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1)01-0060-06 “大跃进”是50年代末期中国共产党人为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而发起的一场具有深刻政治意义的生产运动。对于这场运动的缘起、失败,以及它对共和国以后的历史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一直是共和国国史和中共党史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很关注,并对“大跃进”的缘起作了一些深刻分析。这些分析尽管不尽准确,但从中我们仍可以得到一些启迪。 一、“大跃进”决策的初衷:“走自己的路” 虽然“大跃进”与1957年反右派运动有着直接的内在联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个直接后果,但是,它的根本动因和历史渊源却要复杂、久远得多,远不是一场反右派运动所能解释得了的。在这个问题上,《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以下简称《剑桥史》)显然更深入了一步。这部著作写道:“虽然有许多因素促使中央领导人决定采取众所周知的大跃进政策,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条是依照苏联的发展战略模式制定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所造成的一大堆问题,包括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尤以经济问题最为严重。”(注:《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0页。)紧接着,作者详细分析了中国不同于苏联的社会经济条件。把“大跃进”的决策与仿照苏联模式所产生的问题联系在一起,以此来说明毛泽东发动“大跃进”的根本动因,可以说是这部著作从比较广阔的视角作出的比较深刻的分析。 新中国诞生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承担起领导中国各方面建设的历史重任。中国的建设不能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而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毛泽东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就已得出的结论。而要走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人当时惟一可以借鉴的就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和模式。新中国最初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应该承认,苏联的建设模式,对于新中国迅速恢复国民经济,走上大规模建设的轨道,到最后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是起到了相当巨大的积极的推动作用的。但是,正如《剑桥史》所言,中国在两个方面不同于苏联,一是中国农产品的人均产量远远低于苏联,“因此,当苏联有可能考虑如何最好地确保国家对历年都有的农业剩余产品进行控制时,中国首先要做的事情则是想方设法使农产品能有剩余,并增加这种剩余,然后才能掌握分配剩余物资的权力。”(注:《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49-196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1页。)二是从执政党的社会成分上看,农民出身的党员在中国共产党内达到70%,而在苏联则不到30%。这就是说,苏联可以用剥夺农民的办法来优先发展重工业,而同样的办法在中国就要遇到很大的阻力,或者说根本就行不通。对此,毛泽东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后来他曾指出:“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我们对农民的政策不是苏联的那种政策,而是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注:毛泽东:《论十大关系》(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0页。) 但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尽快提高国家综合国力所必需的条件,对于苏联和中国来说,却是相同的。这些条件主要有两方面:优先发展重工业,尽快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农业生产,尽快在农村建立起原材料基地、粮食市场和工业消费品市场。苏联的做法,实际上是先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优先实现第一个条件,然后再创造第二个条件;而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则应该努力做到两个条件相辅相成。毛泽东曾指出:“重工业是我国建设的重点。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的生产,这是已经定了的。但是决不可以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是粮食的生产。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先就不能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注:毛泽东:《论十大关系》(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如何做到既集中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同时又能够维护农民的利益,在较少资金投入的条件下促进农业生产?这就是当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面临的一道难题,也是毛泽东提出“走自己的路”所要首先解决的主要问题。 毛泽东为解决这道难题所设计的最初方案就是农村的合作化运动。从劳动形式上看,农业合作化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协作”。即使不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仅就形式而言,“协作”就能够提供比个体劳动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马克思曾指出:“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工人的机械力量的总和,与这些单个工人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升高重物、转绞车、清除障碍物等)所发挥的机械力量有本质的差别……这里的问题不仅是提高个人生产力,而且是通过协作创造了一种只是作为集体执行职能的新生产力。”(注:马克思:《资本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26~327页。)毛泽东显然领会了马克思这段话的意义:在农业机械化还相当遥远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农产品的产量,只能用“协作”这种办法来创造“一种只是作为集体力执行职能的新生产力”。对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这一主要目的,中共中央和毛泽东都一再予以强调和说明。1953年10月15日,毛泽东与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时指出:“发展合作社,也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最后的结果是要多产粮食、棉花、甘蔗、蔬菜等等。”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也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比互助组更能够在集体劳动的基础上,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合理地统一使用劳动力,因而可以大大地提高劳动的效率。”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再次强调:“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上,必须比较单干户和互助组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决不能老是等于单干户或互助组的产量,如果这样就失败了,何必要合作社呢?更不能减低产量。”用合作化的办法来弥补机械化方面的弱点,发展农村的生产力,是毛泽东大力提倡合作化运动的一个主要动因。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毛泽东对于迅速改变中国落后面貌的愿望与对提高农业合作化的速度和程度的要求,都同样那么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