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收费在我国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已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所接受,同时又由于随之产生的一些问题而引起了争议。那么,国外在大学收费和与之相联系的学生资助方面的情况又如何? 国外的大学收费并无统一的模式。一般来说,西欧国家除私立大学外,公立高等院校免收学费,有的仅收取注册费、考试费等,但近年来收取学费的要求已日渐为政府和学者所提出。原东欧国家也在改变公立高等教育国家包办的状况。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高等教育均须交纳学费和杂费。在美国,杂费包括的内容可谓方方面面,无所不及。如康涅狄格大学1989年收缴的杂费包括申请费、接收费、注册费、学分课程考试费、学生活动费、学生联谊会费、学校日报费、校广播电台费、学生证费等十几个项目。在这些国家,公(国)立与私立大学的区别,仅在于学校的设立者是政府还是个人,只是公立高校的学费比私立高校的学费低,有的甚至相差好几倍。如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低收费的公立院校仅收取不足2000美元,而私立的研究型大学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则收费达14000美元以上。据1993年版的Peterson’s Register of Higher Education一书的统计,美国学费在2000美元以下的学校为71所,2000-3999美元的学校为164所,4000-5999美元的学校为380所,6000-7999美元的学校为324所,8000-9999美元的学校为164所,10000-11999美元的学校为208所,12000-13999美元的学校为180所,14000美元以上的学校达398所,而且10000美元学费以上的学校均是私立大学。但在日本,国立与私立大学的收费差距正在缩小,即国立大学的学费正迅速增加,而私立大学的学费增加的幅度较小,如两者收取的学费在1974年分别为48000日元和283549日元,到1992年则为605600日元和1108579日元。这表明即使上国立大学,学生也必须比以往支付更多的学费。在印度,公立高校虽收取学费,但学费的多少并不体现教育的实际成本。例如在一所公立理工学院,40多年前的收费标准约为培养成本的1/10。1950年的收费为200卢比,而培养成本为1800卢比;当今天培养成本增至55000卢比时,学费仍为200卢比。但是,随着印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提高收费标准以增加成本回收的建议和讨论不时为人们所提出。 国外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以本科为主),目前大致可分成几类:一是以学生贷款为主,如日本公立大学四年制住家中的学生每月可申请贷款35000日元,住在家外的学生则可申请到41000日元;而私立大学的两类学生分别可申贷44000日元和54000日元。四年期间共可申贷45个月。公立大学的两类学生最多可分别达1575000日元和1845000日元,私立学校的两类大学生可分别达1980000日元和2430000日元。二是以助学金和学生贷款结合为主,如瑞典1989年学生资助制度改革前,助学金占生活费资助总额的比例,由于物价指数的上升和助学金名义价值的不变,已从1965年的25%下降到1981年的9%,1988年的6%。1989年瑞典学生资助制度的改革再次将助学金的所占比例提高至约全部生活费资助额的30%。英国是在1990年实施学生贷款制度的。在此之前,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均由政府支付,即国家包办。1990年开始实施贷款时(学费仍由政府支付)贷款占生活费资助的比例不足30%,但英国政府计划到2007年使学生贷款和助学金各占生活费的50%。非洲国家加纳的大学生在1990年可申请到的最高贷款金额约占全部生活费资助的40%,其余部分主要为助学金。学生资助种类最多的要数美国了。以联邦政府的资助项目为例(各州各学校都另有自己的资助项目),则包括有奖学金,如“全国科学奖学金计划”、“保尔·道格拉斯教师奖学金计划”等;助学金,如“佩尔助学金计划”、“教育机会补充助学金计划”等;学生贷款,如“帕金斯贷款计划”、“斯塔福德学生贷款计划”(原名为“担保学生贷款计划”)、“本科生家长贷款计划”、“学生补充贷款计划”等,其中尤以“斯塔福德学生贷款计划”为主;勤工助学,在美国称“联邦工读计划”。克林顿政府近期所设的“社会服务计划”亦属“联邦工读计划”。在美国,成绩很好的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但奖学金额并不很高,就连最著名的“全国科学奖学金计划”的金额一年也仅为5000美元,而且每个国会议员区仅2个名额。生活水平低于一定标准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佩尔助学金计划”的最高年补助金为2300美元。除此之外仍感需要者还可申请学生贷款。本科生申请“帕金斯贷款计划”时最高为每年3000美元,总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5000美元;申请“斯塔福德学生贷款计划”的本科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可贷总金额不得超过23000美元。但一个学生所能申请到的各类项目(即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工读计划等)的全部款额,不得超过教育所需的全部费用,如学费、生活费、书籍费、交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