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依法治国”问题已不再滞留于理念的深化和学术的争鸣,而是走向精神的弘扬和实践的体验;不仅体现于市场经济的诸领域,而且逐步导入了教育、文化、政治等园地。本文拟从法治社会所孕育的“公平与竞争”理念,论述高等院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竞争机制,以就教于同仁。 公平:法治社会的价值目标 我国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禀性实为一种法治型经济,而在法治环境下运行的经济体制必然需要一种蕴含有多重价值要素的现代法律体系作为支架。公平,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价值,它必然渗透和体现于法律体系之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功能。换言之,公平乃法治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也是衡量法治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价值尺度。 “社会公平或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相互比较,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与此相联系,社会的公平、平等应包括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和人格上四方面的平等。”①这是对“公平”含义的一种顾名思义之界定,直观易懂,一目了然。若把“公平”具体到法治社会实践中去,并以动态的眼光去考察它,其实质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相同的开端,规范的程序和自然的结果。笔者以高校职称评审工作为例简述其义。 其一,相同的开端,是指参加社会活动的角色成员(个体或群体),为了实现同一目标所具备的平等条件。这里的“相同”,是指综合条件在“质”的方面的平等,不是指综合条件在“量”的方面的积累。高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其申报条件绝非单一化,如大专学历升中职后7 年、本科学历升中职后5年、博士生毕业后2年、破格申报者附加破格条件等等。这些申报的个体成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科研情况等等不尽相同,但综合条件表现在“质”的方面必须符合规定的“平等”条件,也就是“质的平等”。这种“质的平等”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非针对性。即平等的条件并非针对特定的角色成员而产生或适用,而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则。二是非滞后性。即平等条件的“超前性”和“可补性”。前者指平等条件的内容早已被角色成员所知晓,并且在角色成员间已形成共识,无可非议。后者指平等条件诞生之后适用之前,决策者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或补充,使之更趋合理或符合“质”的规定;三是非可变性。即平等条件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借改革之名“年年出新招”,更不能因人因事而异“及时颁法令”,而应使“平等条件”在角色成员内化的环境下适用,在适用的过程中内化。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方具公平性。 其二,规范的程序,是指为了实现同一目标的角色成员所享有的优质环境,即合理化过程。如果说“公平原则”是法治化社会的合理内核,那么,“规范”则是法治化社会内核的“内核”。否则,就会坠入奢谈法治化的深渊,任何事物的衡量就会失去标准,“天平”的砝码就会失去质的等同。呼唤公平、渴望公平是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角色成员之共同心声,而社会实践活动的结果则归结于角色成员的互动过程,即“程序”,也是实现公平结果的必经路径。换言之,程序规范化的程度与结果公平的程度是成正比的。严格地讲,“规范的程序”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机会均等。“机会平等就是均分活动的可能性,社会上的每个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地从事活动和选择职位的权利。”②这就是说,角色成员在具备平等条件的基础上应享有同样的参与资格,即权利资格,既可以据为己有,也可以直接放弃,完全由个人意志所左右。二是主体平等。“竞争过程的公平则是指市场主体只能基于自身财力、技术、管理条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不得凭借外在力量与因素(如行政权力的参与)或者采取不公平的方法进行竞争。”③也就是说,具备参与资格的角色成员必须凭自身的综合实力去实现有限的共同目标,任何外因的不正常干预或内因的异常发挥(如作弊、恶意排斥他人等等)都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表现。三是科学评判。社会“机器”的良性运转取决于其“调速器”的标准化,否则就会出故障,那么,参与社会活动的角色成员达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的各类行为也必须符合若干标准条款,否则将导致无序的“社会环境”。而角色成员的各类行为是否符合“标准”取决于第三者评判的客观性、正确性,也就是科学性。因此,评判是否科学是程序是否规范的重要环节。 其三,自然的结果,也可称之为结果的自然。是指角色成员经过自己的努力所取得的成绩。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成员取得的成绩均须与有限目标的范畴相吻合;有的实现了有限目标,有的未能实现有限目标,也有可能全部实现了目标(角色成员的综合素质无显著性差异)。这也是“结果的自然”与“结果的平均”之区别。前者强调结果的规律性、客观性、非意志性,而后者则强调结果的均衡性、一致性、意志性(指外因干预)。 具体到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这一事实上,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充分体现“评”的内在价值和积极效应。否则,将失去公平、远离“评”的价值标准,产生负面影响。譬如,打击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归根到底影响了人才质量的培养;挫伤了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看起来是影响优秀科研成果的诞生,其实是阻滞了法治经济“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有的高校为了充分体现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规定了严格的评比程序,如成立资格认定组,进行“资格”认可,开展基层一级评议、全校二级测评、学科组答辩、专家组认定等程序。这种做法就是力求通过“程序正义”去实现“实质正义”,既做到了规范化,也实现了民主化。但有一种情况值得重视,那就是获得博士学位的职称申报者可以省略若干评审程序,直接由专家组进行认定。这种做法是否公正呢?结果是否公平呢?笔者对这种做法提出质疑:博士学位固然是一种学历资格的象征,然而“资格”能冲破法定的程序吗?资格能代表各评审组织的集体意志吗?相反,既然有能力、有水平,何不让规范的程序去检验呢!因此,教师职称评审必须明确相同职称(有限目标)的必备条件,即前提条件;严格评审程序,做到人人机会均等、主体地位平等、科学合理评比;尊重客观结果,承认、肯定有限目标实现者,激励、鞭策“落伍者”,力争形成职称评审的良性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