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积极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大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制度。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有更多的院校进行招生“并轨”改革。这项改革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大家都希望对此有更多的了解和更正确的理解,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教委学生司负责人。 问:什么是招生并轨改革? 答:所谓招生并轨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性、系统性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项高教的系统性改革包括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教学、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就业等几个方面,而招生并轨改革,则是其中招生阶段的改革。 招生并轨改革,属于招生制度改革的范畴。我国的招生制度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政策、选拔形式、入学考试、录取办法等方面内容,招生并轨改革属于招生计划形式和录取办法的改革。这项改革在招生计划形式的执行方面,主要体现在不再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调节性招生计划(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形式分别划定两条录取分数线(双轨),而是按总的招生计划划定一条分数线(单轨)进行录取,在同一地区实行同一录取标准。将执行招生计划的“双轨”变为“单轨”即为招生“并轨”改革。 招生并轨改革的目的在于,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教育公平性原则,转变高等学校的培养机制,激励学生奋发学习,提高教育质量。 问:为什么要实行招生并轨改革? 答:招生并轨改革是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招生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国家任务和调节性(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两种并存的计划形式,相应地在录取新生时采取不同的录取新生分数标准,并且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这种招生中的“双轨”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当时,它对于挖掘高等学校的办学潜力,满足社会多方面对人才的需求,转变人们的观念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办学效益的提高。1992年以后,国内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有了重大的突破,我国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模式,社会各方面对大学生需求量也不断增大。反映在高校招生问题上,不仅招生总计划数不断扩大,而且调节性计划在招生总计划中占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1992年达到近40%,1993年接近50%。 由于调节性招生计划比例的急剧增加,带来了明显的弊端。由于调节性招生计划的比例越来越大,两种计划所造成的两条录取分数线之间的差距也就越来越大,这种情况给高等学校的招生、教学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在调节性计划比例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一些分数相对较低的考生自费上了大学,而一些分数相对较高的考生却因经济原因上不了大学。人们称这种现象为“分不够,钱来凑”。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在客观上给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招生管理。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克服招生中影响教育质量提高的弊病,加快高等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步伐,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问:招生并轨改革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这项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从招生开始,通过建立收费制度,改变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下来,毕业时由国家包安排职业的作法,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学金、贷学金以及与毕业生就业相挂钩的专项奖学金制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引导学生毕业后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国家不再以行政分配的办法安排毕业生就业,而是以方针政策指导、奖学金制度和社会就业需求信息引导毕业生自主择业,逐步建立学生上学自己缴纳部分培养费,毕业后多数人自主择业的机制。这项改革也被通俗地称为“两包”改“两自”。 2.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部分培养费用,但要建立科学的收费制度和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在充分考虑到实际培养费用和学生家庭的实际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因地因校因专业而异。 3.建立与收费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相配套的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高校招生总规模由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有关情况和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来核定。原来由“国家任务计划”形式来保证的毕业生就业时需要由国家统一安排的急需人才,改为由国家通过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奖学金(在某些专业中)来体现,来保证。不再并存两种计划形式。事实上,国家任务计划所招收的学生也不可能全部由国家安排,因而容易引起国家任务计划所招收的学生之间毕业时在就业问题上的矛盾。 --设立国家专项奖学金,由新生自愿申请,享受这种奖学金的学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毕业时按合同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边远地区或某些艰苦行业工作若干年,期满后允许流动。 --设立单位专项奖学金。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设立用人单位专项奖学金,由新生自愿申请,享受这种奖学金的学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毕业时按合同到设立奖学金的单位工作若干年,期满后允许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