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今年八、九月间,笔者有幸受香港中文大学的邀请,在香港进行了为期四周的访学考察活动。虽说时间短促、行色匆匆,但是对香港高等教育管理运作情况还是有不少体察。我认为香港的高等教育管理在四个方面颇具特色,值得研究和借鉴。 一、自主管理、学者自治,形成了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 考察香港高等教育管理的运行状况,其自主管理、学者自治的特色是最令人注目的,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也就构成了香港整个高等教育管理运作的基本前提,香港高校自主管理模式的形成及其高效的运行也正是通过法律保障来实现的。属于香港法律的“大学条例”与“学院条例”是香港各高校自主管理的法律保障。“大学条例”或“学院条例”明确宣布大学或学院为一法人团体,并规定大学(或学院)校董事会为大学(或学院)的“最高之管理及执行机构”,管理及控制大学(或学院)的事务、方针及职权,控制及管理大学(或学院)的财产及财政等。“条例”还规定大学(或学院)内部其它管理委员会与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与相互关系。香港各高校根据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权力,进行自我管理。可以说,香港各高校由于有了自己的专门“条例”,从而合法地成为相对独立的自治团体。 “大学条例”与“学院条例”保证了香港各高校在管理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在实际运作当中,香港各高校自主管理的范畴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自主聘任教职员。香港各高校在聘任、提升和免任一切教职员方面拥有全权。这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聘任、提升或免任的教职员,由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不予干涉。即使是校长的聘任,虽然在遴选过程中校方要同政府与社会各界有关的知名人士交换意见,但最终的决定与委任,却是由校董事会自主确定的。其二,选聘教职员的数量、提升的人数、薪酬标准,都由高校自行决定。 2、自主选录学生。香港各高校在选择、录取学生方面享有决定权。香港政府虽通过拨款规定了各校每年应招生的总数,但是各校内部不同院系与专业的具体招生量,却是由校方自行确定的。如果高校愿意超过政府规定的招生总数而多招些学生,政府是不予干涉的,只是不对高校增加经费而已。除了对个别特殊专业的招生数量作出规定外,政府对于各高校的整个招生工作并不插手过问。 3、自主控制课程内容与学术水准。香港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在决定和控制课程内容与学术水准方面,享有很大自主权。只要大学认为有需要,并且在学术与经费方面有能力开设新的学位课程与新的专业,就可独立自主地开设。唯一的条件是:大学应当保证政府拨款中核定的总的教学任务必须完成。目前,两所理工学院及浸会学院尚无自主开设本科学位课程的权力,但在开设一般的文凭课程方面完全是自主决定。 4、自主确定研究计划。香港各高校在确定本校的科研项目与研究计划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当政府要求高校接受某一科研项目,并给以相应的经费时,若校方认为该项研究不宜接受,就可以拒绝接收政府的要求。这时,政府也不会因高校拒绝接受该项研究而去限制高校接受别的项目。假如高校对某些企业或社团的研究项目感兴趣,并觉得自己有条件对之进行研究,就可以自主确定接受企业或社团的资助而开展研究。 5、自主分配与使用校内经费。香港政府给予高校拨款,绝大部分是整笔拨付,并无详细规定使用的范围,各个高校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的分配与使用。并且,由于政府给高校的经常性拨款,通常是每三年一次整笔拨付,由高校自行安排在三年内使用。这样,高校在经费的支配方面就更具灵活性,比如,他们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大笔经费用于购买股票等,从而使以后一、二年才使用的那些经费获得增值。 在香港高校的自主管理运作中,尤以学者自治为人称道。学者自治体现了香港高校自主管理的核心。如果说“大学条例”与“学院条例”以其法律效力保障了各高校自主管理全面运作的话,那么,香港高校的委员会管理体制则从校内为学者自治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制度保证。在香港高校中,与行政系统既明确分工又紧密联系、相互兼容的各种委员会,担负着学校管理中各个层级的决策与咨询的职能,它们虽不参与各种具体执行的工作,但从根本上决定着各个高校的办学方向及其运行线路。香港各高校的最高管理机构是校董事会,其组成人员包括港督、社会各界有关知名人士及校内各类成员,其中学术人员为数较少。董事会一般一年只开很少几次会(甚至只开一次会),以便通过校务会、教务会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方案,其实质是使用象征性的审批权。真正主持高校经常性管理工作的,则是校务会和以校、院长为首的行政系统以及教务会。校务会主要负责校内财政、房产与基建、设备、人事等校务行政方面的工作。真正体现学者自治的是教务会。教务会是统筹高校内主要活动——教学、研究等学术活动——的最高组织机构,极具权威性。在教务会的组成人员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基本上没有校外的或非专业学术人员,几乎全部由校内学者组成。在教务会下面,分设了具体负责教务学术工作的各小组委员会,以中文大学为例,有教务与筹划委员会、教学发展委员会、校外进修课程委员会、国际交换计划委员会、师生咨询委员会、大学出版委员会等许多个专业委员会;大学内各学院还有院务会,其下也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委员会,有些与学校教务会下设的小组委员会相对应,而有些则不一定相对应,视具体需要而设。高校的教授、讲师们正是通过参加校、院以至系的各种专门委员会,研究并决定着学校的整个教学、研究等学术活动的运转。据有关人士估计,专职学术人员中,大约能有一半左右参加各类委员会,他们是经校、院、系内的学术人员选举,从而代表全体教授、讲师实施对高校的管理。可以认为,香港各高校以这种有效的组织制度,确保了学者自治,体现高校自主管理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