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25.81;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51(2001)03-0102-03 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最终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位。这一治国方略的确定,历经20年思想认识上的演进。分析这一思想的历史发展脉络,对于人们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自觉性是有所裨益的。 1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根本性战略性的指导原则。人民掌握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之后,究竟依照什么来治理国家,实行何种治国方略,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历史课题。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成为科学,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在革命胜利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展开,列宁开始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1](P353)不过,列宁没有明确提出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未曾解决领袖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开始了自己的思考和探索。1945年7月,毛泽东在与民主人士谈话时曾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作为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的根本办法。1954年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负有特别的责任;而且,共产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认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但是,从50年代后期起,由于“左”的思想泛滥,法制虚无主义猖獗,逐渐形成了个人独断专行的局面,最终导致10年“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破坏法制的灾难性后果。 2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至1986年7月,党开始认识到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理论上解决了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将完备的法制确定为现代化的目标之一。这意味着党在领导、管理国家方式上的重大转变,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酝酿阶段。 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灾难中走出来的人们,特别是在其中遭受迫害、饱受“无法无天”之苦的党和国家各级干部及知识分子,从1978年就开始痛切反思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问题,深刻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就喊出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声音。“我们的国家要大治,就要有治国的章程。新宪法就是新时期治国的总章程。”[2]在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特别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P146-147)邓小平的讲话,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方向。随后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民主与法制问题上取得了重要共识: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建设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1)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联系,确立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2)肯定了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3)指出了法制建设应从抓立法着手。(4)肯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独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共十二大,从理论上解决了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法制认识的高度升华。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写入新党章。[4](P34,35)不久,全国人大通过了新宪法(通称现行宪法或八二宪法),这是我们国家在指导思想上和基本国策方面完成拨乱反正的标志,也是在“文化大革命”后中国重新向法治迈进的一个新起点。 中共十三大前后至1991年底,党明确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党法分开,从而解决建国以来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党法不分的现象,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法治代替人治,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萌芽的产生。 在十三大之前,邓小平就提出了实行党政、党法分开,即党政、党法职能分开的思想。“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5](P163)邓小平在1986年9月与外宾的谈话中进一步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5](P177)这就为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不久,中共中央在《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再次强调民主和法制不可分。党的十三大将党的领导人的前述思想进一步系统化,并上升为全党的意志:(1)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2)健全法制的途径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步一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3)以法治代替人治的具体措施是:实行党政分开,加强各项立法,建立公务员制度,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健全法律监督制度,改善执法活动等等。[6](P35,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