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高校拨款基金制的国家,其拨款体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高校的发展日益完善,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因而,探讨英国高校财政拨款实行基金制的做法,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基金制的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一、英国高校拨款体制的历史沿革 在英国历史上,高等教育系统有两个明确的组成部分,一是大学,一是公立院校。二者的主要差别是:前者几乎完全以普通教育证书高级考试水平之上的第一级学位的全日制学程和第一级学位之上的课程为中心的;而后者更多地是以第一学位及其以下水平的学程和半日制学程为中心,后者又包括地方学院、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以及建立于70年代初的分别受传统大学和多科技术学院资助的开放大学。对于这两类不同的组成部分,历史上,其拨款体制也是不同的。 英国高校的基金制始于1919年建立的隶属于英国财政部的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UGC),1988年以前,大学一直受大学拨款委员会的资助。大学拨款委员会是由教师控制的,它作为政府与大学之间的纽带,起着双重的作用:一方面是向政府提出大学的要求,并向教育和科学部建议每五年内给大学的拨款总额;另一方面的作用就是把为期五年的拨款资金集团性的分配给各个大学。70年代初期,人们都普遍认为政府对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方式基本上是理想的,政府每隔五年便根据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大学的拨款金额,政府除了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外,并没有具体限定拨款的用途。对大学来说,这种拨款体制是极为有利的,它给大学以高度的自治权,使得大学可以自行决定如何运用所分配的资金,从而造成了大学空前繁荣的局面。 公立院校在70年代初主要是受地方当局和建立师资培训机构的宗教团体的管理和资助,地方学院和多科技术学院从高级继续教育集合基金(Advanced Further Education Pool,AFEP)中获取资金。地方当局根据学院所在地方的生源、参与工业界活动的情况,把经费存入集合基金,然后学院根据设置的已被认可的专业所招的学生数,再从集合基金中获取资金。教育学院从政府设置的教育科学部直接获得资助,如没有像大学拨款委员会这样的中介,其受资助的方式与大学基本上是一样的。地方当局主管的教育学院是由另外的师资培训集合基金资助的。另外教育系统中的又一组成部分——开放大学,则直接从教育和科学部获得资金,资金数是由大学与教育和科学部共同决定的,其依据是开放大学开设了多少门大学计划开设的学程。 由于70年代中期石油价格的上涨,英国的经济增长率急剧的下降,加上大幅度的通货膨胀,社会对高教的需求相对减少,这种状况对高校拨款体制的影响是明显的。就大学拨款委员会而言,五年一贯的拨款体制于1976年最终被一年一度的拨款制取代,因通货膨胀,大学每年都回过头来向政府要求追加资金,而政府自身也正陷入窘态。随着1981年政府开支的大削减和高级继续教育集合基金缺陷的日益明显,政府于1982年建立了公立高等教育的全国性资助机构,即全国顾问委员会(NationalAdvisory Body for Public Sector Higher Education),其职能类似于大学拨款委员会,但不是由大学教师控制,而是由地方当局的代表所主持,并且,一开始就决定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为分配资金的依据,而不再仅仅是学生的人数。 1988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教育改革地(Edcation Reform Act),这项法案把大学拨款委员会和公立院校全国顾问委员会分别改成大学基金委员会(University Funding Council,UFC)、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基金委员会(Polytechnics and Colleges Funding Council,PCFC),并把多科技术学院和规模较大的高等教育学院划归为国家管理。新成立的大学基金委员会不再由教师所控制,其组成成员的15个人中要求至少有6人是来自高等教育界以外的人士,它是对大学的资金分配具有全部决定权的一个法定机构,而原来则是由国务大臣承担这一责任。多科技术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基金委员会的结构、人员组成与大学基金委员会相同。这一改革法案强化了中央的领导,使大学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而多科技术学院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当局的控制,从而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自主权。 《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决定改革现有的高等教育体系,决定将大学和公立院校统一起来,取消其差别,统称为高等教育。与此相适应,成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HEFC),负责向高等教育各院校拨款,以取代1988年后成立的两个委员会,并另外成立继续教育基金委员会(Furt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FEFC),专门负责继续教育各院校的拨款。 二、英国高校拨款体制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