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8;K02;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1)01-0134-07 农民纷纷离开久居的村庄外出谋生,是民国时期中国农村一个突出的社会现象。如何评价这一社会现象,本文拟根据所掌握的二三十代华北冀鲁豫三省农民离村的有关调查材料,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华北农民离村调查 民国时期的华北地区,农民离村现象相当普遍。据20年代马伦、卜凯等人调查,山东沾化、直隶遵化、唐县、邯郸、盐山等5县离村率在1.82%至8.70%之间,总计80个调查村庄的离村率为4.52%[1](p109-110)。至30年代,华北农民的离村比率有增无减。1933年,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冀鲁豫三省的农民离村情况如下: 表1 离村农家数及其占报告各县总农户之百分比 省 共 报 报 有报告各县之农家 全家离村之农民 有青年男女离村之农家 别 有 告 告 总农户 占全 家数 占报 家数 占报 县 县 县 数 省总 告各 告各 数 数 数 农户 县总 县总 占 之% 家数 农户 全 之% 之% 省 % 冀 130 120 92.3 3888500 92.4 117559 3.0 331264 8.5 鲁 108 93 86.1 4370000 86.4 196317 3.8 410385 7.9 豫104 9490.4 4277200 86.2 172801 3.9 267059 6.1 资料来源: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第4卷第7期,第173页,1936年7月。 由上表可见,冀鲁豫三省全家离村之农户数,分别占调查各县总家数的3.0%、3.8%与3.9%;有青年男女离村之农户数,分别占该省报告各县总农户之8.5%、7.9%和6.1%;即便以每家离村以—人计,有人离村的家数也占到了报告各县总农户的10%以上。更何况,每户离村家庭的人口远不止一人。据统计,冀鲁豫三省离村农户中,其家庭人口以3-6人者居多。这种户型的离村比率,在三省离村农户中分别为59.3%、61.5%和54.2%[2](p174)。如以每户4.5人计,上表有报告各县全家离村家庭的总人口,三省分别约为52.9万、88.3万和77.8万。有青年男女离村的家庭即便以每户离村一人计,三省调查县份的离村总人数也分别为86.0万、129.3万和104.5万。如果再考虑到所调查的县数与农户数并非各省的全部,可以推测,各省农民离村人数将比此数更高。总之,1933年冀鲁豫三省各有100万以上的农民离村,其数不可谓不巨。无怪乎社会各界普遍对农民离村问题给予广泛关注,而中央农业实验所也调动了如此强大的人力物力对该项内容进行调查与统计。 以上是就全局情况而言,如果具体到个别县份或地区,其离村比率便远在平均数值之上。南皮县在河北省甚至在华北地区也仅为一般县份,1928年的离村率却高达14.4%[3]。作为闯关东的大省——山东,其某些县份的离村率就更是高出一般水平。据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访查,山东各地的离村比率,昌邑约为25%;日照全县平均为20%,其西北乡和北乡则为40%;费县、莒县、临沂一带,离村农民约占全村人数的60%左右[4]。这些离村比率偏高的县份,也恰是该省闯关东的主要地区。 如果遇到天灾人祸,华北农村出外逃荒的人数就更是众多。1928年华北旱荒中,华洋义赈会在致纽约电中云,“山东最困苦之灾民,总计有千万以上,约占全省人数四分之一。其中三百万已赴外省就食,或在省内寻觅生路,二百万在家忍饿,所余之五百万,则以草根树叶等充饥”[5]。1933年冀南黄河水灾发生后,河北民政厅厅长向省府报告勘察情形时指出,长垣、东明、濮阳三县“灾民无衣无食,举室逃荒,络绎于途,情状至惨”[6]。半年之后,三县无衣无食的灾民仍达三十万左右,“民众逃荒在外者,不计其数”[7]。1937年中原干旱,据记者调查,豫西诸县灾民逃荒极为普遍,其外出人数,临汝9.3万,陕县1.5万,灵宝2.6万,新安4.7万[8]。 上述情况表明,在二三十年代,华北各地都有农民离村现象。 如此众多的离村农民,必然有其多方面的流向。由于民国时期华北农民离村的原因,虽有被外界经济利益所吸引的成分,但更主要的则是被经济贫困、天灾人祸所逼迫。因此,农民离村以暂谋生计为主要目的,凡是能养家糊口的地方,均有其到达的足迹,凡是能糊口果腹的职业无论尊卑贵贱,均有他们的涉足。由此之故,当时华北农民离村后的流向大致沿袭一定的规律:由经济落后区流向经济发达区;由人口高压区流向人口低压区或负压区;由社会动荡区流向相对安定区;趋近原则。具体地说,工商业相对发达的城市、其他相对安定的农村,便成为他们的谋生之处。 30年代初,中央农业实验所曾对华北农民离村后的去向作过调查,见下表: 表2 华北农民离村去处所占之百分比。(单位:%) 去处 到城市 到 到 迁 到 其 省别 逃难 作工 谋生 住家 求学 别 别 居 垦 他 村 村 别 区 逃 务 村 开 难 农 垦 河 全家 15.4 24.3 17.8 6.3 6.0 18.1 5.0 5.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