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对它的投资能够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较大的收益。根据经济公平原则,投入与收益应该对称。为体现教育公平,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首先应该根据高等教育受益各方获取收益的大小,获取的收益越多,就要多分担教育成本,反之则相反。既然高等教育收益分别由社会和个人获取,那么,高等教育成本也应该由社会和个人分担。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全世界都出现了高等教育持续增长。同时,各国对承担高等教育费用的愿望和能力减弱。世界性的高等教育财政危机,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走上了成本分担与补偿之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内生产总值第一次分配中,国家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由1978年的31.0 %下降到1995年的11.79%。在国家财政收入每况愈下的情况下, 国民收入中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却不断增加。据测算,1978年居民可支配总收入为1796亿元,占GNP的49.6%,1995年分别增至了37930亿元和65.7%。我国国民收入日益向个人倾斜,为个人分担高等教育成本提供了可行性。同时,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迅速提高,使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客观上要求高等教育多样化,而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只有在高教成本由受益各方合理分担与补偿时才能实现。只有实现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合理分担与补偿成本才能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涵义 把成本概念首先引入教育领域是由西方教育经济学者完成的。高等教育成本一般指在培养每一个学生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一切费用,即单位产出的消耗量。高等教育成本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高等教育成本包括高等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受教育者个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高等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指政府为培养学生而投入的资源以及其它社会团体、个人对高等教育的捐款、捐赠等。高等教育社会间接成本则指高等教育机构使用的资源如不用于教育而用其它方面则可能获取的收益。受教育者个人直接成本包括学生或家庭为其接受高等教育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应有的学费、书籍费、文具费及生活费。而个人间接成本则指学生本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由于接受高等教育而可能放弃的就业收入。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角度来讨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主要是分析高等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即高等教育机构培养学生实际花费的费用,也就是狭义的高等教育成本。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要指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财力状况对高等教育费用进行合理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则是由高等教育受益各方(政府除外)根据各自收益高低及支付能力大小对高等教育费用进行补偿。有时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统称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所谓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指高等教育费用在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学校自身及受教育者个人之间合理分担并实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受益日益多元化。因此,高等教育成本就必须由受益各方分担。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体 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高等教育通过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的生产力素质,从而给社会、个人以及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高等教育受益各方均是成本分担的主体。 1.受教育者个人应该是高等教育成本的重要补偿者。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私人性质,个人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增进自身的人力资本能够提高其未来的预期收益。中国教育收益率调查数据中城市劳动力按教育程度的分布的年均收入情况如表1所示: 表1:1996 年从业于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城市劳动力分教育程度的年均收入(单位:元) 单位 全民所有 集体所有 私有制单 元 总计 学历 制职工制职工 位从业者 文盲 6191 6247 5242 4774 小学 6625 7130 5616 7302 初中 7134 7649 5457 8377 高中 7599 7623 6234 10429 中专 8557 8632 6827 10369 大专 9111 9125 7087 11334 大本 10795 106927374 16971 总平均 7988 8303 5856 9649 以上数据表明,1996年城市劳动力劳动报酬的收入水平与劳动力受教育水平程度呈正比例变化。基本上是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年平均劳动报酬收入越高,特别是高等教育给劳动者带来的收入优势更加明显。这就说明了高等教育具有投资性质,能够为受教育者个人带来较高的未来收益。 高等教育不仅能提高受教育者的预期经济收益,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得到某些非经济利益。例如: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有可能在未来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有较高的文化修养,他们的子女在文化教育方面的直接(间接)受益以及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比较注重锻炼身体,形成合理的饮食习惯,从而节省医疗费用等。此外,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失业机会比一般人小得多。即使当他们面临失业时也能迅速地转换工作岗位,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因此,从权益与义务对等这一公平的角度看,受教育者个人应该补偿高等教育的部分成本。根据国际经验我国高等教育成本个人应负担生均成本的20~25%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