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0)06—0024—06 中国公立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自1989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普遍收取学费,标准为100—300元,以后逐步提高,1993—1997年学费增长率为27.65%。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年生均学费2769元, 比1998年增长40.3%,约占1999年高校生均经费23.4%,约占全国公立普通高等教育经费的13%左右(注:根据教育部财务局:《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1993—1999年)计算。),据北京日报和文汇报载,2000年秋季入学学生,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大学生学费平均为5000元。高等教育学费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高等教育为什么要对受教育者征收学费?学费的性质是什么?学费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应采取何种学生资助政策?本文拟就此进行理论探讨。 (一)高等教育为什么要收取学费 当今全球各国高等教育收取学费大体有两类:一类国家对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或基本上免费。这类国家包括前苏联,东欧及90年代以前的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还包括英、德、法等部分欧洲国家。另一类国家对对受教育者征收数量不等的学费,这类国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 高等教育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首先是基于教育公平。从全球来说,高等教育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非义务教育,在高等教育学龄人口中,只有或大或少的一部分人可以受到高等教育,如果高等教育的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负担,等于所有纳税人支付高等教育成本,只有部分人受益,有失高等教育的公平。当然,高等教育究竟是免费还是收费更有利于体现高等教育的公平,需要做出实证的比较分析。 同时,高等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获得预期收益。高等教育不仅可以使社会受益,而且可以使受教育者获得预期经济与非经济收益。包括:受教育者在不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资源配置能力的提高,预期收入和福利的增加,职位晋升机会的增多,在城乡、区域、行业间流动机会的增加,以及代际效应等。因此,用于受高等教育的支出具有投资的性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受教育者应负担一部分高等教育成本。 在1985年政府主管部门召开的大学生分配体制改革研讨会上,笔者基于市场经济中资源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提出大学毕业分配体制改革的目标,为取消政府计划统一分配,为在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由学生自谋职业,同时提出学生上大学应交纳学费。在1987年笔者撰写的《教育经济学概论》(北京师大出版社1988年出版)中,进一步阐述了非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的受益与能力原则,再次提出非义务教育受教育者应当付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大学生不但免费而且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助学金,所以,上述观点曾被视为异端或不被重视。随着我国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上对上大学交纳学费已无争论。人们关注的焦点转向学费的高低,增长的幅度。 (二)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 高等教育学费的性质是高等教育学费征收与管理的首要问题,它决定着学费形成的机制,学费标准确定的依据,学费确定的主体及学费采取的形式,等等。 学费的性质取决于市场经济中高等教育的性质。高等学校提供的是一种高等教育服务(这里把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其它社会服务抽象掉),其直接产出是学生的知识、能力的增进,思想品德修养的提高,或者是人力资本的形成,这种直接产出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劳动的结果,就学校和教师而言,为学生提供的仅仅是教育服务。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1954年创立了公共产品理论,这一理论被经济学家所公认。公共产品理论依据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全部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应由市场提供,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按照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机会下,一个人受了高等教育就减少了他人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或者说,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投入下,增加一个人高等教育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正。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高等教育消费的非整体性,使其消费在技术上易于分割(如招生指标确定,考试筛选,交纳学费),可将一部分人排除在高等教育消费之外。但是排除社会成本过高,因为高等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受益,而且有巨大的正的外部效益,如可以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可使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大大增进,等等。因此,高等教育既不是在消费上具有完全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也不是在消费上完全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公共产品,它兼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成分,属于准公共产品[1 ]。 高等教育服务的产品性质决定了学费的性质。如果高等教育在性质上属于像家用电视机一样的私人产品,学费的性质就是高等教育服务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价格一样,学费由市场供求形成和调节,随行就市,一般情况下,学费应高于高等教育成本。如果高等教育服务在性质上如同国防服务一样的公共产品,就应由政府免费向消费者——居民提供,税收就是高等教育服务的成本。既然高等教育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与消费者(受教育者)应共同负担其成本,受教育者直接负担的形式就是学费,学费从性质来说应是准公共产品的收费,或者就像美国学者布鲁斯·约翰斯通1986年提出的“成本分担”。[2]由此, 学费应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它不应等于成本,更不应高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