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3;F321.1;D42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003-0015-10) 在以农为主的社会中,土地的多少,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成为衡量人们生活水准的重要依据。就目前研究状况看,分析民国时期土地分配情况的大有人在,但梳理土地分配不均衡对农民生活影响的却并不多见。有鉴于此,笔者拟专就土地问题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展开论述。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华北农村通常被认为处于萧条凋敝的阶段,因此本文便以此为切入点,希冀对史学思路的开拓能有所裨益。 由于研究土地分配问题的文章较多,笔者对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农村的土地分配状况就不再展开论述,只作一简要定位。随着明清以来人口的急遽增长,冀鲁豫3省人均占有土地面积越来越少。进入民国以后,人口与土地的矛盾更加激化,其人均土地面积已明显低于学者们所公认的温饱水平线。而土地占有的不平衡,更加剧了人地矛盾。关于冀鲁豫3省的土地分配情况,国民政府内政部在30年代初曾组织过大型的调查。在冀鲁豫3省之中,拥有耕地在10亩以下的农户分别为51.4%。57.35%与55.01%。就3省总体而论,拥有田地在10亩以下的农户占到了全体农户的54.66%,但他们却仅拥有全部土地的16.09%。相反,拥有耕地在50亩以上的农户,在3省中分别为7.48%、6.65%与4.85%,而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则分别为35.38%、34.84%与28.05%。也就是说,在冀鲁豫3省中,拥有50亩以上耕地、占全体农户6.32%的富农与地主,拥有全部耕地的33.12%[1],华北农村土地分配不平衡之严重由此可见。当然,这里的“严重”二字,并非与全国比较而言。据郭德宏分析,就土地集中程度而言,“东北最高,西南次之,江南地区再次之,江北地区即黄河流域一带最为分散”[2]。其他学者虽未必对此认同,但在地权分配华北不如南方集中问题上已基本达于共识。尽管如此,但由于在复种率及生产能力等方面华北均不及南方,再加上华北3省连年的灾乱,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称华北农村土地分配“严重”失衡也并不为过。 土地分配不均衡对农民生活的影响甚巨,广大缺地或少地的农民生活难以自给,租佃与高利贷成为农村不可或缺的社会现象。农民的劳动条件、家庭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的差异等,都与土地分配问题紧密相连。因此,土地问题可以说是农村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本和渊源。 一、生产条件的恶劣与人力物力的浪费 在土地不足的农户中,普遍存在着劳动力的浪费,在农具与畜力的拥有与使用方面也存在着过多的不经济因素。 黄宗智认为,按照30年代的农业技术水平,华北地区一个成年男子可以耕种15-30亩地[3]。1934年有人在分析河南唐河农民耕作能力时也认为,“每一壮农,至多可耕地二十五亩至三十亩,农忙季节,并须由妇女及儿童参加农场劳动”[4]。耕种能力能否充分发挥取决于家庭田地的亩数,15亩以下的家庭大多数却不得不对家中劳动力的剩余束手无策。河南许昌、辉县、镇平3县,中农每人平均耕作的农田分别为7.72、13.62、12.76亩,贫农每人平均耕作的田亩分别只有3.85、6.02、3.05亩[5]。可见,面积狭小的农场,严重存在着劳动力的浪费。农田不敷耕种,农民只好将剩余的劳动力投入到其他行业——多数是家庭手工业,虽然效益低下,也在所不惜。“对他们来说,只要净收入大于零,就值得去干。他们不考虑市场工资,因为这样的劳动力没有市场;也不考虑伙食费用,因为这种费用是家庭日常必需的一部分”[6]。这句话虽针对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而言,对华北农村也极为贴切。 在重要农具的拥有及使用效率方面,土地狭小的农户都处于不利的一面。据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的调查,河北26县51村4309户农家中,平均2户拥有1个犁头,3户拥有1辆大车。但其分配极为悬殊:10亩以下的1396户农家中,拥有犁头者仅41户,拥有大车者42户,平均每34户才拥有1个犁头或1辆大车;而30亩以上的农户中,90%以上的有犁头,80%以上的有大车。其他农具的拥有也与此类似,家有土地愈少,其拥有的农具愈少,其耕作条件也就愈差。各种农具的使用效率,也恰与家有田亩的大小成正比。 耕畜是农民从事劳作的重要帮手,又是农家财产多少的重要体现。但由于购买及供养耕畜需要较多的资金,并非每家都能拥有。拥有耕畜的农家却不甚多,而且,耕畜的拥有情况也与农户田地的多少紧密相关。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自1929年起对全国江苏、河北等22省进行了农场调查,华北地区的农户耕畜拥有情况有如下表: 表1 按田场大小分组,无耕畜之田场百分比 区别地区数目 小田场 中等田场 中大田场 大田场更大田场 冬麦高粱区 38 62 3193 1 资料来源:卜凯.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4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