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大学法”,原为一项正式立法。民国1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同年8月教育部又公布“大学规程”;其后,随着时势及社会需要,这些法规作过多次补充与修正。1993年12月7日,台湾“大学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确定了:①大学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治权;②大学校长由学校遴选委员会决定;③确立校务会议为校务最高决策会议;④教师、学生有相当比例出席校务会议;⑤加强大学教师的工作保障。这就把台湾的高教管理推上了一个新的变革阶段。下面对其面临的问题和对策试作综述和评介。 一、当前台湾高教管理问题 1.校园民主化问题 台湾1993年12月通过的“大学法修正案”规定,大学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因此,“教育部”对公、私立大学将由管理角色转变为监督角色。 在“大学法修正案”通过的第二天,“教育部”部长郭为藩在中国国民党中央常会中指出:近年民主化的倡议蔓延到大学校园,“学术自由”、“教授治校”、“学生参与(校务)”等成为响亮的口号,且与泛政治化的社会运动相结合。这种情势的发展固然为部分大学校园带来纷扰与动荡,却也引导高等教育民主化,带动很多改革的措施。其中较引人注意的包括:新进教师的聘任经由系务会议的投票程序(过去多由系主任签聘,再经大学教师评审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学术主管(系主任、所长、院长)由推眩埴生;公立院校校院长经遴眩萏序向“教育部”推荐;学生评鉴教师的上课绩效,学生代表出席审议奖惩的训育委员会;容许校园设立批评校务措施的自由论坛(大字报)。这些70年代流行于欧美校园的措施,近两三年在台湾大学校园已渐趋普遍;至于学生团体的请愿陈情,亦时有所闻。郭为藩继续指出,大学法将来完成立法程序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必然加速校园民主化的步伐,带给原已不很稳定的大学院校新的冲击。在若干在野党委员鼓吹与策动下,一些令人担心的情况有可能出现:①藉大学自治之名,使公立大学法人化,脱离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②大学校长由学校遴选委员会决定(不再报请“教育部”择聘),甚或经由教师投票普眩埴生;③校务会议推选少数代表组成常务委员会,代表校务会议经常性监督校务运作,使校长变成有责无权;④删除有关“军训室”条文,使军训教官在大学院校执行生活辅导的职权失去法律依据;⑤学生代表以相当比例出席校务会议。(《中央日报》1993年12月10日) 1994年8月31日,台湾《中央日报》海外版报导台湾艺术学院院长遴选风波。据报导,艺术学院院长遴选委员会发表声明,强烈认为现行大学法未贯彻总则中“大学应享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的精神;指出其中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大学校长之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2至3人,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严重干扰学术自由,并造成校园困扰与纷争。为此,该委员会呼吁“教育部”、“行政院”、“立法院”重新检讨并改善。 2、学生自治问题 台湾有些学者认为:“在尊重人权与肯定形塑独立自主人格是教育理念的前提下,推动学生自治应该是毋庸设疑的目标。”①“任何教育措施都有历史阶段性。让大学生学习自治,不论理论上仍有争议,也不论现阶段存在的弊端,都具有潜在的正面意义。唯有贯彻学生自治,此一潜在的正面意义才可能发挥出来。”② 台湾政治解严后,社会风气日趋民主化、自由化,一些学者基于教育理念,呼吁落实学生自治。于是,不少大学亦不得不让学生成立学生会,或允许学生有限度地参与校务。但是,“由于长期来社会风气普遍败坏”,“学生普遍缺乏责任意识,更严重地染上了社会中的种种恶习。在此风气所及之下,学生自治无形之中,亦让学生利用此机会展现出种种恶习,尤其在政治团体有意介入操纵之下,学生自治变成了学生群体彼此之间从事政治斗争与经营利益的场域,也是向政权当局表示输诚效忠的机会。”③当台湾“立法院”进行大学法修正三读时,有100多名大学生到“立法院”爬墙、冲撞,又到“教育部”喧骂、掷蛋。对此,台湾《中央日报》于1993年12月10日以“社论”表示慨叹:“民主与大学自治,似乎是遥不可及!” 3、军训教官存废问题 军训教官存废问题,是“大学法修正案”三读时最主要的争议点之一。这一修正法案明定大学应设的单位包括军训室在内。反对者指这是为军人进驻校园提供法律依据。 大学法来修正前,第15条规定“大学置军训总教官、主任教官、教官及护理教员,担任军训、护理课程教学及协助训导工作”;第22、24、25条规定军训总教官参与大学校务会议、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第27条规定军训总教官为训育委员会当然委员。④“大学法修正案”通过后,军训人员的职权与角色已较过往单纯化。因为删除了军职人员协助训导工作及参与各级会议之规定,明定军训人员只担任军训与护理课程的教学工作。 1994年1月15日,台湾大学校务会议通过历史性议案,决定将军训、护理课程从必修改为选修。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贺德芬说:“这项提案没有违法。大学法第一条明定大学在法律范围内有自治权,台大完全依照大学法行事,也不必提报教育部,就可直接执行。目前规定军训、护理必修的法源,是大学共同必修科表施行要点,连行政命令都不是,哪有规范能力?未来就算教育部订施行细则也只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无法限制大学。”(《中央日报》1994年1月17日) 然而,同年5月5日,台湾大学傅佩荣、陈汝勤等一群教授联同其他各大学教授共60余人连署给“教育部”部长郭为藩先生的一封公开信,认为“教育部”在拟定“大学法施行细则”草案时,应明定将“学生军训实施办法”及“大学共同必修科目表”交由“教育部”订定。他们不认为在“大学法施行细则”草案中列入有关军训课程与教学人员的规定是逾越母法的规范;“教育部”颁定“大学共同必修科目表”也并未违反学术自由。(《中央日报》199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