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更迭来看,中央与地方、中央教育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恒久命题。虽然随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自我规范能力和理性化程度的提高,上述这种复杂关系的调适已经朝着合理的方向转变。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文化惯性、法制系统不够完善以及长期形成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模式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上述三种关系之间仍然需要进行更加深刻彻底的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是一种管理技术或者管理体制的变革,而更是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文化的革命。因此,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系统科学化与现代化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研究与认识加强省政府对高等教育统筹权的基本内涵及其主要理论依据,不仅是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的需要,更是构建21世纪我国各地区高等教育体系和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什么是省政府高等教育权筹权? “统筹”一词,是合“统”“筹”二者而称之。所谓“统”,就是统一,可引申为全面的、综合的;而所谓“筹”,是指筹划、考虑,可引申为计划、协调和处理。所以,“统筹”就是统一筹划、综合协调、通盘考虑、全面安排。依此,统筹权即指对某些事物(或事务)进行统一筹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的权力。加强省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就是要加强省政府对本地区高等教育的统一筹划、综合考虑、全面安排的权力,而不必严格划分这些高等学校的录属关系。通俗地说,就是:不管高等学校是否属于省属高等学校,只要它地处本辖区,就应该纳入本省高等教育统筹的范畴。 在目前我国学术界和政府的有关文件中,常常把决策权和统筹权分开。有的认为,政府的高等教育管理权限主要包括决策权和统筹权。决策权主要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行政管理范围之内的高等教育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如规模速度、结构布局、资源配置等作出政策抉择的权限。统筹权系指政府为实现最佳的整体效益,在一定范围内综合协调各个办学主体之间及各种管理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权限,如对招生规模、毕业生就业、经费投入、资源配置、专业布局及教师人事等进行统筹和协调。(注:蔡克勇:《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及其综合效益分析》,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也有的认为,所谓决策权,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为达到管理目的而采取措施的决定权;而统筹权,就是在管理过程中,协调管理要素的关系,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权力。统筹和决策是管理过程的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决策的目标要通过统筹来实现,统筹的过程也是决策过程的一个方面。统筹和决策也存在着区别,在行政管理上,统筹的对象往往是在管理主体的行政管辖之外,而决策的对象则在管辖范围之内;在管理过程中,一般是决策过程在统筹过程之前。具体表现在扩大省级政府对高教的的统筹权和决策权上,就是扩大省级政府对省市属高校的决策权和所在省的部委属学校的统筹权。由此可见,加强省政府高等教育的统筹权,实际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地处本地区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的高等学校的统一筹划与协调权。(注:葛锁网:《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加强省级政府的决策权、统筹权》载《江苏高教》1993.5) 但是,依我们看来,决策权与统筹权是难以分割的。扩大省政府对部属高等院校的统筹权,就是要扩大地方政府对部属高等院校的决定权或者决策权。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统筹,其基本含义应该是对本辖区的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结构与规模、速度与效益、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政策法规与管理规划等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通盘筹划、综合考虑,以力求建立一个与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区域高等教育体系。所以,加强省政府高等教育的统筹权,并不仅仅是加强省政府对部属高等院校的协调权,而是指省政府应该将本地区所有高等教育机构视为一个整体系统,根据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本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和全面部署、政策导引与执法监督、资源配置与检查评估、协调关系与信息服务。一言以蔽之,就是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导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对高等教育统筹权持如是观,主要基于以下认识: 其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大多数时期都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与我国各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这个基本国情不相适应。从世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共同特点看,任何实行集权制的国家都存在统得过死、灵活性不足的弊端。所有集权制国家都采取不同措施下放管理权力。所以,我国所进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并不仅仅是要协调与部属高等院校的关系,而是中央和地方(主要是省级政府)重新分配高等教育的领导权。 其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是要解决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权力分配关系,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在我国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中一再指出,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高等学校缺乏应有的灵活性,而政府该管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因此,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使得高等学校在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导引下,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高等学校当然不应该也不可能摆脱党和政府的领导,但是,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高等学校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高等学校充分的自决权,就难以形成一个有利于学术和知识创新的宽松的环境,各高等学校就难以从自身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校的发展战略目标与措施,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就难以形成特色。从世界一些著名大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具有自主权和灵活性是其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可见,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应该彻底解决好高等学校的自主权问题,使其能够真正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许多高等教育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并不是简单地从过去由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委统起来改由省级政府统起来,高等学校的“婆婆”由中央变成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新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建构都应该建立在确保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基础上,不能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