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整体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教育法律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教育法律秩序的完善。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意识以及被管理者个体法律意识增强而引发的高校管理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个现象在显示我国的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的同时,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教育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高校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欠规范以及现行法制的缺陷。然而,正是这些现实的法律诉讼,有力地促进着高等教育领域中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并且正在表现出对于完善高校管理法律秩序的巨大推动作用。 一、对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司法审查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受到司法审查,是由行政诉讼对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而引起的。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的模糊,是导致学校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的一个原因。1999年“田永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为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因而对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可以视为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这样,高校作为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主体,被纳入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从而开辟了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 由“田永案”所反映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高校内部管理秩序失范。学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必要程序、科学的规范以及应有的保证制约机制而经常发生一些本不该发生的问题。如果高校的内部管理秩序不按照法治原则进行整治和规范,学校的“被告”和败诉将是经常性的。 2000年高校败诉的一个案子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学生学业的最终结论应由被授权的学校做出。其内设机构在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原告作出结业处理的决定,法院判定为超越职权,属无效行政行为。该案提出的这个问题,很多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高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职权,一般由学校批准的内设机构职责范围所规定。各种内设机构的职权界定以及在何种问题上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并不严格规定在学校的章程中。《学校章程》因其过于原则而经常被认为是“没用”的东西。这是不符合高校内部管理的法治要求的。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对高校行使公权力的司法审查,不仅在其实际应用时可以保障权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司法审查的存在,势必对高校管理人员产生一种心理压力,可以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力,规范管理行为,自觉地按法治精神办事。 二、在有关制度设计中明确学术权力是完善高校管理法律秩序的重要内容 在教学、科研管理领域,“学术权力”是与行政权力并存的重要权力形式。二元化权力结构是高校在权力配置上与企业、政府机关等非学术性组织的重要区别。在高校组织内部,既有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又有以著名学者或专业教师群体为代表的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的合理性主要来源于专业和学术能力,而不是来源于职务和组织。因此,它在性质上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行政权力的“权力”。学术权力产生于“学术权利”及其民主形式,它包括个人的学术权利和由享有学术权利的个人集合而成的组织;而行政权力则只能产生于制度和正式的组织。学术权力有时通过行政权力加以确认和形式化,但行政权力即使在被赋予管理学术事务的职能时,仍不具有学术权能。 承认并尊重学术权力,就是要在有关学术管理的制度设计中明确学术权力,给学术权力以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建立发挥其效能的制度保障机制,合理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使二者在学术管理活动中建立一种有机的分工、合作与制约关系。不承认“学术权力”的存在及其发挥作用的独特领域,势必导致把本应由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让位于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的作用陷入一种受到置疑和挑战的尴尬境地。因此,在学术管理活动中区分和界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建立起二者行使的规范秩序,才能使二者真正发挥符合自身权力性质的应有作用,也才能有真正符合权力行使要求的管理权威。 尊重不等于无限制,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对学术权力同样如此。学术权力的合理性是以学术自由为标准和界限的。在高校中,学术自由既表现为学者个体的权利,又表现为学者集体的权利。除了个人所享有的从事真理探究和发表研究成果的学术自由之外,大学的“自治”或“自主权”还意味着集体的学术自由。它实际上是学术研究与外部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以学术权能为背景而区别于行政权力的学术评价,在其正当行使的范围内,亦可理解为一种学术自由权利。因此,它本质上不应是对学术自由的限制,而应仅仅是对学术自由能力及其水平的一种学术性的见解表达。否则,当其在学术管理活动中以一种权力形式作用于学术问题时,倘若超出其正当行使的要求和范围,亦会造成对他人学术自由的影响。特别是当其转化为行政权力而出现干预学术研究的情况时,这种权力或支配力量就会妨碍学术自由。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存在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以及教育者之间的学术支配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同样需要约束和规范,不仅要使其保持在合理行使的限度内,而且要使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运行,以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学术权力行使的过程,既是学术权力得到保障的过程,又是学术权力的行使受到制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