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由89个主体组成,其中包括21个共和国、1个自治州、10个自治专区、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直辖市。鉴于苏联解体的历史教训和俄联邦面临解体的现实威胁,独立后的俄罗斯先有叶利钦政权对维系达80多年联邦制的某些修补和完善,继之又有普京总统的强化革新。应当说,这些举措有助于巩固俄联邦制、维护国家的统一。然而,俄罗斯要真正建设好符合本国国情、具有自己特色、运作有效的联邦制,尚面临艰巨的挑战。 一、叶利钦政权修补联邦制的措施 俄罗斯联邦制实际上是苏维埃联邦制的翻版。苏维埃联邦制的所有弊端几乎也都集中在俄联邦制上。因此,苏联解体后,苏维埃联邦制的种种矛盾一下子集中到了俄联邦身上。在俄罗斯独立后的最初几年,特别是1991年叶利钦总统对巴什基尔等民族主体许下的“能消化多少主权就拿走多少主权”的诺言后,在全国各地刮起了一股“主权风”、“独立风”,爆发了一场深刻的民族危机,几乎使俄联邦重蹈苏联解体的覆辙。正是在俄联邦面临解体的严峻形势下,叶利钦政权才把修补完善联邦制提上了议事日程。其主要做法是: (一)用宪法和法律载明联邦和主体的关系。苏联成立的条约和颁布的三部宪法都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可以自由退出联盟,这为后来民族分裂主义者争主权、闹独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苏联的解体使俄罗斯领导人认识到必须从宪法和法律上限制民族分裂主义者。1993年12月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完整性、领土的统一性以及联邦中央的全权地位。其中规定:“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一致”的基础上;俄联邦总统和政府根据宪法“保障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实现联邦国家权力的全权”。宪法不仅完全取消了过去苏联宪法中规定的关于各民族共和国拥有的退出联邦的自决权,而且还删去了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中关于“共和国是俄罗斯联邦版图内的主权国家”的提法。这意味着俄联邦各主体被剥夺了退出联邦的宪法权利。针对联邦主体中普遍刮起的“主权风”和“制宪风”,俄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注:俄《俄罗斯报》1993年11月10日。)在1996年6月叶利钦总统签署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构想》中只字未提民族自决权和联邦主体的主权问题。这表明,俄已从立法上取消了民族的自决权和联邦主体的主权,从而在法律上消除了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分裂国家的口实。 (二)明确划分联邦和主体之间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自主权,使联邦制较为名实相符。俄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中央权力、中央—地方共管权力以及地方权力。俄宪法第73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管辖范围之外和俄罗斯联邦对其与俄联邦各主体共同管辖的对象所拥有的权力之外的所有国家权力由俄联邦各主体行使。”(注:《俄罗斯报》1993年11月10日。) 与此同时,俄中央还加大了地方自治的力度。1995年2月17日,俄中央召开全俄地方自治问题会议;9月1日公布《俄联邦组织地方自治的普遍原则》;11月4日成立地方自治机构“俄罗斯地方权力机关联盟”。当时俄舆论就此指出,现在俄联邦权力机构只设到州中心一级,州以下实行地方自治,改变了过去从上到下中央一统到底的局面;与过去相比,地方拥有的权力(主要是对地方事务的支配权)“大大拓宽了”。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加强地方自治,扩大其自主权,已成为俄联邦政府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把联邦制建立在宪法—条约的基础上。为了调解联邦中央与某些主体之间的特殊矛盾,避免冲突,俄联邦中央采取了灵活政策,先后同鞑靼斯坦、巴什科尔特斯坦(即巴什基尔、萨哈(即雅库特)、卡巴尔达—巴尔卡尔、北奥塞梯、车臣等40多个联邦主体签订了双边条约。例如,俄联邦中央与巴什科尔特斯坦签订的《巴什科尔特斯坦对联邦条约的附件》称,巴什科尔特斯坦与俄联邦的关系“建立在条约的基础上”;在所有制和对外经济联系、税收、预算政策、立法及诉讼体制等“关键问题”上,巴什科尔特斯坦要求获得“特殊的法律地位”。这表明,俄联邦中央与主体相互关系基础发生了变化,不是以宪法中规定的强硬的中央政权为基础,而是以联邦和主体相互考虑对方利益的条约为基础。俄当时的舆论认为,这是解决联邦制问题的一个突破,也是对宪法确立的联邦制内容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有助于维护联邦的稳定和国家完整。叶利钦总统曾公开表示,要运用这种模式解决联邦中央同其它主体之间的双边问题,把“宪法联邦”变为“条约联邦”。 (四)把联邦制建立在民族因素和地方因素同等的基础上。从苏联解体以及原苏联(包括俄联邦)境内发生的激烈的族际冲突来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当初以民族为主体建立的联邦制,并未达到解决民族问题的预期目的。俄联邦和苏维埃联邦虽然在构成上不尽相同,但仍过分强调民族因素,其民族共和国享有比州、边疆区等联邦主体更多的特殊权利。其消极后果是:民族主体自高自大,离心倾向滋长;不同的民族自治实体之间互相攀比;自治实体和非自治实体之间因地位不平等而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