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走过了艰难曲折而又不断取得辉煌成就的80年历程。80年的历史证明,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已经使中华民族以昂扬奋发的姿态矗立于世界民族之林。80年的历史说明,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形成的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正确的。民族问题是中国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80年来,党一贯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并在实践中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历经困难和挫折,不仅取得了处理中国民族问题基本上的成功,而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一、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决民族问题的认识和实践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中国社会在帝国主义、本国封建势力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正处于苦难深重和极度屈辱的境地之中。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内统治阶级实行的民族剥削和压迫政策,使中国各少数民族不仅在国家中没有平等的地位,而且受到种种剥削、歧视以至镇压和残杀;中国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存在着很深的隔阂。面对这种情况,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为了得到少数民族的支持,就必须重视民族问题。 (一)在中国历史上真正举起了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的旗帜 孙中山在领导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曾提出过民族平等的口号,但革命并未成功,他所主张的民族平等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在中国历史上真正举起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的旗帜,并能够认真加以实施的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就于1923年12月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即“对外反抗侵略主义的列强加于我人之压迫,对内解除我人加于殖民地弱小民族(如蒙古西藏)之压迫”。(注:《中国共产党对于国民党全国大会意见》,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1924年1月,在中国共产党帮助孙中山起草的经过改组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27页。)的原则。之后,毛泽东多次提出,中国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要帮助弱小民族,使他们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解放。与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对少数民族采取不承认的政策针锋相对,毛泽东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承认中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指出“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2页。)1935年12月20日,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强调,民族没有优劣贵贱之分,“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凡在内蒙古区域的汉、回、藏、满等民族,应根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发展民主主义,使这些民族与蒙古人民受同等的待遇,并有应用自己的言语文字及信仰与居住等的自由”。(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323页。)1938年10月,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指出,未来建立的民主共和国“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建立统一的政府”,“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597、595页。)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争取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解放和发展”,“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注:《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4页。)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注:《民族问题文献选编》,第1290页。) 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平等的主张,并没有限于口头上和字面上,而是努力扎扎实实去落实。这已为土地革命时期、长征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有效的民族工作实践所证明。 (二)探索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民族区域自治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主要体现在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 为了彻底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在成立的初期曾经提出过实行联邦制的口号。可以说,在1938年以前,在党的有关文献中一直坚持这样的提法。党所以提出联邦制的口号,主要是由于建党初期对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还没有来得及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对中国的民族问题还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而且当时共产国际根据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联邦制的苏联的经验,肯定了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当时,中国革命可以学习的就是苏联,中国共产党又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在自己的宣言中照搬共产国际的民族纲领,提出以联邦制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口号,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在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报告,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有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讲民族自治,主张各少数民族在共同对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同时与汉族一起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39年初,中共中央设立了专门的民族工作机构——西北工作委员会,开始系统地研究少数民族问题并开展少数民族工作。同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强调指出:中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自秦朝起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到了近代,才逐步变成了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中国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对祖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中国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注: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18页。)上述思想成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情依据。 从1945年起,在筹组内蒙古自治政府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付诸实践。以乌兰夫为首的内蒙古籍工作人员,在晋察冀中央局和东北中央局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粉碎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企图把内蒙古从祖国分裂出去的阴谋,在深入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团结大多数,说服一些人放弃了以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代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企图和要求所谓“高度自治”、“独立自治”的错误主张,终于在1947年胜利地召开了“五一”大会,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为我国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