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教育的自治是其最悠久的传统之一。事实上,高等学校自治本身也是许多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问题也开始重视,高校自主办学已成为高等教育管理思想的基本原则。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必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上水平、上台阶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与高校办学自主权有着紧密联系的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摸索与演变过程。这一过程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至1979年,这时期高等教育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但较少涉及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阶段从 1979 年开始,1979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复旦大学校长苏步青、 同济大学校长李国豪、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刘佛年、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邓旭初呼吁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的意见。1985年5月27 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标志着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正式被提上日程。1986年3月12日, 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管理权限扩大的8个方面的内容:招生、经费、 基建、人事、师资、专业、科研、对外交流。第三个阶段,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第一、二阶段所进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对管理高等学校的权力进行“下放”与“上收”的更动。改来改去,不过是使学校换了一种依附关系,学校作为政府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并没有改观,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被忽视。新的《高等教育法》颁布之后,高等院校正在一步步地朝着在政府宏观管理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为高等学校的深化改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高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但是我国在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仍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1.招生自主权。学校无权决定招生计划、生源分布、确定收费标准、招生标准等,而目前这些权力分散在行政部门和地方物价部门,这样做束缚了学校的手脚,不利于学校的发展。 2.专业设置权。专业的设置更多的是学术专家的事,他们比其他人更清楚自己的学校设置什么样的专业好,而目前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审批目录有悖于高等教育的规律,有碍于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不利于学校办出特色。 3.教学管理权。中央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教育计划中必须开设的课程,甚至规定课程名称、课程教学内容、课时等,使学校调整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的余地很小,不能适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 4.财务自主权。首先,当前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一年两次预、决算计划报表的做法不符合学校工作实际。其次,目前仍按照1992年招生数下拨教育事业费的做法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再次,部分高校学费的30%上交地方财政后,返还不及时影响了学校安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最后,政府对校办产业包括科技产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政策,不利于扶持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 5.文凭发放权。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是学校自主权内部的事。教育部统一印制、分发,而且审批手续繁琐。这表明政府对高校的一种不信任感,同时这种做法也使得不法分子更便于伪造,因为全国统一,伪造者只需伪造一个印模就可以了。 6.国际学术交流自主权。高校在对外交流方面并没有享有真正的自主权,所有的出国人员都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批,限制了高校的对外开放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进程。邀请外国学者来华讲学访问需由教育部统一发邀请函,给学校工作造成不便,如手续繁琐,周期拉长,难于向受邀方解释等等,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客观必然性 1.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由高等教育自身的任务及其活动特点所决定的。高等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都是与知识活动相联系的,而知识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独立性和创造性。高等学校的知识活动是以学科为基地展开的,每个学科领域有其自身特有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原则,不同学科之间很难相互取代。而相对独立和自主是学术机构和学术活动的重要特点和必要条件,因此,保证高等学校自主权是实现高等学校主要任务的客观要求。 2.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强,企业为不断改进生产技术,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要补充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必然直接向高校提出要求。高校拥有较多的办学自主权,真正成为办学的主体,就有可能积极加强与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办学活力,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3.高等学校管理措施的健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比以前增加了许多,但是,在高校增加办学自主权的同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等配套措施却没有健全起来,以致于前几年出现了教育质量滑坡,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滥发文凭的问题。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因素,不过对高校的办学质量制衡因素的缺失,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测评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高校非理性办学动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非理性的教育秩序。我国高校办学自主权不能落实一方面与我国的教育管理法规不健全有关,另一方面对教育法律的执行不力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