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及缴费上大学的观念已日益为人们所接受,一种主要由奖学金和贷学金(即学生贷款)组成的新的学生资助制度正在形成之中。根据1987年奖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并参照国际经验,现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1、可否设立单一等级的奖学金,以真正起到奖励优秀学生的作用?在目前已普遍实施奖学金(这里不包括面向特殊专业或艰苦行业而设的专业奖学金)的高等院校中,基本上都按三个等级发放奖学金,获奖面按规定一般都在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35%左右。而在1993年已实行缴费上学的高等院校如上海工业大学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奖学金共分四个等级,获奖面占入学人数的80%至85%,如上海工大的四个等级所占比例依次为5%、105、30%和40%,获奖金额在一等为4000元,在四等为500元,两者相差达3500元之多。在通常情况下,前10%和后10%好评定,而中间的80%往往难以准确定位。在评定时,由于德、体等指标难以量化,因此所依据的标准往往是学生的学业成绩,如上海外国语大学规定根据入学新生“高考、中学会考成绩及高中期间的表现,可享受不同级别奖学金”(上外四个等级的比例依次为10%、12%、26%和32%)。如此大的获奖面,不仅在评定时会有困难(尤其在上下等级之间),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往往未能在人才培养中发挥奖学金本应发挥的良好的激励作用,甚至有把奖学金收归集体所有作为班级活动经费,以求达到同学之间的心理平衡。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优秀的学生,一般可不必考虑到获奖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因此我们认为,在新的学生资助制度中,奖学金不必分等,奖金额可适当高一些,但获奖面要小一些,以真正起到奖学金“名副其实”的作用。 2、可否增设助学金,以资助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在我国的大学生中,约50%以上的学生来自农村。在实行缴费上学的情况下,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使他们难以负担,一些人连最基本的日常生活都发生相当的困难。在奖学金明确奖励优秀生的前题下,我们认为应在现行的资助框架中,增设助学金以资助经济状况低于一定水平的学生,尽可能地保证每一个通过正常程序升入高校学习的人有公正的受教育机会,而不使他们在不能享受到奖学金的情况下仅仅通过贷学金来维持生活和学习。从国际经验看,在奖学金之外设立助学金是较普遍的做法,而大部分西欧国家的学生资助系统主要由助学金和学生贷款组成。当然,助学金的款额不必高到能维持日常生活和学习,不足部分可由贷学金予以补充。至于助学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国家目前不大可能增加资助资金的情况下,可否将减少奖学金总额后的款额作为助学金之款? 3、加强咨询和引导,以增强学生的贷款意识和还贷意识;扩大学生贷学金的申贷面,以使每一位符合条件者都能申请。在我国,贷款向个人开放(就学习和生活方面)还是近几年的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贷款的种类也会日趋多样。然而作为一个人一生中最早借用的学生贷学金,其实施以来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1993年春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高校申请贷学金的人数低于有实际困难的人数,如上海一重点大学1993年申请学生贷款的人数仅占学生总人数的3.2%,而实际生活费在120元特困线以下的本科学生却有13%,而该校借贷学生的比例在1986年曾达到31%,以后逐年下降为29%、22%、7%、6%、5.7%,以至1993年的3.2%。在申请贷学金的学生比重普遍处于逐年萎缩的情况下,就贷学金事项对学生进行咨询和引导,以增强他们的贷款意识尤其是还贷意识,对完善形成中的学生贷学金就显得十分重要。 当学生资助制度由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三者组成后,我们对学生的财政资助就可采行一种“混合资助模式”(在可能和必要时还可将“勤工助学”包括在内),而这种模式正是世界各国较普遍采用的。 4、可否确定“教育费用”的基本标准线,以使每一位学生受资助的额度不超过最低标准,从而尽可能地达到公正与平等的目的?教育费用标准,是指学生每学年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所必需花费的最低标准,可包括学费、书杂费、生活费、住宿费等。也就是说,学生享受的各类资助(奖学金,包括各类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之和不得超过这一确定的最低教育费用标准线。假设一位学生因品学优秀而享受到奖学金或某一专项奖学金,他又因来自贫困家庭而按规定又申请到助学金,如二项资助之和与最低标准线仅相差比如说500元,而政府规定的贷学金比如说每年最多可借1000元,那这位同学就只能借500元。即使是贷学金,其中仍含有政府的补助,我们称此为“隐性补助”。此外,当勤工助学制度健全之后,由学校介绍而在校园内或国有企事业部门获得的勤工助学报酬,也应一并计入获得的资助总额之中。 5、可否宏观统筹社会力量尤其是国有企业资助设立的专项奖学金或助学金,以改变目前社会力量资助的无序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日趋完善,社会各种力量(企业、团体、个人)资助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风气正在形成。然而,社会力量资助的专项奖学金往往集中在一部分院校,尤其是一部分重点院校。例如截止1992年在上海设立的115项专项奖学金中,有33项集中在一所重点大学,而有许多院校则无一项此类资助计划或项目。因此我们认为,省(市)的有关部门可否统筹尤其由国有企业提供的某些奖学金或助学金,同时也鼓励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面向全省(市)大学的资助项目。例如,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设立的“四川高校长虹助学基金”就是为四川省境内的高等院校中特困优秀学生而设的;又如上海民间各企业集资设立的“上海外经贸希望工程大学生助学基金”,已经为首批700名“来自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在沪学习的大学生”提供了一定的资助。当然,社会各种力量提供的资助应以提供者的意愿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