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89(2001)02-0043-04 城市化过程既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人文过程。现代城市化的过程,除了城市人口比重提高,城市规模的扩展以外,还应包括社会文化机制的更新。城市化,实质上意味着人类历史长河中居住形式的进化所带来的生活方式的嬗变,社会文化形态的变迁以及典型的城市社会关系的变革。 在中国,当城市化作为现代化的显性标志之一被向前勃发性地推进的时候,它赖以蕴藉和支撑的观念系统实际上已与之严重脱节。那种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农业文化传统和小农人格心理往往会对现代城市化进程产生强大的、内在的阻滞。因此,只有建立新的社会文化机制才能增强全社会对城市化的适应能力。 所谓现代城市社会文化新机制,它是一种以市民性为其核心的,以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为其结构底蕴的,以成熟的市场交换为其生存法则,并以一套与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人文观念为其社会体系和价值系统的文化形态。较之传统的农业文化,现代城市文化具有更多的理性精神、更充分的人性、更高的效率、更丰富的机会,更能适应并拓展环境。它一方面表现为对有封闭性、依附性、落后性的农耕文明意识的否定;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具有市民性、开放性、主体性的现代城市精神的张扬。城市化更需要以这样一种健全的、理性的现代城市文化新机制来改造人们的生活方式,规范人们的经济活动,调适人们的社会行为,濡化人们的人格心理,从而实现由政治社会向市民社会,礼俗社会向法制社会,人身依附关系向契约关系,血缘、地缘关系向业缘关系的转变。从而真正实现由传统的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大变迁。因此,要使中国的城市化沿着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应着眼于社会文化机制的更新,可以尝试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建立现代社会生活新秩序 现代社会生活新秩序的建立有赖于制度的创新,法律和民主程序的保障,以及社会道德伦理的重构。 (一)制度的创新必须以释放社会活力,开放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充分尊重个人为前提 1.要进行户籍制度的创新。现行的户籍制度将人们束缚在一定的社区内,尤其是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限制了人们的择业自由,从而决定了人们获取社会资源的权利差别,它造成了社会的极大的不公平,强化了身份体系,阻碍了个人的发展。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应以经济体制取代行政手段,实行居住权的商品化,这是一种取决于个人能力的平等的分配机制。户籍制度的改革,实际上也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它体现了作为现代社会成员的一种基本权利——迁徙的自由的实现,体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体现了从对人的差别待遇到平等待遇的变化。 2.要进行劳动人事制度的创新。必须改革由国家行政手段调配劳动力资源的制度,而代之以劳动就业的市场化,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建立首先承认并确立了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而也确立了个人对组织的独立性,使之能够摆脱对组织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它还承认并确立了组织对个人的选择权,以及任何组织职位的竞争权,从而打破了个人对组织职位的垄断,这就在事实上取消了干部和职工的终身制,彻底打破了封闭的社会组织结构,使身份自由成为可能。 3.要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在目前的制度下,就业、福利、保障是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就业者和城市居民,这样的保障制度构成了社区开放与组织开放的巨大障碍,并直接造成不合理的阶层差别。因此,应进行以保障的社会化为方向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是将保障扩展到全民,而不仅仅是就业者或城市居民;二是将保障推向社会,而不仅仅是由国家和组织来承担,这将降低个人对组织的依附性,减轻组织的负担,为组织结构的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法律和民主程序的健全和完善应以保护和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健康发展为前提 1.要以法律和民主程序来保障市民权益的合法化。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的社会需要确立市民社会的法权体制,没有法权体制,市场经济将不能运行,正如足球比赛没有规则不能进行一样。在中国现今的社会生活中仍然残存着许多封建落后的东西,诸如等级制度、特权心态、官僚作风、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无视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力等等。要实现社会的城市化、现代化,就必须完善和健全法律和民主程序,使“民权”真正得到保障和实施。社会主义国家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国家,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政治上的特权应被废除,公民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应得到保障。 2.要以法律和民主的程序来保障市民生活的有序化。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不同的社团、群体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利益,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难免发生,应通过宪法所确认的民主程序来解决,这是我们必须学会的一种现代生活方式。我们必须学会用和平的、讨论的、遵守法律程序的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解决争端。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矛盾尤其尖锐,在普通群众与干部之间,在私有业主与雇工之间,在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在下岗人员与在职职工之间,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到处存在着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这就要求我们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利益,通过法律和民主的程序来调解和化合社会矛盾,在平和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和文化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