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了学位[1995]20号文件,即《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力度很大。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下面谈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关于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改革的目的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中指出,“我国自学位制度创立之初,就制订并实行了由国家组织统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这套集中统一且严格的审核办法,对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建立完备的博士生培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应当肯定,过去对博士生导师集中统一严格的评审,在中国博士生教育发展过程中是有历史功劳的。大家知道,我国的学位制度1981年才开始实施,从零开始;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教授包括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者比例很低,并不是所有的教授和研究员都具备指导博士生的水平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严格掌握博士生导师的条件和标准,对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是完全必要的。事实也证明,由国家审批的8000多名博士生导师的水平和能力总体上是比较高,他们在为国家培养一大批高质量的博士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创造和积累培养博士的经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他们的功绩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现在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博士生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这种集中统一的审核办法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最主要的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目前在社会上博士生导师实际上已成为教授之上的一个固定的层次,导师变成终身的一种荣誉称号了,而这种称号与实际工作有些是脱节的。有的博士生实际上并不是由博士生导师去指导培养的,而是以他们的名义招,真正实际指导培养博士生的并不是他们,而是别人,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奶妈”。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此外,有的教授本来不需要或不想招博士生,可是在博士生导师成为一个固定层次甚至成为荣誉称号的情况下,他要是不评为博士生导师,心理觉得不平衡。这些弊端,与我们现行的集中、统一的评审办法是直接有关的,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改革的出发点主要是“兴利除弊”。对过去集中、统一、严格的评审办法中一些好的作法和有利的东西(如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等)要保留,对存在的弊端要逐步加以解决和克服。 对于改革的目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通知》中指出:“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因此,我们希望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要达到《通知》中说的三个有利:一是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包括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促进年轻一代学术带头人的成长;二是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三是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内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文同志在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谈到关于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改革问题时说:“要达到使博士生导师真正变成一种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把遴选导师与实际指导博士生紧密结合起来,而不是独立地搞导师的评审;二是最终要把国家集中的评审权放给学位授予单位。”这就是改革的基本内容。具体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审批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也不再评议博士生导师,从1995年起不再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把审批权下放给学位授予单位,或者下放给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无论是哪一级审核,都不再单独评审博士生导师,而是在审定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博士生导师。这是导师审核办法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改革,在观念上要转变过来,即不是单独为审核导师而组织评审,而是将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审定和导师的遴选二者紧密结合,并同时进行。作为博士点的基层单位,在招收博士生以前应该要有一个计划,这个计划包括:(1)学科、专业名称;(2)招生数;(3)设置导师岗位数;(4)拟上岗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的名单及其研究方向、科研情况、项目、经费和博士生拟研究的方向及其科研经费落实情况等,以及指导小组名单。 第三,实行博士生导师岗位制,按需设岗,择优上岗。上岗指导博士生的就是博士生导师,不承担指导任务的就不存在是否导师的问题。指导博士生就象讲基础课一样是一种工作任务,既不是一个固定的层次,更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这次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改革,不只是下放了审批权,而且是从观念上、具体办法上的一次重大变革。1993年至1994年我们进行了70个单位自行审定博士生导师的试点,当时只是审批权的下放,博士生导师仍然是单独审批,并没能解决一个固定的层次的问题。所以,这次改革不同于那次的自行审定博士生导师的试点,而是全面性的、实质性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