应着力关注并努力予以启动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精简机构,缩编人员。下一轮的方案,还可在现有基础上再裁减一大部分。从控制财政供给源头入手,实行行政开支法定化。具体做法为:由全国人大确定全部行政开支占财政总支出的法定比例,然后在此控制范围内,再在各级、各部门间进行总额再分配,以此形成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刚性约束。其中的工作重点是锁定县级行政支出的边界。可考虑除少数民族县外,其余县级行政支出一律不得超出地方财政收入。以此撤并机构,精简人员,清除由弱经济强机关的对立导致的地方经济发展受机关消耗性黑洞制约的现象。 (二)改变传统的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取消对各级地方政府GDP总量、增长速度的考核评价。因一地的经济增长速度受多种因素影响,政府的作用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因此,将其作为政府业绩考核的最主要指标本身就很不科学,且容易造成负面作用。对政府的考核只能限定于由政府直接行使的职能职责范围。考核评价内容应调整为:1.为经济发展所提供的硬软环境;2.为消除分配不公和增加就业机会所采取的措施;3.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措施;4.为经济结构和经济布局的合理化所采取的措施。如此等等。政府必须从观念、行为上逐步从“政府直接推动型”经济的角色退出。 (三)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指导立足于收税而非直接投资取利。为此,将国有企业严格纳入最有效地配置稀缺资源的总盘子中加以比较选择,将其边界动态地限定在全局所“必不可少”的项目中“只有”国家为主投资才能办成办好的项目范围内,即“必不可少”前提下的“只有”项。要走出国有经济即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即国有企业的控制力这一误区,将国有经济的实质性内涵提升为国家对特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垄断权和财政收入(国库实力),进而将凡是能为国家增加税源税收的经济都视为国有经济来源的组成部分,以此调整政府对经济工作的指导。 (四)将该属于国家垄断的特效资源由部门垄断回归到国家垄断,铲除由部门垄断、部门利益引发的分配不公和腐败。改革的取向是,将诸如国有土地、电信、烟草、金融、证券、配额、许可证等专管、专营业务所体现的特殊公共资源,强制性地由部门垄断回归到国家垄断,再由国家依法进行公平分配。其途径为:将运用这类特殊资源的立法权、监督权与实施权彻底分离。立法权、监督权视情有的归人大,有的由人大委托政府,再由政府授权某一对实施部门有制衡力的部门承担。实施权则由政府授权某一职能部门承办,但凡涉及审批、政策优惠安排等利益分配事项,必须向拥有立法、监督权的部门公开,并接受其审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