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球国际体系基本性质发生着的最深刻变化之一,在于主要随全球性交往急剧发展和非国家行为体在数量、活动领域和作用三方面迅速增长,民族国家及其主权受到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的侵蚀和削弱,并且在其传统功能的履行方面(特别是提供经济调控、社会福利、群体认同乃至某些问题领域的安全方面)越来越常见地被非国家行为体替换。就国家机器尚未成熟、远未真正强有力的广大欠发达国家而言,情况尤其如此。 对绝大多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学者来说,国家主权的法理定义与其政治现实之间一向就有差距:法律上的主权用主权概念的创始者、16世纪法国政治理论家让·博丹的话说,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最大的支配权”,(注:摘自William Ebenstein ed., GreatPolitical Thinkers:Plato to the Present,3[rd] edition (NewYork:Holt,Rinehard,and Winston,1960),p.349.)而运行中的主权,即在国内和国际政治中国家实际拥有和行使的权能,连同其实际享有的自主,总是达不到、也不可能达到此种程度。(注:“法律上的主权”(legal sovereignty)与“运行中的主权”(operatonal sovereignty)是罗伯特·基欧汉很适切地提出并加以对照的一对术语。见Robert O.Keohane,“Sovereignty,Interdependence,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in Linda Millerand Michael Joseph Smity eds.,Ideas and Ideals(Boulder,Colo.:Westview Press,1993),pp.91-107.)然而,当今的问题在于,这一差距近几十年来拉大到了先前很长历史时期里远所不及的地步,而且仍在加剧,很难看到就其总体而言终止发展甚或逐渐缩小的前景。英国国际政治经济学权威学者苏珊·斯特兰奇如此谈论民族国家及其主权的被侵蚀、被削弱和被局部替换:“国家正变得在经济和社会中同其他实体(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分享权威……在国家内部,中央政府的权威正越来越由地方和地区的权威所分占……国家权威已经泄漏——向上面、向旁边和向下面泄漏”;尽管总的来说国家仍是全球体系中最有势力、最为关键的权威来源,“但它们正在愈益变为内囊空虚或漏洞百出的。”(注:Susan Strange,“The Defective State,”Daedalus,V.124( Spring 1995),pp.56-57.)这一被大历史学家威廉·麦克尼尔称作“变革之风”的趋势,(注:William H.McNeill,“Winds of Change,”Foreign Affairs,V.69(January 1990),pp.162-172.)正是许多试图深层次思索和预测世界大局之时代走向的人士尤其关注的。 二 民族国家及其主权所以从“上面”和“旁边”被侵蚀、削弱和局部替换,说到底是因为在当代不少领域和问题上,它无法提供、或者无法靠单个国家的努力来提供种种为人类总体、国际社会、有关各国或不同国家的个人和社会群体等等所需的价值,或简言之国际和跨国“公益”(public goods)。这些公益可以是军事安全或生态安全性质的,例如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或者阻止臭氧层空洞扩大,也可以是经济或技术性质的,例如制定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规则或者协调全球电讯网络;它们可以包括道德性质的目的,例如揭露或制止有关政府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或者倡导救助跨国性严重饥荒,也可以包括文化或政治性质的裨益,例如促进某些跨国性民族的认同意识或者干脆主张其作为统一民族的自决权利。 民族国家及其主权从“上面”被侵蚀、削弱和局部替换,是指由政府间甚或超国家的组织来提供国际或跨国“公益”,这在所有场合都意味着国家的权能、政策选择自由和行动自由受到或大或小的限制。例如在互相依赖尤为特出的国际经济领域,国家作为有关的政府间组织的成员,“接受重大的国际调节,即对它们自主的限制。它们不得不与其他国家协同或相应地来确定国内经济调整,而不能自行其是。” (注:Louis Henkin,International Law:Politics and Values ( Dordercht,The Netherlands:Mar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154.)如果将眼光移向国际政治领域,那么最重要的政府间组织,即联合国对国家权能的侵蚀和限制至少同样引人注目。尤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政治中发生了被一位国际法学家称为国际社会与其各个成员之间“权威纵向分配”(注:Lung-chuChen, An Introductionto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p.224.)的大变化, 而这变化中最突出的就是“国际关切”(international concern)概念逐渐扩展,“国内管辖”( domesticjurisdiction)概念饱经侵蚀。此类事态的主要媒介便是联合国的有关决定和行动,它自问世以来几乎越来越多地将一些领域(特别是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领域)内的重要问题移出国内管辖范围,使之成为国际关切和联合国本身干预的对象。(注:时殷弘:《新趋势·新格局·新规范》[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6—407页。)所谓从“旁边”来侵蚀、削弱和局部替换民族国家及其主权,则主要涉及跨国非政府组织(包括跨国公司)的运作对国家和世界政治机理的影响。它们所从事的大量经济、技术、社会、文化、宗教、意识形态等类活动不仅跨越国界,而且有许许多多是国界之内法律上的最高权威——国家主权难以或无法控制的。(注:由国家组成的政府间组织更是如此。)用约翰·伯顿早在60年代就做出的断言说,不管国界有什么意义,它们已经并仍在被愈益增长的跨国交往减小。(注:John Burton,Systems, States,Diplomacy and Rul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p.10.) 这些交往出自民族国家不能、往往也不愿满足的多种多样跨国价值需求,其一大结果则是凝聚为由非政府组织体现多种多样跨国体制化安排,而此等安排代表着有关问题和功能领域“虽非反对各国政府,确是将其取而代之”。(注:Nicholas Onuf,“Intervention for theCommon Good,”in Gene M.Lyons and MichaelMastandunoeds.,Beyond Westphalia? (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Press,1995) ,p.53.)很容易理解,民族国家由于所有各类非国家行为体而“泄漏”或损失的不仅是相当一部分权能,而且是相当一部分威望或权威,连同个人在有关方面和有关场合对它的传统忠诚或崇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