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6.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456(200005-0107-06) 小引 王思任《高故下诗集序》诗者,韵之道也。两大之中,韵莫韵于山水;五伦之内,韵莫韵于朋友。……诗有声口,一开即得,若复苏援塑捏,如何而诗,则诗之韵已去久矣。 把“诗”视作“韵之道”,表明明人不仅仅在诗之“技”即艺术形式技巧上,而且也是在诗之“道”即诗学本体层面上来讨论“韵”的,这是明人“韵”论的最大特点。那么何谓“韵”? 宋·范温《潜溪诗眼》:自三代秦汉,非声不言韵:舍声言韵,自晋人始;唐人言韵者,亦不多见,惟论书画者颇及之。至近代先达,始推尊之以为极致。 今人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云:“韵就是音响的神”——仅就诗歌而言,所谓“非声不言韵”之“韵”就是指诗歌的“音响”即“语音”也即“声韵”,而所谓“舍声言韵”之“韵”则指“音响”之“神”——明人所谓的诗道所本之“韵”也是在这两种意义上使用的。 彭辂《与友人论诗》:诗发于讴吟,文之韵而成声者也。声之动在人,而嘘之吹之拊之荡之,橐钥于天地。 黄姬水《刻唐诗二十六家序》:大诗者,声也。元声在天地之间一气而其变无穷者也,取诸泄志而真已矣。 所谓“诸者,韵之道也”、“夫诗者,声也”表明明人把“韵”、“声”看作是诗歌的本质所在,而“声”的重要作用是“泄志”即表现情感;另一方面,所谓“声之动在人,而嘘之吹之拊之荡之,橐钥于天地”“元声在天地之间”又表明明人把声韵不是仅仅视作“人工性”的技巧,而是充分注意到了诗之“声”超越人工性的本体性——因此明人“韵”论并非仅仅是个技术性的诗学话题,而是一个关联诗歌存在根本本质的本体性话题。 一、“韵”之为“声”论 王先霈《圆形批评论》:在文学作品中,语言符号带有自指性,能指可以在不同程度内与所指疏远、脱节,独立地炫耀自己。 如果说以“声”载“义”体现了诗“声”之功能的工具性或功利性的话,那么必须首先超越自身的这种工具性或功利性,“声”才可能获得自身独立的自指性——明人首先从多方面探讨了“韵”之为“声”的这种自指性。 李梦阳《缶音序》:诗至唐古调亡矣,然自有唐调可歌咏,高者犹足被管弦。宋人主“理”不主“调”,于是唐调亦亡。 李东阳《匏翁家藏集序》:言之成章者为文,本之成声者则为诗。诗与文同谓之言,亦各有体而不相乱。 李梦阳《结肠操谱序》:声非琴不彰,音非声何扬,诗非音其人文辞焉,观矣! 诗与文不可相乱之“体性”就在于诗之“成声”,诗与普通“文辞”之分正在其“音”,而“主理不主调”的宋诗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淆乱了诗之“体性”。 明人还以所谓“音法”、“声法”并与书画艺术相比来强调诗“声”之自指性: 李东阳《麓堂诗话》:诗必有具眼,亦必有具耳。眼主格,耳主声。闻琴断,知为第几弦,此具耳也;月下隔窗辨五色线,此具眼也。……观《乐记》论声处便识得诗法。 王世贞《张肖甫集序》:语法而文,声法而诗,……境有所未至则务伸吾意以合境,调有所未安则宁屈吾才以就调。 李东阳《书沈石田(周)诗稿后》:夫形声之在天下,皆出于自然。然亦有诗歌以为声,藻绘以为形者……说者谓诗为有声之画,画为无声之诗,二者盖相为用而不两能,若诗之为声尤其重且难者也。 李梦阳《何公四图诗序》:绘者象乎形者也,咏者踊乎情者也。 王世贞《校正诗韵小序》:诗以韵入,书以结构入,而思皆过半矣。 视“音法”为诗之主要之法并将诗之“音法”与“书法”“画法”并论,这是主“声”论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化策略,“书”被今人视作中国特色的“抽象艺术”或“纯形式的艺术”,而“画法”多向“书法”接近从而也获得“纯形式意味”。同样,诗之“音法”与书画之法并论也恰是为了突出诗之“音”的自指性以使其获得“纯形式意味”。 陆时雍《诗镜总论》:三百篇每章无多言,每有一章而三四叠用者,诗人之妙在一叹三咏。其意已传,不必言之繁而绪之纷也。故曰“诗可以兴”,诗之可以兴人者,以其情也,以其言之韵也。 诗以情以韵(声)兴人,“兴”之个中奥妙全得到“声”中寻,而诗之“声”的独特审美功能也就正表现为“兴”。“兴”对诗之“声”审美作用的揭示确证了“声”不依附于“义”之传达、观念之联想的独立自足的审美价值,具有能唤起人的审美感情的作用和力量,诗之“声”以此确证自身超功利的独立价值。 与“义”疏远的“声”却正可与“情”相近相合,“声”之超功利性构成了“声”之情感性的基础。以“声”传“情”并将二者联系在一起,是明人“韵”论的又一特色: 陈继儒《诗经注疏大全序》:韵不叶不能揣情。 朱长春《诗自序》:博比之士稽按成言,钩引故实,目为富,然而补缀离而结屈不可韵,则掩于情也。 就是说比如一个诗人连篇累牍地在诗中大谈其情,但其诗若“不可韵”、“韵不叶”则诗人之情必为所掩,而使读者“不能揣”,竟至可以说是无情——但既然诗人在诗中谈情,又怎能说诗中无情呢?唯一解释只能是:此“情”非彼“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