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加快高教改革步伐,不少省市和中央部委决定1995年起所属高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与调节性计划“并轨”、学生缴费上学的制度。江苏省也作出如此决定。这一旨在转变人才培养机制的招生改革,引起了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牵动着亿万学子和家长的心。本文就此谈点浅见。 一、实行招生计划“并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所谓“并轨”,就是实行一种招生计划形式,不再有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双轨”之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适当提高高校对学生的收费标准,新生录取时一律按照一种计划形式,一条录取分数线和一个收费标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建国以来,在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从招生、培养到毕业分配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体制。应该说,在当时招生规模不大,国家急需各类人才的情况下,这样做对于集中物力、财力,保证重点,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类院校蓬勃兴起,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各种层次的专业不断增加,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日趋多样化。这种高度集中的招生计划体制和对大学生“两包”的做法受到了挑战,要求招生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呼声愈来愈高。1985年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国家招生计划中列入了调节性部分,即可招收部分委培生和自费生。当时的调节性计划在招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发展到1993年,全国招收自费生10余万人,占招生总数的14%。就江苏省而言,1993年,全省地方高校委培生、自费生比例,从1992年占招生总数的26%上升到46.2%,1994年达到51.3%,已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半。调节性计划大幅度增加,满足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人才通向生产第一线。这对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提高办学效益,调整高教内部科类结构,引进竞争机制,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双轨制”的招生计划体制越来越不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原来作为调节性计划主体的委托培养,随着毕业生供求矛盾的缓和,除少数基层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尚需少量的委培生外,绝大多数单位不愿意花钱培养学生。这种模式的主体已逐渐解体,自费生(或假委培真自费)成为调节性计划的新主体。 2.调节性计划与国家任务计划所录取新生的总分差距,从国家教委规定的20分逐渐扩大,有的竟然相差60~100分之多,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会给高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教育质量。 3.调节性招生计划比重的扩大,还造成部分成绩偏低的考生能上大学,而成绩高的却因经济原因上不了大学。这势必影响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性原则。 4.有些省的自费生不转户粮关系,没有公费医疗和副食品补贴,学生在心理上不平衡,不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应该说高校招生计划“双轨制”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上述矛盾的出现,预示着招生改革已十分必要和迫切,否则将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1993年东南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率先进行了新生缴纳部分培养费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4年全国又有40余所高校经国家教委批准进行了招生“并轨”的改革。从试点情况看,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学校精心组织,改革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招生结束后,国家教委对此进行了专题总结。这些经验的积累,为招生“并轨”的推开奠定了基础。这也向人们昭示: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改革的时期已经到来,需要我们抓住机遇,认真组织实施。 二、正确认识和对待缴费上学 “并轨”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学生缴费上学的认识。这一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考生、高校等各个方面,只有排除思想上的障碍,形成共识,才能步调一致,支持这一改革。 1.正确理解和处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成本分担。长期以来,由国家向人民免费提供高等教育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落后,人口众多,教育规模较大,基础相对薄弱,国家给予高等教育的经费虽逐年有所增长,但仍入不敷出。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和教育发展与改革发生了矛盾。有鉴于此,《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以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渠道之一,就是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的做法,逐步实行缴费上学。按照“教育成本分担”原则,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成本应由学校、学生和纳税人共同负担。我国属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对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是符合国情,也是改革办学体制的正确选择。在高等教育中国家应负担什么,学生要负担多少,两者比例如何确定,这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并不是说国家对此不承担义务,其区别仅在于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毕业后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应当说国家是人才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政府理所当然要承担非义务教育成本的大头。得到国家投入的大学生在校获得知识和本领,走上社会后比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容易得到相对高的回报,个人则是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分担部分培养费用也是应该的,这是对教育成本的一种补偿。对“大头”和“补偿”之间的比例如何划定应加以科学研究,尤其是在“并轨”改革初期,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准确地测定城乡居民的教育支付能力,并据此确定个人缴费在生均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与数额,然后从生均成本中扣除,剩下的大头由国家和社会负担,决不可先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剩下的全部推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