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族国家的观念,从19世纪末传入中国以来,经梁启超、孙中山的诠释与宣传,逐渐为国人知晓,同时也影响到更年轻、激进的一代知识分子,陈独秀即是其中的代表。从前期国家观演变,可以看出,陈独秀是较早对“国家”观念有所觉悟的先进人士之一。随着思想的发展,认识的深入,他的国家观也有所变化,并最终由温和的“宪政”转而主张激烈的“直接行动”,其中的内在联系也颇值得回味。本文在叙述陈独秀前期国家观的演变的同时,着重从国家学说的角度,评析其内涵及转向的原因。 一、由主权意识到人权民主 陈独秀的国家观,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始于1901年,是由甲午战争的失败与八国联军侵华的刺激而引发的(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9页。)。考其事迹,他对国家的认识,则是从主权意识的产生开始的。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丧权辱国,大量土地或割让,或成外国列强的租界、“势力范围”,而法权、财权、利权的接踵丧失,对身为爱国者的陈独秀可谓铭心刻骨。1903年,他在《安徽爱国会演说》(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1-14页。)中,就对主权丧失表现出了强烈的不满,这是他头一次明确涉及主权问题。 从政治学的观点看,主权作为一个国家固有的属性,本身具有两重性,即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具体地说,则又包括国家的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等。以当时中国的状况,对外独立的压力显然大于对内最高,这种状况,对早年的陈独秀的影响,可以归纳为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 就外在影响而言,由于外来侵略,中国被瓜分的境遇,直接促使了陈独秀的主权意识的萌芽和对西方国家观念的主动接受,他的国家观也从一开始就显示出形式上的完整而理解上较为模糊的特征。这一特征在1904年发表于《安徽俗话报》上的《说国家》一文中表现得十分明显。陈独秀和孙中山一样,在国家本质认识上,接受的是西方的“三要素”说,即把土地、人民和主权看作是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从对主权问题的理解上看,陈独秀显然已经意识到主权的两重性。他指出:“一国之中,只有主权居于至高极尊的地位,再没别的什么能加乎其上了。”这是在说主权的“对内最高”。关于主权的“对外独立”,他说:“一国之中,像那制定刑法,征收关税,修整军备,办理外交,升降官吏,关闭海口,修造铁路,采挖矿山,开通航路等种种国政,都应当仗着主权,任意办理,外国不能丝毫干预,才算得是独立的国家。”然而,在诠释“人民”这一要素时,陈独秀对“民族国家”概念中之“民族”的含义上的误解或者说偏狭也有所暴露。按照陈独秀的理解,民族国家仅仅是一族之国家,“断断没有好几种民族,夹七夹八的住在一国,可以相安的道理。”(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9-41页。)显然在此时,陈独秀还没有弄清楚,“民族”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内涵,更没有考虑到“民族”的非种族性和历史性、事实性存在。从大范围上说,近代民族国爱意识的产生与增强,的确冲破了中国传统的“天下”主义,但像陈独秀这样的单一民族式国家的界说,也明显留有中国传统思维中“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痕迹。诚然,在当时,持单一民族论的不仅陈独秀一人。 陈独秀与近代中国的许多思想家一样,因为有感于中国的落伍,思想意识上自然会从“华夏中心”转向“西方中心”,进而开始笃信西方理论。用外来的国家理论观照中国的国情,陈独秀很容易地得出了“亡国”的结论,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个结论所带有的理论色彩显得比简单地举例更有说服力。在一个月后发表的系列文章《亡国篇》(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42-56页。)中,陈独秀就依据土地、利权、主权等国家本质的“要素”衡量当时中国的状况,从几个方面都得出“亡国”的结论。这篇文章值得注意的,一是陈独秀把主权细分为审判权、国防权、收税权、航路权、设官权、货币权等六大项,从而标志着他的国家观的完善;但更主要的还是第二,即他自觉地运用西方主权理论分析和证明当时中国“亡国”的具体征候。这就比单纯的主权意识的觉醒更进了一步。 外来侵略的压力的内在影响,则首先表现为一种潜意识,它使包括陈独秀在内的许多近代思想家、革命家,在具备明确的主权意识的同时,最终把中国的落后归结为一种政府本身的无能和老百姓的不觉悟。前者使他们的矛头指向了封建专制的政体,后者则较为复杂,它一方面最终促使梁启超、孙中山等从自由主义国家观转向了“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另一方面也使陈独秀1915年创办《青年杂志》,发动从思想观念入手谋求“最后解决”的新文化运动。但有一点是需要明确的,即西方近代的民族国家理论本身就包涵自由、民主的思想。近代中国的思想家、革命家接受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同时,也理所当然地接受了西方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由、民主意识。虽然近代中国的思想家接受西方自由民主时更多地是看重其在民族复兴上的工具价值,从而为民主、自由涂上了一层民族主义的色彩,但如果按照吉登斯“民族和民族主义均是现代国家特有属性”(注:〔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1页。)的说法,近代中国的思想家的民族主义倾向也应该具有现代性的价值。然而,陈独秀国家观的现代性特征与梁启超、孙中山也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陈独秀转向激进的“直接行动”前的国家观中,有一点非常突出,这就是他比较彻底地把握住了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观的个人本位原则。这方面最早论述,是在他为烂柯山人(章士钊)的《双枰记》写叙时。他说:“烂柯山人素恶专横政治与习惯,对国家主张人民之自由权利,对社会主张个人之自由权利,此亦予所极表同情者也。团体(指国家——引者)之成立,乃以维持及发达个体之权利已耳,个体之权利不存在,则团体遂无存在之必要。”(注: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页。)从个人本位出发探究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陈独秀自然十分重视个人权利的重要。他指出:“集人成国,个人之人格高,斯国家之人格亦高;个人之权巩固,斯国家之权亦巩固。”(注:见《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03页。)可以说,个人本位不仅是陈独秀国家观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他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鼓吹“科学”与“民主”的基石之所在。正是站在个人本位的立场上,使他的国家观没有像梁启超、孙中山那样最终趋向国家主义或“国家至上”。相反,从他的文章看,他反对德意日式的国家主义的态度是相当坚决的(注:陈独秀在多篇文章时表达过反对德日式国家主义的言论,参见《爱国心与自觉心》、《对德外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