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研究生院法律地位的形成、发展和变化 1.由最高立法机构批准“试办研究生院”的立项 我国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试办,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创办和发展过程。研究生院作为以实施研究生教育为主要职能的教育组织形式,在我国,从一开始就获得了令人瞩目的特殊地位。 试办研究生院,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的形势而被提出来的。自1978年我国重新恢复研究生教育特别是1981年实施学位制度以后,研究生教育发展很快。1978~1983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5.8万多人,相当于“文革”前17年招生总和(2.3万多人)的2.5倍;1983年全国在校研究生已达到3.5万人,相当于“文革”前在校研究生最多年份(6100多人)的5.7倍。在校研究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高等学校有12所,其中北京大学1182人,清华大学837人[1]。为适应改革开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和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家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建设一批培养博士、硕士的基地,保质保量地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为90年代的经济振兴培养和准备高层次专门人才,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国家“六五”计划中,正式提出“要试办研究生院”。“试办研究生院”工作的立项,是中国研究生教育在80年代受到重视并获得较大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这项工作的启动,提高了人们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认识,促进了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迅速缩短了与国外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差距,推动了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更大发展。能否被国家批准试办研究生院,成为衡量和反映一个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师资状况、科研基础、培养能力、管理经验等整体办学水平、条件状况和办学层次的一个重要标志。 2.由最高行政机关批准具体试办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提出的“要试办研究生院”的任务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准备和国际交流工作,1984年5月16日教育部向国务院建议,先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2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1984年8月8日,教育部发出“(84)教研字026号”《关于在北京大学等22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的通知》,印发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的请示报告》和《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的请示报告中,还确认“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科技大学已有研究生院,这次不再报批”。此后,清华大学等22所高等学校相继试办研究生院。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又批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东北大学等10所高等学校第二批试办研究生院。至此,全国共有33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这些研究生院集中了全国高等院校72%的重点学科点,52%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30%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担负着全国高等学校64%的博士生和40%的硕士生的培养任务,成为国家重要的研究生培养基地。1995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了《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研究生院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规划、审批”;“设置研究生院需经过试办阶段”,“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对试办研究生院进行考核评估。试办合格的,批准其正式建院”。根据这个规定,1995~1996年,已试办10年的33所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评估,先后被批准正式成立研究生院。1999年11月,由33所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组成的“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经教育部批准在北京成立。 3.对试办研究生院活动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颁布前,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研究生院设置的审批和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所赋予的职权进行的。宪法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是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教法》颁布前,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研究生院设置的审批和管理,是在法律所赋予的一般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教育范围内的事务,按照执行职务的需要,制定自主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不需要特别的授权。它们从属于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教育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的法律形式。 1982年宪法创设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规定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使行政机关有限制的和从属性的立法,获得了宪法依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宪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试办研究生院”是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国家“六五”计划中的教育事业发展项目。国务院批准若干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对试办研究生院的活动进行管理,是依据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1984年,北京市成人教育局“(84)成教字第126号”《关于组建“北京软件研究生院”的复函》抄报国家教委后,国家教委研究生司依据职权先行于1984年5月10日以“(85)教研司字017号”文件明确表态制止成立“北京软件研究生院”。1985年9月28日,国家教委印发致北京市成人教育局的《关于不同意成立“北京软件研究生院”的函》。1985年9月29日,新闻媒体刊登和播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有些单位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自行成立研究生院的问题答《光明日报》记者问。指出,试办研究生院需由学校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审核,报请国务院批准。凡不具备条件和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自行成立的研究生院,一概不予承认。其所招收和培养的学生,不能取得研究生学籍和学历证明,不能享受研究生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