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们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一个基本看法是,随着第三次全教会的召开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有关规定的出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正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前景喜人,但要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发展民办高等教育,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民办高教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涉及民办高校的外部环境和学校自身两个层面。从民办高校的生存和发展首先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规范的法制空间的角度看,外部环境问题的解决无疑居于基础的地位。外部环境问题的解决就是要通过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以及应用一切适宜的手段,给民办高教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显然,这主要靠政府来完成,换言之,这正是政府在民办高教发展中负有的重要的职责。从总体上看,应该说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等教育尤其是办以往社会力量不能涉及的普通高等教育为标志,政府正在努力构筑民办高教生存和发展必须的空间,但必须注意的是,现有的某些关于民办高教的规定,却与形成一个民办高教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协调之处,这些规定以往已在民办高教的发展中造成种种问题,今后更可能成为民办高教发展的“瓶颈”。故调整和充实有关民办高教外部环境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履行好政府职责,构筑民办高教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空间,这是当前发展民办高教的当务之急。 一 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是当前要构筑一个良好的民办高教生存和发展空间首先必须重新思考并予以妥善解决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社会力量在办学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然而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实施却存在问题。因为,一方面在中国大陆地区,应该说除政府外能够继续支撑高等教育而无回报收益的民间投资者为数极为有限,办学不得营利,就使民办高教发展中的投资、集资、融资等不合法,民办高校只能靠捐资办学,结果终将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是一些民办高校或明或暗地把办学作为营利手段,乱办学、乱收费,内部管理混乱,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大大损害了民办高教的声誉,影响了民办高教的发展。显然,如果仍然规定民办高校一概不得营利,而不少民办高校实际上是在以营利为手段,那么第三次全教会提出的要对社会办学给予土地征用费、配套费等等方面的优惠,即便在民办高教领导内也会形成不公平,也就难以达到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优惠促进社会办学的目的。 与此相关,是政府在是否对民办高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上理论与实际存在矛盾。因为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上是将教育定位为公共物品或社会公益事业,既如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高校就应在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在现实中,民办高校基本上没有享受政府的财政资助。若严格以不营利为办学目的,办学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困难之中。 可见,现行的规定民办高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是当前制约形成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良好空间的主要症结。笔者认为,从现代社会高等教育的基本性质、世界上的通行做法及我国当前的基本条件出发来思考认识民办高校的营利,制定相关法规,将能较好地解决问题: 第一,营利问题。现代社会中的教育总体上是准公共产品,即既有公共产品性质又有私人产品性质。公共产品,是政府公共部门的主要产出口,这一产品面向社会公众,通常都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私人产品,主要是私人投资以营利为目标而生产的产品。在当今世界,为了保证和促进社会公平,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又把整个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大类别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将初等教育或再加上中等教育(大多数发达国家)归为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基本上由政府负责,不以营利为目的;将高等或加上一部分中等教育(一些发展中国家)归为非义务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其中一部分主要由政府负责并引入一定的市场机制,而另一部分则交由社会经营(营利的私人单位可以生产公共商品,如果可能的受益者是支付代价后享用该产品),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既然将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引进市场机制,就必然存在营利。应该说,这一营利是投资者在办学过程中获得的去除成本之后的正当收入,是其办学取得成就得到的奖励。不少国家正是据此将民办高校的营利视为合法同时予以相应的管理,使这些民办高校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当然,由于资金来源的非市场化如捐赠及文化传统的影响,确有一些民办高校主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目前一些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是这样来管理民办高校的:如果注册一个非营利高校,办学投资即成为公共资产,不得被投资者撤回、转让或用于担保抵押,若学校解散,校产则拍卖充为公共财产。相应的,这类学校可以享有规定的优惠,如免除投资税、收益税及免收土地征用费和配套费等,同时,有必须的监督机制保证这些免除的税费等完全返回学校成为校产的组成部分;如果注册一个营利的高校,则其投资不属于公共财产,一切按照公司法来运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修改《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明确将民办高校划分为“非营利”和“营利”两类,予以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如给予注册为非营利的高校以国家规定的优惠办学条件)。这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个最佳途径。当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正处于建立过程中,市场机制还不够健全,因此政府要注意以办学成本的最低阈限为准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例,防止有些营利性民办高校靠大幅度降低人才培养成本获取不正当的超额利润,降低办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