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1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91X(2001)03-0045-03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1993年国家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目前,中央更是明确提出“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可以预见,21世纪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将有大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研究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高等教育规模快速扩充带来民办高校的膨胀。许多发展中国家将高等教育视为独立的象征和经济发展的保证。但由于发展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无法进一步满足大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于是政府对当时蓬勃兴起的民办高等教育采取了支持与放任自流的政策。这使得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民办高校出现了快速扩充的现象。而民办高校的过度膨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办学条件的恶化和教育质量的下降。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对印度、菲律宾、泰国等地207所民办高校的评估资料显示,32%的民办高校接近该国国立大学的办学水平,18%的民办高校略高于国立大学,而50%的民办高校明显落后于国立大学。 (二)学费昂贵,教育经费缺乏稳定的保证。由于民办高校的教育经费大多来自于私人捐助以及学生的学费等渠道,所以,不得不收取昂贵的学费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因缺乏稳定的经费供应渠道,致使办学经费数额上下波动,给教育经费的预算与分配带来了困难,也影响、制约了学校的发展。 (三)专业结构失调,高学历失业现象严重。发展中国家民办高等教育内部的结构失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教育类型倾斜。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高,教育经费不足,就不可能给予民办高校以经费上的有力支持。民办高校就必然优先发展费用较低的普通文理科和商科专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民办高校中,学习人文科学和法学的学生迄今为止是最多,而学习工业、农业和自然科学的学生所占比例不到总数的1/3。其二,高等教育专业结构与社会的需求相脱节。例如,菲律宾民办高校中工商管理学科的比重明显太大,同时大多数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缺乏一种宏观的调控机制或手段,往往是什么专业“热门”各校就一哄而上,造成人才培养的混乱及专业的结构比例失调,浪费了人才。印度在校大学生的80%以上分布在普通文理科和商科各专业,而农林专业的学生比例一直在1%左右。因为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脱节,以至90年代初,在印度约3千万待业青年中,20%以上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其中硕士、博士占有相当比例。此外,民办高校科研成分较低,它们一般主要侧重于培养人才,使得民办高校的教育功能单一。 (四)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调控不力。进入90年代,各国政府开始关注民办高校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调控民办高等教育。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还加强了对民办高校的审查、认可工作,如印度政府成立了“私人高校认可委员会”。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有其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特殊规律,因而政府的某些调控政策又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而且,政府在调控民办高校发展的过程中,所定政策缺乏应用的稳定性的连贯性,从而影响到调控的实效性。如:印度在民办高等学校“无情扩充”的情况下,也曾试图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而控制数量上盲目增长,然而,所提出的十几个改革方案都没能有效地控制住民办高校的增长速度。 (五)民办高校缺乏确定培养目标的自主权。民办大学的教育经费,大多来自私人和基金会的资助,因而其培养目标的确定就容易受到资助人意志的影响,学校的董事会往往会因为接受了一笔捐助经费而调整原先的教育计划。1993年,印度普列姆昌德大学因为接受了美国迈斯代克公司的损赠,从而不得不按该公司提拱的方案调整“教学计划”。可事实证明,该“方案”完全不适合印度的国情。因为接受捐助经费而无法坚持本校的办学宗旨,使得民办高校失去了很大的自主性。 二、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启示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要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必须从发展中国家所走的道路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法规。民办高等教育自有许多不同于公办高等教育的特点。以公办高等教育为主要规范对象的《高等教育法》,不可能也不必要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特点作出许多具体的规定。因此,许多国家往往在一般高等教育法之外,另立私立大学或条例作为补充。我国已有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并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特点的,且着重于规范教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因此,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对遇到的许多特殊的设置与管理。因此,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对遇到的许多特殊问题就苦于无法可依,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民办高等教育法的出台势在必行。但是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一方面,国家在制订有关条款时,就持积极的保障、支持的态度而不应持消极的压制态度,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的办学者,在理解合理的限制条款时,也应持积极的遵守、合作的态度而不应持消极的抵制、规避的态度,因此,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引导、放任自流,就会重蹈其他发展中国家民办高校质量得不到保证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