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15(2000)06—0033—06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雏形。当时,临时中央政府制定了各项方针政策,其中在经济方面,曾制定了允许私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但由于共产国际和王明“左”倾中央的指导,私营经济政策在实行中出现“左”的错误,直到瓦窑堡会议才得以纠正和确立。 1 对待私营经济问题是中国革命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对此,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各种探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曾经制定过一系列允许、鼓励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正确政策。 1931年11月,在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明确规定:“苏维埃政府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现尚保留旧业主手中,尚不实行国有”,“苏维埃应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95页。)。与此同时,临时中央政府还进一步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吸引私人投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在目前为发展苏维埃区域的经济起见,对于商业出入口税和工业的出厂税暂时免收。”“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征收其利润,其税率另行规定,但须较商业税为轻。”(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1页。) 翌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工商投资暂行条例》, “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该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颁布之税则,而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私人投资所经营之工商业,苏维埃政府在法律上许可其营业的自由”(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2页。)。一个月后, 红军总政治部也发出指示,“我们要坚决反对没收一切工厂、银行、钱庄、大商店的企图,赣州的手工业工厂以及电灯厂等,我们既不能破坏,也不应没收国有,而应当保留”(注:《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上),第754页。)。中央临时政府的上述条例法规, 保护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明确而具体。 为促进苏维埃的经济发展,增强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还于1932年8月出台了允许私人租借、公开“招商投标”的政策。例如, 《关于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提出:“现为增加矿业生产及发展社会经济起见,国家准将各种矿产开采之权出租于私人资本投资开采。”《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商人及作坊主所有店房、作坊,如系自己营业的不没收,其自己使用不了因而出租的也不没收。”(注:转引自余伯流著:《中央苏区经济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24~325页。)这些条例颁布以后, 不少私商纷纷向苏维埃政府投标承租,订立合同,交纳租金,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曾一度出现日益活跃和发展的苗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初,在王明“左”倾中央的领导之下,何以能够制定出这样的私营经济政策,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贡献。保护私营工商业是毛泽东早年的一贯主张。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教育红军、地方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保护中小工商业的政策。1929年1月,毛泽东、 朱德率领红四军向赣南、闽西进军,途中宣布:“城市商人,积铢累寸,只要服从,余皆不论。”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亲自指导下, 闽西党的一大通过的《政治决议案》规定:“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对城乡小商人绝对不要没收商店,焚烧账簿,和废除账目”(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125页。)。1930年10月,毛泽东又致信湘赣特委,信中指出:“对于资本问题,我们认为目前无条件的没收一切工厂商店,是不对的。”(注:《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上),第752页。)同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宣告成立, 在成立公告中指出:“凡是确遵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的私人资本,准许其自由经营商业。”(注:江西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108页。)1931年1月,闽西苏维埃政府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思想,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正确的私营经济政策奠定了基础。 第二,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土地革命前期,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受到共产国际的严重左右。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等文件,都是由六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起草并提交大会的。在王明的《为中共更加布尔什维克化而斗争》一文中明确写道:“在苏维埃法律范围内,允许商业自由,暂时不禁止土地买卖,不实行集中供给,不一般地限制境内商业和商品物价等等。”(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第626页。)共产国际的这些认识、指示,左右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私营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