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信息北京电 一位领导人近日在北京的一次会议上就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发表了看法。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筹资比例。用人单位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的2%左右,这是在全国范围掌握的指导性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具体的比例。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可以高一些,但要注意控制;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低的地区,不能盲目攀升。要尽量扩大覆盖面,做好征缴工作。 二、关于建立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各自的功能作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这样有利于建立分担机制和费用约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来化解大病风险。一些困难地区,筹资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有困难,可以暂不划,先建立统筹基金,解决大病保险问题。 三、“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总的看来, 超过“封顶线”的人数不多,但发生的费用很大,完全由个人承担有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已经试行了一些特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受到职工欢迎,应当不断加以完善和推广。要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还可以继续探索其他特大医疗保险办法。 四、关于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由税务部门代征,也可以由经办机构征缴。不管谁征缴,都要保证基金到位,降低征收成本,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任何形式的占用或挪用。 五、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谁履行缴费义务,谁就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没有缴纳医疗保险的单位,统筹基金不能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保险基金只能支付参保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前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用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遗留问题,一定要妥善处理。 六、关于统筹层次。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水平差异较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也可以实行县级统筹。不管实行哪一级统筹,都要有利于医疗保险管理,方便职工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