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1)03-0093-08 60年代美、英、日、法等发达国家政府将大量资金投入高校之中,出现了高教发展的“黄金时期”。70年代中期后,这些国家的经济长期不景气,政府财政困难,纷纷削减了高教投资力度。然而,它们的高等教育非但没有萎缩,反而呈现出更大的生机与活力。原因何在?考察表明,最重要的原因是它们将除利润最大化以外的几乎所有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大量引入高等教育。 在工业化的早期和中期,当高等教育主要是一种精英教育,只有上层社会才能享用,上学主要是一种消费或主要是为社会培养少量“人上人”时,市场经济的原则在高等教育中反映得十分微弱。60年代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社会进入工业现代化和后工业化社会,市场经济充分发育起来,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或普及阶段,高等教育成为广大群众谋生和社会流动的主要手段,而政府财政日趋紧张,市场经济的原则开始大规模渗入到高等教育之中。 以下我们将考察和探讨近年来市场经济的一些重要原则如何引入或渗入美、英、日、法等国的高等教育之中,加速其适应市场的进程,推动高等教育自身及整个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一、企业主体地位原则 企业的自主地位,即作为法人的企业拥有独立自主的作出有关企业经营活动的一切决定的权利,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无论何人,何种机构,不得侵犯和剥夺企业的这种权利,否则,市场经济便无法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这一原则已逐步渗入到高等教育领域。实际上,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围绕着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开展的。 在发达国家,私立高等教育始终拥有办学的自主权,但是公立高等教育则情况不同,80年代以前,有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高校拥有很大或极大的自主权,但有的国家,如日本和法国高校的自主权则较小。 法国是为数不多的实际国民经济计划指导的发达国家,中央拥有很大的权力。这种体制在高等教育中表现得比较明显。从第二个计划(1954-1957)起,教育被纳入国家计划之中,至今没有根本变化。在法国,国家通过高等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实施根本的指导,通过中央教育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领导。教育部的职责是:制定方针政策,确定中长期行动目标、审批各学校、各专业授予国家文凭的权力、负责制定编制、批准对教授、教师的任命、确定限额招生专业的招收名额、规定和分配各学校的经费、确定各种国家文凭和学位的考核方式及基本要求等等。 然而,中央教育部的管理基本上停留在宏观层次上。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大学作为“科学文化性公共机构”,“自治”是其三大原则的第一个[1](P186)。就是说,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大学能够自己决定自身的行为,决定各学科教学活动及教学方法,决定科研项目,决定行政与财务管理,建立起学校层次上拥有较大自治权的体制和机制。例如,国家可以通过计划指导高等学校招生,也可以对招生政策和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但究竟招多少?如何招?高等学校仍拥有自主权。特别是80年代以来,适应经济上计划指导的松动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趋势,法国对高等学校的宏观控制,特别是对学校事务的干预不断削弱,学校自主权进一步增大。例如,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赋予大学更大的财务自主权,大学可以依据注册学生数、建筑面积和各科的师生比例等标准安排国家拨给的经费。与此同时,还可以接受地方政府的拨款和与企业、地方和国家签订合同。1998年,法国政府决定,实施教育主管部门与大学的合同管理,双方互守承诺,分别保证经费的提供和教学与科研的质量;在继续增加国家经费拨款的同时,同意大学可通过扩大继续教育和技术转让等途径筹措经费。 日本的文部省根据国会颁布的有关教育法对高等教育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文部省负责制订近期和远期计划,确定学校设置标准,审批所设学校、教科书、人事任免等项工作。各高等学校则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及文部省的指示和建议,自行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实施自治。总的来看,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大学,特别是国立大学的制约程度较大。7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缓和”对大学的“限制”,使大学更加自主地开展工作。1991年,政府取消对大学本科教育内容编制的限制,实现了教学内容编制的自由化。此后,教育课程、纲要编制、学生评价制的自主改革亦引入大学。目前,甚至开始讨论“国立大学民营化”,即将一些国立大学改为民营大学的问题[2](P15)。大学自治权明显增强,中央的制约权力有所下降。 美国的高等教育是实行各州分权的管理体制,联邦原则上不加过问。州政府对本州高等教育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力,对其管理、教学、财政等方面施加直接的影响。例如,为州立院校的建立确定必要的规章并为新建院校发放许可证。然而,一旦学校创立,便实行学校自治,州政府不得干预。学校的管理、招生、课程和专业设置、教育内容、方法、教师的聘任等均由学校自主决定,高校自主的原则在美国高校中体现得最为突出。但是,以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契机,联邦政府通过颁布高等教育法和选择性的拨款及合同法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逐步走上了中央和地方宏观调控与学校自主相结合,以学校自主为基础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