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科技下无隐私 今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发生一起命案。一位名叫埃米·博耶的少女被一素不相识的男子枪击致死。凶手在案发之前从未见过死者,只是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因特网上跟踪埃米,并从网上获知了她的社会保险号、工作日程和日常习惯,甚至还建立了以埃米的名字命名的网站,在网站上编织关于埃米惨死的想象,最后在埃米下班途中伺机杀害了她。 类似于此的、由于在网上泄漏信息而使青少年遭受网上“捕食者”偷窥、骚扰、诱拐,甚至谋杀的案例多有传出。 似乎祸从网出。今天在美国和加拿大,有1.12亿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网上可寻;只需花点钱,你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号码、社会保险号码、银行账号、信用记录、驾驶执照、法庭记录、不动产及债务情况,有些更为私密的如离婚申请、公司注册和经营状况也标价可查。正如华盛顿电子信息中心的T·Berger所指出的那样:“在网上需要更多的措施来保护个人隐私,当科技手段在迅速向前发展时,安全防护显然没有跟上步伐。” 随着科技手段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网络媒介的成长,对“隐私”构成的威胁已来势汹汹。高科技下无隐私,今天凭借高科技手段,对隐私的获取和侵犯变得轻而易举了,而以传播和公开信息为生存手段的媒体自然面对的是更大的诱惑和挑战。如何在快速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避免涉及那些不该公开的私生活领域,是当今网络时代媒体的新课题。 二、媒体隐私权 “隐私权”的提出,本身就与媒介密切相关。通讯、交通的现代化,尤其是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使得“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时代不再,个人私生活领域才需保护;信息灵便,才需要对有些信息加以限制。19世纪下半叶,美国黄色报刊流行,新闻媒介争相登载隐私、发布丑闻,以获取读者。媒介侵犯私生活已到了“不可原谅”的程度,“隐私权”问题就随之提出。1890年,美国学者Samuel D.Warran和Louis Brandies发表论文,指出黄色新闻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提出了一种新的、“不被了解的权利”,即隐私权。此后,美国纽约州、佐治亚洲先后承认了“隐私权”;1974年,美国通过《隐私权法》,该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合众国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百余年来,“隐私权”的概念渐为各国法学界所接受。 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且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涉的私人事项。隐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预(魏永征,1999)(注:见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概要》P261,1999年,上海社科院出版社)。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的概念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二是“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刘迪,1998)(注:刘迪认为隐私权包括:a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权利;b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c关于自己的数据信息如有错误,本人拥有要求修改的权利。(《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1998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值得一提的是,隐私权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最初由于新闻媒介肆意侵犯个人隐私,在此背景下提出的“隐私权”概念是防御性的,“不被了解的权利”是在被侵犯后才自觉到的,是一种被动的要求;而在高度信息化的现代生活中,私人生活不单仅仅可能被媒体曝光,也可能被相关的人或部门收集、提供或公布,所以,美国法学家在六、七十年代相继提出了积极的隐私权概念:“控制有关自己信息传播的权利”(A.R.Mliller,1997)。 当然,换个角度,我们也可以将隐私权概念的发展看作是在科技进步的条件下,对隐私的保护越来越困难;媒介的发展,使世界越变越小,对隐私的侵害从可能性来讲将愈演愈烈,隐私权的保护仅仅是拒绝“被获取”还不够,还必须自己决定是否“给与”。从这一点来说,是发展的,积极的,同时也是防御和保守的。 媒体的活动与保护隐私权的关系若处理得不当,就容易产生矛盾。媒体以收集和发布信息为活动内容,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尤其是新闻传播活动还要求内容真实;这些要求与个人隐私的私密性是完全不同的;保护隐私在于限制对个人私生活领域的侵犯和公开,必然限制媒介活动涉及的范围、公开的透明度;因此,媒介可能稍有不慎,就踩着“地雷”。在社会高度组织化发展的今天,尤其是新的信息技术在传播、通信领域的广泛应用,国家和社会团体应用现代信息控制系统对自己的公民或社会成员进行全面管理时,这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收集并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他们对人类行为的全面监控也成为了可能;这同时意味着对个人隐私的全面剥夺。Vic Sussman在《如何监管数字通讯》中指出,“由于在金融、医疗和随手纪录中混杂着个人信息,而这些记录已分散在不同的电脑中,因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被一点点的吞食掉了。” 因此,在高科技条件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针对情况的发展,除了原有的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规外,现在全世界已有20余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德、法、英、日等。1998年10月欧盟一项保护个人隐私资料的法律生效。欧盟15国的消费者据此可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如,该法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哪些资料被哪些公司收集,如果他不同意,就有权要求删除这些资料;因个人隐私而引起的纠纷,受侵犯者有权获得赔偿;更为敏感的个人资料,如种族、信仰、婚烟状况,必须有本人的书面申明才能被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