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4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1)05-0051-03 农村权力结构是指农村决策权力在各个阶层的分配状态,具体表现为决策人士的阶层构成及组织形式。20世纪初叶,国家权力开始在农村渗透,但都因未能达到充分整合而失败。一个发达的、非正式的潜在权力系统——民间宗法系统一直在农村占据主导地位。建国初期,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乡村改造运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民间宗法系统趋于瓦解,呈现出相对集中的走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地位的划分是权力阶层分野的基础,贫下中农成为农村的主权阶层。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改革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中心内容。自20世纪20年代起,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两党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来说,实质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注:《毛泽东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77页。)新中国成立后,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新的解放区继续根据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进行土地革命。在土改中,阶级划分是中心环节。贫困成为贫雇农身份的骄傲和获得地位的条件,他们因此分得了大致相等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社会地位由过去的最底层而一跃居于首位。许多积极分子还成了地方领导。据湖南省统计,到土改结束时新建的13274个乡中,9443个乡的乡长、乡农协主席、团支书、民兵队长、妇女会主任等主要干部47215人,95%以上是翻了身的农民。但是,与富农相比,贫雇农的经济实力显得单薄,加上他们文化知识和管理经验有限,这些因素影响着他们掌握政权。此时,国家派遣了大量的工作队到基层帮助贫雇农开展工作。在划分阶级成分、组织农民队伍和选拔积极分子进入政权组织等方面,工作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应地,在权力结构中,绅士或地主阶级成为底层一极。土改时,他们的土地被没收,财产被分割,虽然手中还有一部分土地和财产,但是政治权力再分配没有按经济均值方向设计,“他们失去的还有按M·韦伯观点同样代表一个阶级社会地位高低的声望”。(注: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8页。)他们不仅以往养尊处优的地位丧失殆尽,而且成了批斗、控诉的对象和管制、镇压的对象。 夹在上述两阶层之间的是中农阶级。党的政策是保护中农、联合中农的。因而,中农的经济地位没有受到冲击,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一旦阶级成分被划定,便脱离了政治主流。也有一些人在贫雇农尚未发动和未能充当主要政治角色的时期和地方,往往取而代之充当着领导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农业合作化期间,贫雇农人口由土改前的70%下降到30%,中农人口比例从土改前的20%上升到60%。尽管农村中农化趋势明显,但党中央和毛泽东仍未放弃由贫苦农民管理合作社的思想。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写序时,毛泽东专门强调“树立贫农的优势”。为巩固合作社,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对我国中农的经济地位、政治态度作了进一步分析,把新老中农中的下中农从中农里区分了出来。他认为:“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必须建立现有贫农和新下中农在领导机关中的优势。”(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38页。)根据这一意见,已建立的合作社如果未能保证贫下中农的阶级优势,则必须解散或改组。“调整后合作社的领导干部,贫下中农居于领导地位,即优势地位。”(注: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第二,农民协会、互助组、合作社等政治经济组织各自发挥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土地改革带来了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也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政治的热情。在工作队的领导下,各地纷纷成立了新的权力机构——农民协会。农民协会既是村民自治组织,又是土地改革中的合法执行机关。其主要领导人在贫雇农中挑选。为了联合中农,当时还提出要保证中农占农民协会领导成分1/3的数目。(注: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新华月报》,1950年第7号。)农民协会在没收地主土地和财产分配给农民、组织农民生产、中障农民享有政治权力等方面起了重大作用,树立了较高的威信。贫雇农也正是通过农民协会,掌握了农村政权,成了农村的主人。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党内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采纳了毛泽东的立即否定私有制逐步向集体化过渡的建议。(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4页。)这样,我国农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它一改我国传统农村一直依靠家庭组织生产的格局,创建了农村新的政治经济组织。 我国农业合作化采取的是由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形式稳步前进的。最初创立的是互助组,它没有触及到生产资料私有制,在组织上具有松散性、简单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往往出现“春组织,夏散伙”的现象。从19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组织化程度大为提高。初级社下设生产队,它的领导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又是合作社主任,生产队长和直属生产组长由管理委员会委派。合作社的主任有权检查、监督生产队、生产组的种植计划,达到统一计划、统一调配、统一生产经营和统一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