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经济全球化成为一种客观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尽情享受全球化的“红利”,而发展中国家却仍饱受贫穷落后之苦。有鉴于此,重申发展权这一在发展问题上的新的法律概念并开展实现发展权问题的讨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当今形势下争取自身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发展权概念的提出 1.发展权概念提出的时代背景 20世纪40-50年代,原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相继取得独立并建立了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由于受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长期盘剥和压榨,它们仍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有的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及经济命脉仍不同程度地受到殖民主义势力的控制。因此,摆脱殖民控制,谋求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是这些国家和人民的强烈愿望和正当权利。 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建立起联合国体制,并在《联合国宪章》中将各会员国共同发展规定为联合国活动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此方面可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并规定各会员国有义务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谋求各国共同发展。然而,40年代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参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相反,该体制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现实,以无条件的、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以“加权表决制”的方式来决定国际金融和货币领域内的重大问题。由于该体制所关注的发展并非《联合国宪章》所追求的其成员国的共同发展,而是发达国家的单方面发展,以致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所带来的利益并没有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公平分离,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缓慢,南北贫富差距继续扩大。 为摆脱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束缚以寻求自身的发展,60-7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开展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联合国大会为此通过了一系列决议。然而,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双方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上产生深刻分歧。(注:如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一对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具有法典性意义的国际文件的表决问题上,表决结果是,120票赞成、6票反对、10票弃权,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全部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分歧在于:发达国家主张,该文件仅为一份由联合国大会作出一般性的宣言,主要是编纂国际法已经确立的或由于习惯和实践已经被普遍承认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该文件应该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不仅要编纂已有的国际法规范,而且应该创立适应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需要的新规定。)[1](P17)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双方的对话一度处于无结果状态。(注:1981年10月的坎昆会议是南北对话的一次最高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政府首脑或他们的代表,代表着全世界40亿人口中的27亿人。会议主题是寻求南北经济关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途径,但是这次大会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债务危机不断加深,如非石油生产国的发展中国家年平均债务支付额由1973年的不到200亿美元增至1983年的1000亿美元以上。[2](P7)1981-1985年,发展中国家的年平均经济增长率不超过1.4%(1971-1975年为6.1%,1976-1980年为4.9%),一半以上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低于其人口出生率,从而出现人均收入的负增长。[3](P342)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也使得发达国家的生产过剩、出口下降,人口失业率增高,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严峻的经济形势使大家认识到,南北双方只有放弃对抗,开展对话与合作,才能解决各自的发展问题,从而最终促进全球的发展。80年代中期,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南北国家就逐渐发展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全球发展问题,展开对话和合作。发展权概念就是在这一斗争过程中提出并成为指导这一斗争过程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 2.发展权概念的确立过程 发展权概念最早是由非洲提出来的。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一份《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首次使用了“发展权”这一概念。此后,发展权概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发展权概念展开了讨论,并通过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其他各项人权包括和平权结合起来,对其国际方面加以研究,同时要求研究中应考虑到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人的基本需求。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第4(ⅩⅩⅩ Ⅲ)号决议,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并指出发展机会均等,发展权既是国家的权利,也是国家内个人的权利。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4/46号决议,反映了人权委员会的观点,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国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的成员国在内罗毕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发展权在该宪章中得到承认。(注:《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22条第1款规定:“所有各国人民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并要适当注意到他们的自由和特性,以及平等地享受人类的共同财产。”)同年,经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授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一个由15国政府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开展研究发展权的范围和内容,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努力实现人权中遇到的各种障碍。随后,该工作组展开了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工作。1986年8月,国际法协会在汉城召开了第62届大会,一致通过了《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公法原则的逐渐发展宣言》(以下简称《汉城宣言》)。该宣言将发展权作为有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国际法原则之一,并认为发展权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人权法的原则,其基础是人民自决权。同年12月,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权问题上存在分歧(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分歧在于:(1)关于发展权的主体。发达国家认为发展权只是一种个人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展权是一项集体权利,其主体应是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人民。(2)关于发展权的内容。发达国家认为发展权是一种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综合体;发展中国家认为发展权还包括国家在国际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关于实现发展权的途径。发达国家认为,要实现发展权,最主要的是首先实现民主,保护人权,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消除社会腐败和非正义,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则认为,要实现发展权,最主要的是要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不利地位,缩小南北差距。),联合国大会仍然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注:对该宣言的投票结果是:146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投了反对票,丹麦、联邦德国、芬兰、爱尔兰、以色列、日本、瑞典、英国投了弃权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全是发达国家。),就发展权的含义作出系统而又全面的阐述。显然,随着发展权概念的发展,发展权已经超越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定范围,而成为指导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一般国际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