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623(2000)05—0021—08 长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究竟应当占什么地位、党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公有制同非公有制的关系,一直是个非常敏感和棘手的问题。建国后,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走过很大的弯路。 一 早在民主革命过程中,毛泽东就明确提出中国革命在取得全国胜利之后,要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在经济上要让各种经济成分各得其所,使我国社会生产力有一个大的发展,15年之后或在很远的将来,再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毛泽东还强调指出:“资本主义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经济落后的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不可避免的结果。”[1](P613)实践证明, 这是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最高成果,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随着建国后国民经济的恢复,中国共产党特别是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逐渐脱离中国实际,犯了“左”倾错误,使我国国民经济走上了一条本不应走的弯路。 从建国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利用、限制、改造直至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是在新民主主义思想指导下制定的。《纲领》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2](P22)建国后,在具体领导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刘少奇更是多次指出:私有权在今天中国的条件下,一般地还不能废除[3](P60)。因为中国产业落后,过早实行工业国有化,只会伤害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对发展生产不利。可见党的第一代领导人特别是建国后直接负责经济工作的领导人,都认识到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包括除国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以外的其它所有经济成分。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毛泽东在对国内矛盾作了进一步的思考之后断定:“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4](P65)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开始了改造——实则消灭资本主义的行动。这样,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很快就由实现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充分发展转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由以实现工业化——发展生产力为中心转向以改变生产关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中心。到1955年9月, 毛泽东又夸大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程度,把新中国成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5](P243), 并断言:“一九五五年,在中国,正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决胜负的一年。”[4 ](P223 )结果, 从1955年下半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很快就将适合我国国情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基本消灭光。 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排斥甚至禁止分散的个体小私有制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确立。这样,党就需要回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要地位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是小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56年9 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是实行集中经营的,但是也需要有一定范围的分散经营作为补充。”[6](P84)这里所说的分散经营包括个体的手工业、商业和农民的家庭副业,并不包括其他的私有经济。然而,就连这少得可怜的一点补充,在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也被”“共产风”刮得无影无踪。虽然这种错误在1961年经济调整中得到了纠正,如1961年3 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指出:“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补充,它从属于集体或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7 ](P918—919)然而,1962年8月,毛泽东又开始了对“单干风”的严厉批评,到1964年,更在全国开展了对“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的批判。最终,从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在党内和社会上发展到顶点,所有带有“私”的成分的分散经营个体经济被扫荡无余。结果,在世界的东方建立起了一个“一大二公三纯”的贫穷的“社会主义”国家。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非公有制经济有限度地发展。这个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主张“补充论”,即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非公有制经济得以重现生机并得到快速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1979年11月到1981年,中央为70万原被定为剥削阶级的工商业者的小商贩、小手工业者恢复了劳动者身份。这样,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适当发展,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就恢复了党的“八大”的提法,而且又加了“有益的”三个字。此后,党对这个问题的提法又有所发展。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范围扩大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并提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8 ](P2415)。1987 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又把多种经济成分的范围扩大到了私营经济,使非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完整化。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取得了合法地位。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9](P194)。 但所有这些都没有根本改变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