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0)04—0021—04 近几年来,随着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我国原有的公办教育单一发展的办学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非公平矛盾日渐突出。本文以公平与效率的经济理念,对当前我国民办、公办教育共同发展中出现的主要矛盾,如民办教育投资的负担、办学机会、教师待遇等非公平问题试作探讨,以期这些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崛起的民办教育 我国是一个具有民间办学悠久历史的国家,私人兴学强民、强国一直是古老的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最早的民办教育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春秋时期孔子的聚徒讲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曾出现儒家私学、道家私学和佛教私学等不同流派的“百家”私学繁荣景象,之后宋代的朱熹、陆九渊,明清的王守仁、王夫之等历代名儒筑室收徒,隐居讲学,潜心私学,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近现代时期,黄炎培、陶行知、晏阳初、梁漱溟、马相伯等前辈教育家为了国富民强,私人筹资兴学,大力推行实业教育和平民教育,曾唤醒了千千万万的劳苦大众。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私立教育的改造与发展,实行全党全民办教育。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民办教育曾一度停辍20余年。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80年代初我国民办教育再度兴起。进入90年代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速度更加迅速,现已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据统计,1998年全国基础教育阶段有民办学校(幼儿园)40560所, 占全国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总数的4.67%,其中民办幼儿园35910所、小学2504所、 普通初级中学1272所、普通高级中学874所。 全国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在校生(在园儿童)共计650多万人,占其总数2.88%。[1]现在全国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230所,其中,25所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颁发文凭的资格。据估计,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已达5万余所, 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校产累计估算1500亿元[2]。 毫无疑问,民办教育的崛起为我国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与公办教育相比,虽然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它的崛起却使我国的办学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公办教育为主体,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多种学校产权并存的办学体制。 二、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的非公平 教育公平的本义是什么?教育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不分阶级、不分民族、不论智力高低一律享有均等受教育的权力;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以及每个人身心发展的差异,教育公平就是要确保具有相同条件的人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本文所讲的教育公平,是指民办教育、公办教育在办学体制上的公平,主要指民办教育、公办教育在投资负担、办学机会、劳动待遇等方面平等的权力和利益。教育非公平是相对于教育公平而言的,它是教育现实中的一般现状,教育非公平向教育公平转化就是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公平是一种蕴含有教育效率的经济理念,实现教育公平是社会进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1.民办教育、公办教育投资负担的非公平。 教育投资是教育活动的必需条件,无论是民办教育,还是公办教育都必须以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前提。在理论上教育投资的负担,是指依据利益获得原则将教育投资在受益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担。简单地说,它是一个教育收益分享、成本分担的教育投资公平问题。其中,利益获得原则“是指为了合理地负担教育投资,使教育投资的负担合乎公平的原则,教育投资的负担与收益相配合,收益多的人应负担较多的投资;收益少的人负担较少的投资。”[3]由于教育的公益性, 公办教育的投资者主要是政府,国家及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受益者,尤其在基础教育它体现为国家办教育的责任,以及新生一代受教育的权力与义务;而民办教育的投资者主要是民办学校的法人(或股东)和缴纳高额学费的受教育者,其受益者除民办学校法人(或股东)和受教育者外,它也包括政府,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里政府受益更为突出。 但是,在现实中政府并没有作为一个受益者来分担民办教育的投资,表现为政府对民办、公办教育的负担非公平。现在人们常常根据不同的投资来源区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性质,以“凡不由国家财政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拨款建立和提供经费的各类学校均属民办学校。”[4] 如此按照投资来源定性民办教育,容易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民办学校是非政府投资办的教育,私人投资商是其受益者,政府理所当然地没有分担民办教育投资的责任和义务。不仅如此,而且按此逻辑还把民办教育活动视为私人投资经营活动来看待,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将民办学校等同于民办企业。如有些省、市地方政府不仅不分担民办教育投资,而且还要征收民办学校办学收入营业税,有的地方对民办学校还提出征收企业所得税[5]。这种误解, 给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正如厉以宁教授指出:“即往往把私人办学和私立学校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或者把私人办学同私人办企业混淆起来,把私立学校同私营企业等量齐观。这种误解很可能成为我国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的阻力。”[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