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权力是高等教育系统权力结构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权力。所谓教授权力,是指教授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支配权和影响力。对教授权力的合理性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谁赋予其权力、拥有什么样的权力、怎样运用支配这些权力。在分析过程中,沿用了西方对高等教育系统组织层次的分类:系或讲座、学部或学院、大学、联合大学、州政府和中央政府,并对英、美、法、德、意等国教授权力进行分析及比较。 (一)教授权力的基石 教授权力从何而来?教授作为大学的学术精英,其权力的基石就是专业知识。从历史发展来看,教授权力总是与学科专业、讲座职位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在中世纪大学相对简单的机构中,教授们保存、提炼和传授的也不是普通知识,而是他们以专家见长的特定知识体系。因此,第一个原则就是:任务和工作者围绕许多知识群类而结合;知识专业是一切其他工作的基础”。[1]可见,从大学产生时开始,教授的工作与权力便是从特定知识上而来的。中世纪大学中行会权威在于师傅“教师”拥有特定知识而对徒弟“学生”进行控制;而且讲座制中讲座职位与专业学科连在一起,如神学讲座教授、数学讲座教授,教授凭借其专业知识成为讲座的主持者,行使其权力。从大学教育的特点与规律来看,大学传授的是高深知识,教学具有专业性,而教授对学术知识的“垄断权”和其专业性的优势决定了教授在大学中的地位及权力。教授作为拥有特殊知识的群体,他们在大学教育中两个基本方面拥有控制权:学术方面和学生学习。教授权力正是沿着这两个基本方面发展和延伸的,教授权力的核心为学术权力。教授权力虽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权限也并不一定在其专业领域内,但教授这一名称便意味着他们首先是具有高深专业知识的人,知识是教授权力存在与发展的起点。 知识意味着权力,但知识并不等于权力,那么知识和教授权力之间是如何连接的呢?“究竟是什么因素,在某个特定时刻,能把附在某种知识上的权力形式带上前台;或者令某种形式的知识变得有权力?因为权力和知识从来都不是简单地联成一气或互相等同的,所以在权力和知识中间必定有一个第三者在起作用。……权力——知识关系中间的连接号是历史上不断在改变之中的教育实践方式,……。果真如此,书写、考试和评分,就是过去二百年来最关键的连接方式。”[2]这就是说,教授从自身拥有的专业知识中获得权力,凭借教学、课程设置、考试、评分等方式来运用并保护权力。 (二)教授权力的社会学分析 教授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权威的合法性角度分析权力和统治,并将其分为三种形式:一种命令权力的“适用”可能或者表现在一种制订为章程的(协议的或强加的)理性的规则体系中,这些规则作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得到服从,只要权力的实施符合那些规则,那么它就是合法的,这种权力,即为理性的与正当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一种官僚的权力;或者权力是建筑在个人的权威之上,这种权威的基础可能是传统,即习惯了的、历来如此的东西的神圣性,传统规定了某些特定的人要服从,这是一种传统的权力;还有一种权力的基础是魅力,也就是说,相信某一种个人、救世主、先知、英雄和他发布命令或规定具有某种神圣性,这种权力被称为感召力,即魅力型权威(charisma)。[3]如果将权威的合法性的社会学分类延伸到对教授权力的分析上,可以把教授权力分为三种形式:传统的教授权力、官僚的教授权力和魅力型权威。(如下表1) 表1.教授权力形式的社会学分类 教授权力形式 根源 传统的教授权力自古以来权力体制的继续,是几百年来教授合法承袭其前任一贯拥有 的权力 官僚的教授权力教授在教育权力体制中掌权之地位、职位、所发布命令(或规定)的内容 与方式都符合普遍教育规律 魅力型权威教授非凡的个人品质、魅力 1、传统的教授权力 传统的教授权力被认为是自古以来教授权力体制的继续,是几百年来教授合法承袭其前任一贯拥有的处置权。传统的教授权力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基层——讲座中随处可见,即使在美国大学的系中,这种传统的权力虽然有所削弱,但其强大的影响作用依然是明显的。传统的教授权力深深植根于学术自治、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的传统中。在德国大学中,教授权力至今仍保持洪堡时代的种种特色:在传统上,大学中教授是讲座主持者,是研究所的惟一负责人,讲座教授拥有终身学术管理权,独立处置研究所中几乎所有事务。德国大学教授拥有极大学术自治权,这种传统权力基本上得到国家和大学的默认。法国大学中,传统上讲座教授的主要特权是自由地使用时间和随心所欲地组织他们自己的工作,教授除了每星期必须讲三小时课之外,专业之外的活动是不受限制的。教授治校是西方大学自治传统的集中体现,虽然教授治校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在西方各国发生了各种变化,但是在大学中教授治校的传统影响仍是根深蒂固的。英国大学的权力中心在它的评议会(Cenate)。评议会主要由教授组成,负责处理大学事务,虽副校长任评议会主席,但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副校长还是校内其它组织都不能反对评议会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大学内相当普遍地保留了教授治校的传统。 传统的教授权力具有浓厚的基尔特(行会)权威色彩,这与中世纪大学起源时期具有行会性质密切相关。为了抵抗城市和教会干扰,维护自身权益,1150年巴黎大学的教师们按照手工业者结社的方式组成“基尔特”(即行会),自行管理大学事务,在大学几百年的演变中,教授基尔特权威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保存和发扬。 2、官僚的教授权力 它源于教授在教育权力体制中掌权之地位、职位、所发布命令(或规定)的内容与方式都符合普遍的教育规律。官僚的教授权力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力,它是由地位、职位、法令、规则赋予的权力,是科层结构在高等教育系统中运用而形成的。科层(官僚)结构是一种经典的组织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决策权在顶层;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权力阶层存在,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建立理性关系;责任由法确定。科层结构在大学中被广泛运用,教授拥有的许多权力被制度化、规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