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现象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现象,权力是构成一个团体或机构的最基本要素。一般而言,合法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等形式来取得其合法性地位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本身就包含有责任、权力等方面的内容。一个团体或机构要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就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各种权力关系中形成相互制衡关系。权力失衡容易产生极权现象,使权力失去制约,导致权力的异化,从而影响到组织或机构的健康发展。大学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机构,同样存在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由于大学具有知识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大学中的权力现象和权力关系就较一般的组织或机构更为错综复杂。因此,在讨论建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问题时,研究如何以制度的形式对权力进行合理分配、形成大学中各种权力的相互制衡,保证有关权力的合法性,对实现大学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大学中的权力关系可以从两个大的层面上分析,一是大学与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二是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大学与政府层面上的权力关系,实际上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分配,大学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以教育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体现。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权力分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政体、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权力的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伯顿·克拉克提出有四种权力分配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型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在大学内部权力关系层面上,也存在权力的分配问题。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内部权力最主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大学内部主要的权力关系也是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大学是一种学术组织,其基本活动是学术活动,离开了这一点大学也就丧失了基本特性和存在的价值,大学中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是为了保证学术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为此目的而存在和行使的行政权力才是合理的。因此,大学的学术特点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的特殊的权力结构,即要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力量并存、共同发生作用,只允许其中一种权力发挥作用,都会导致否认和压制另一种权力,这也是不合理的,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作为在同一个组织中运行的两种权力,它们的联系是广泛的,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冲突的现象归纳起来就是“越权”所带来的两种权力的彼此“阻抗”,如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过多介入,排斥学术权力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或学术权力对行政事务的过分干预,影响行政机构或行政人员按制度高效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办法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对这两种权力各自行使的范围、责任和义务给以明确的定位,使之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有效地行使。 新中国建立以来,与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适应,大学近乎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几乎没有自主权,大学内部管理也基本上是上令下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所谓决策就是如何落实上级指示、上级文件精神,通过行政组织执行决策内容,大学管理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运行。因此,造成大学没有自主权、大学内部没有学术权力只有行政权力的情况。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改变这种权力失衡状况是一个巨大的转折点,该决定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并对大学自主权的范围给予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更进一步明确了高等教育改革要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其中以法律的形式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改变了几十年来中国大学办学无法可依,单纯依靠政策指导工作的状况。有关专家的调查表明,“十多年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大学比以前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但是扩权在很多方面还不能令人满意,远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华中理工大学高教所课题组·关于重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调查·高等教育研究,1999,(5):29-31)这说明,作为政府部门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把权力真正下放到大学,还有一段时间和过程,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阻力。 与以往相比,今天的中国大学拥有了更多的权力,同时带来的是大学也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大学内部只有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才能用好权,做到责权利的统一。大学自主权的内部约束机制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权力系统之间的约束机制,如党委系统、校行政系统、学术委员会等等。其二,管理阶层之间的约束机制,如学校与学院、行政处室与学院(系)等等。其三,学校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约束机制,如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会、代表教职工利益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以及各种学术、专业、政治团体通过集体或个人影响学校的各种管理和决策,形成对学校自主权的制约力量。从目前我国大学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三个方面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尤其是学术权力过于弱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不少大学学术委员会没有实质性的权力,对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只是起咨询作用,并未具有高教法所授予的审议权,学校中许多学术事项的决定权依然更多地取决于行政权力。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教师、职工和学生依法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意识进一步加强,他们也会对学校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其利益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