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期间,只有3万余武装力量的中国共产党从从陕北和江南迅速发展到全国各地,内中原因甚多。一些学者往往强调中共当时对外部条件的利用,如日军对国民政府的冲击造成的地理和政治空隙,苏联和共产国际的支持,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配合等;其实,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努力是更为紧要的条件。其在各抗日根据地的所作所为,对老百姓在国共之间进行对比并作出选择,对中共整合根据地内部的抗日力量以维持长期抗战,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民主(注:在2000年9月于南京召开的“第四次中华民国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上,台湾“中研院”院士张玉法先生曾就此处“民主”一词询问其内涵。笔者认为,民主,简言之,就是人民做主,人民介入政策的酝酿和形成过程。而“有无健康有力的反对党,政党之间的竞争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政权之转移能否以和平方式实现”等西方政治学标准并不适合于中国国情。尤其重要的是:讨论抗战时期的根据地民主,必须考虑离当时并不遥远的封建时代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新四军、八路军到达根据地前的社会政治现实。),是现代几乎所有志存高远的政府、政党的主要政治诉求之一,可分为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所谓实体民主,主要指民主在制度层面的规定,比如一般国家或政党都会规定要保护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民主权利;而程序民主,则是将这些制度性规定变成现实的结构和渠道。抗日战争最艰苦的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尝试以选举、“三三制”、参议会等构建在战争环境中实行与推进民主的基本框架。应该说,他们在早期革命实践中缺乏类似的经验,因此,在把民主理念变成民主现实的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挑战。但他们通过创造性的工作,设计出富有特色的程序,使民主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具体可观的实际存在。也就是说,在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之间开辟了一条影响深远的道路模式。这是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人朝气蓬勃的重要体现,也是他们取得广泛支持、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 一 现代政治运作离不开民意;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意是最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是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抗日伙伴,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抗日根据地具有逻辑上无可置疑的合法性。但中国的政治现实并非全是按逻辑发展的,尽管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已经承认陕甘宁和晋察冀边区的合法地位,但它们也经常尝试局部地取消中共领导的军队或根据地的合法性,这使中国共产党在抗战8年间经常地处于关于合法性的“焦虑”中。为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中共方面直接引进民意。各根据地实行的选举和“议会”或“准议会”制度,是民意运行的平台,也是将民主从规定转变成现实的管道。 早在1937年5月12日,《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即获通过,《纲要》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行政长官——乡长、区长、县长、边区主席由各级议员选举,各级政府直接对各级议会负责;边区法院院长由边区议会选举;边区政府各厅长的任命须得边区议会的同意。乡代表会及乡长每6个月改选1次,乡代表会每月召集1次;区议会及区长,每9个月改选1次,区议会每2月召集1次;县议会及县长,每年改选1次,县议会每6个月召集1次;边区议会主席、法院院长每2年改选1次,边区议会每年召集1次。各级议会除选举行政长官外,可批准预算、创制或批准各项建设计划、决定征收各项地方性的捐税及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内的单行法律(其中前两项权力专属边区议会)、召回所选出的行政长官等;边区议会内设少数民族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注:〔延安〕《新中华报》1937年5月12日,1941年5月1日。)。 根据以上规定,陕甘宁边区1937年组织了民主普选,参选率达70%。从选举结果看,贫农和中农占绝对优势,但地主、富农等过去被排斥在外的群体进入了参议会。在固林、延长、安定、曲子等4县的选举中,县级参议会里的工人、贫农、中农、富农、商人、知识分子、地主分别占4%、65%、25%、1%、1%、2%、2%,区级分别占4%、67%、22%、2%、1%、2%、2%,乡级分别占5.6%、71.4%、17%、2%、2%、1%、1%。对此,李鼎铭曾盛赞说,陕甘宁边区的选举与英美比较,“青出于兰而胜于兰”(注: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延安〕《解放》周刊第68期。)。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召开,选举林伯渠等15人为边区政府委员,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28条。陕甘宁此后在1941年、1945年先后组织过两次普选,完善了议会制度,成为其他各根据地的典范。 民意本身包含着对广泛性的要求,将尽可能多的社会群体纳入民主体系之中,是中共方面的追求。“三三制”的实行体现出的这一追求,是各根据地选举和议会制度中的重要因素,是根据地进行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创性尝试。1940年3月,中共提出实行“三三制”的构想,随即在绥德、清涧、吴堡等地进行了实验。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出《关于彻底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1941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了“三三制”的具体内容:“(共产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注:〔延安〕《新中华报》1937年5月12日,1941年5月1日。)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毛泽东发表演说,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会议选举高岗为边区参议会议长。在选出18位边区政府委员时,共产党人数略超1/3,徐特立即主动退出,由无党派人士白文焕递补。这标志着“三三制”进入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