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广田三原则”交涉是1935年10月至1936年12月中日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这一交涉过程时起波澜,给本来已经十分紧张的中日关系凭添不少剑拔弩张的气氛。关于这一交涉过程中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较全面的有梁敬錞先生《广田三原则》、《华北自治运动》两文及齐福霖先生的《“广田三原则”与国民政府的对策》一文。另外,陈鸣钟先生《试论1935、1936年中日会谈》也对这一问题有较多涉及。(注:梁敬錞先生的两篇文章见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29)第二十六编对日抗战(上),台湾商务印书馆印行。又见梁敬錞著:《日本侵略华北史述》(台)传记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齐福霖先生的文章见《近代史研究》1994年3期。陈鸣钟先生的文章见《民国档案》1989年2期。)上述诸先生的专题论文对中日“广田三原则”交涉论述各有特色。梁先生的文章对“广田三原则”的形成过程中日本对华政策的矛盾性有精到阐发,对华北“自治运动”过程中蒋介石对“广田三原则”的巧妙拒绝亦有论说。齐福霖先生则对“广田三原则”的实质及交涉的整个过程有所阐述和梳理。陈鸣钟先生则将其放在1935年至1936年整个中日交涉中进行论述,使人能够看到“广田三原则”交涉与其它中日关系的联系。本文拟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专从外交策略角度阐述“广田三原则”交涉中国民政府煞费苦心的周旋与应对。 (一) “广田三原则”的扼要内容为:第一,中国应彻底取缔排日,抛弃依赖欧美国家的政策,实施亲日政策;第二,中国承认“满洲国”,加强华北与“满洲国”的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融通与提携;第三,在中国与外蒙接壤地带,依日方要求实施中日“共同防共”。这些内容看似简单,而其实质则是要完全控制中国。正如蒋介石后来所说的,接受它“就是灭亡”。(注:蒋介石:《苏俄在中国》。见张其昀主编:《先总统蒋公全集》第一册,中华文化大学、中华学术院编印1984年版,第302页。)此外,从具体内容来说,“三原则”中的第二项是要国民政府承认东四省从中国分裂出去,并接受日本通过“满洲国”而实施的对华北的控制。第一项和第三项则是要国民政府不仅割断与欧美国家的联系,全面向日本靠拢,而且与日本结成反苏军事同盟。这些内容涉及面广,不仅包含一些国民政府对日政策、策略的基本问题,而且还包括中日关系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每一项内容都可以说是国民政府对日外交中的难点。同时,还应看到,自所谓何梅协定形成后,中日关系异常紧张,日机在华北上空自由飞行的事实更使国民政府应付中日交涉的难度加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即一方面交涉的外部环境十分紧张;另一方面所要交涉的内容又足以使中国灭亡的情况下,中日有关“广田三原则”的交涉开始了。 整个交涉有三个明显的回合:第一回合是在华北“自治运动”期间,即1935年10至11月;第二个回合是1936年1月前后;第三个回合是在1936年9至12月的张群一川越会谈中。在这三个回合中,国民政府应付交涉的具体方策各不相同。 第一个回合的交涉开始于1935年10月8日广田外相向蒋作宾提出“三原则”。从蒋作宾当时的回答看,蒋似对广田所提内容毫无准备。蒋云:“第一点请观以后事实不必怀疑,第二点关系复杂,当报告政府加以研究,第三点中国将来或不至绝无商量之意。”(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印行,第33页。)似迎似拒,其最不慎之处是,所谓“请观以后事实不必怀疑”,包含有承认中国政府原先存在“以夷制夷”的政策,今后将改变,显然不妥。国民政府在仔细研究后,由蒋作宾正式回复广田,指出“中国本无以夷制夷之意”,“中国与其他各国关系决不使中日关系受不良影响”,但“日本与其他各国关系事件,亦须对于中国采取同样之方针”。对于其它问题,蒋作宾这次的答复亦比前次更为周密,要求日本政府首先“除满洲问题外,一切应回复九一八以前之状态”,并具体提出废除《上海停战协定》、《塘沽协定》、何梅、秦土两协定等。(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0年版,第645页。)同时还重申了王宠惠此前所提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等要求。将“三原则”的内容与国民政府这种回答相对照,不难发现,日方是想竭力控制中国,而中国则想竭力摆脱这种控制,并首先获得关内被侵夺主权的恢复。因此,“广田三原则”的交涉一开始就体现出控制与反控制的特点。随后,华北“自治运动”开始,日外务省采取既支持“华北分治”,又压迫中国全盘接受“三原则”的手段,进逼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对中国所提各项要求则借故推脱。国民政府面对这种状况,决定先以扼制“华北分治”为中心来处理中日间的外交问题。在“三原则”交涉中,国民政府表示“中国已准备即与开诚协商,惟日本驻屯军有干涉中国内政,蔑视中国主权之言行,实为进行亲善协商之障碍,请日本政府予以制止,以示日政府有诚意且有能力为亲善之进行”。(注:(台)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刊》(四)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外交关系,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印行,第21页。)将日本政府制止日军策动“华北自治”作为同意与日进行交涉的前提条件。蒋介石11月20日对有吉大使进一步表示,对于“广田三原则”,“个人意见赞成,无有对案。但三原则中之二、三两项交涉华北问题,故必须中央派大员赴华北主持军民两政,方能与日方负责人员进行商讨”。(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二),第83页。)仍将国民政府控制华北作为“三原则”交涉的前提,值得注意的是,蒋介石这里还暗示,只要华北掌握在国民政府手中,华北“共同防共”和“经济提携”问题是可商谈的,对“三原则”中涉及华北问题的部分作了较为具体的答复。蒋作此表示在当时虽然包含抑制“华北自治的”意图,但在下一回合中日方即以此为藉口,要求就“三原则”中所涉及的华北问题予以实行,给自己带来了被动。总起来看,在第一个回合中,中日双方都只是在一般问题上进行较量,实质性问题的涉及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