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欧洲一体化条约史上第一次写进了一个政党条款,即138a条,规定“欧洲层次的政党是联盟内部一体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们有助于欧洲意识的形成和联盟公民政治意志的表达”。所谓欧洲层次的政党是和欧盟成员国的政党相对而言的,是指活跃在欧洲议会中的议会党团和议会外的跨国政党联盟。特别是后者,由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欧洲议会直接选举,而被认为是欧洲政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欧洲一体化的乐观主义者甚至因此而发出“政党之欧洲”的预言(注:Marquand,D.(1978),Towards a Europe of the Parties,PoliticalQuarterly,vol.IL,pp.425-45.)。在崇尚代议制政府的欧洲,“政党之欧洲”是实行代议制的欧洲联邦的代名词,是和强调国家主权的“国家之欧洲”相对的。可见欧洲层次政党的活动及其发展,对欧洲一体化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在某种程度上它们可以作为我们认识欧洲一体化的标尺。本文为篇幅所限,只涉及跨国政党联盟。 关于欧洲跨国政党联盟性质的争论 当前活动在欧洲舞台上的跨国政党联盟共有4个,它们是欧洲社会党、欧洲人民党、欧洲自由民主和改良党、欧洲绿党联盟。还有其它一些跨国政党组织,如由保守党、基督教民主党和右翼自由党组成的大右翼组织——欧洲民主联盟,一部分区域主义和民族主义政党组成的欧洲自由联盟,此外,各种民族主义和新法西斯主义政党、共产党以及前共产党之间也建立了各种各样的跨国联系。但在所有这些跨国联系中,只有欧洲社会党、欧洲人民党、欧洲自由民主和改良党及欧洲绿党联盟具有跨国政党联盟的所有要素,即:一个章程、一个共同的纲领、一个秘书处、一个执行机构、党的代表大会、一个等级制的领导结构、拥有制定对成员党有约束力的决议的能力并且拥有成为完善的欧洲政党的渴望(注:Hix,Simon,The transnational party federation,in Gaffney,J.(ed.).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London,Rout-ledge,1996,P.308.)。关于跨国政党联盟的性质一直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既有把跨国政党联盟看作是国际组织的,也有把它们视为欧洲层次上的政党的。其原因在于,欧洲一体化研究中存在国际关系范式和比较政治学范式这两种不同的理论视角。 首先我们来看国际关系范式。国际关系领域的现实主义理论流派只承认国家是唯一的行为体,欧洲一体化是国家之间的事,根本不会有其他行为体的参与。自由主义流派不同意现实主义流派的看法,认为国家不是国际体系的唯一行为体,还有跨国的非国家行为体,跨国政党联盟就是其中之一。但是他们认为,和多国公司不一样,跨国政党组织不可能发展得很强大,因为各成员政党都渴望保留自主权(注:P.Willets(ed),Pressure Groups in the Global System:The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of Issue-Oriente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London,Frances Pinter,1982,P.8.)。自由主义流派中的新功能主义者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国内政治精英之间的竞争推动了欧洲一体化和欧洲跨国政党组织的产生。根据新功能主义理论,“政党甚至是比超国家组织起来的利益集团更为关键的政治一体化或政治分裂的载体”(注:E.B.Haas,The Uniting of Europe:Political,Social and Economic Forces,1950-1957,London,Stevens and Sons,1958,P.437.),政党是唯一能够连接国家和欧洲层次的精英之间竞争的组织机构,从而促进“政治行为体在若干独特的国内环境下被说服把他们的忠诚、期待和活动转向一个新的中心”(注:Ibid.P.16.)。这样,跨国政党联盟是作为“政治溢出”的一种结果而出现的,政党为了获得国内政治优势,便开始融入跨国集团。因此,根据新功能主义理论,只要各国政党能从与跨国政党联盟的融合中在国内政治舞台上有所收获,跨国政党联盟就会继续发展。即使如此,跨国政党联盟也只不过是各国政党伸向欧洲的手臂,而不可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欧洲政党。我国学者在研究欧盟中的政党活动时也基本上是从国际关系范式入手的,认为“跨国党团是在多党合作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形成议会党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由于欧盟政治多元化和利益多重性等因素,“党团这种形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合作的需要,留下了一些缺憾。为此,成员国的党派发展起了其它的合作形式,以弥补党团形式的不足。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党派联盟”(注:阎小冰、邝扬:《欧洲议会——对世界上第一个跨国议会描述与探讨》,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142页。)。 现在我们来看比较政治学范式。这一范式认为政党的产生有两种模式,一是制度模式,一是基因模式。制度模式认为,政党的产生是制度发展的结果。随着立法和执行机构的发展,为完善民主政府必要的职能,政党就出现了。这个理论认为,政党的功能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表达和集中、融合和教育、治理。政党这些功能演进的基本的制度性促媒是竞争性选举的引进。普遍选举促进了秘密集团向群众性政党的转变,因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联系要求有更复杂和广泛的政党组织。 政党形成的基因模式认为,政党是政治冲突演化的结果。根据这种理论,政党的产生源于社会分野,而社会分野则产生于一个政治体系的历史发展的“关节点”所产生的分裂性冲突(dichotomous conflicts)。例如,基督教民主主义族类和保守主义族类的政党源于宗教改革所引起的社会分野,而自由党则源于土地占有者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对立所引起的社会分野,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冲突则是产生工人阶级政党的土壤。在欧盟体系中,不同的关节点所产生的冲突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和民族融合的过程一样,超国家的融合也产生了中心和边缘的冲突,国家利益和欧洲利益的冲突,从而产生了支持一体化和反对一体化力量之间的冲突;第二,在分配问题上越来越多的跨国决策使欧盟日益政治化,促发了欧洲层次上的社会和经济的冲突和传统的左右分野的发展。这都是产生欧洲层次政党的条件。 这两种观点归结到一点就是认为,跨国政党联盟是政党。他们进一步论证道,跨国政党联盟已经拥有了“政党组织的三个面孔”(注:See R.S.Katz and P.Mair,Introduction:the cross-national study of party organizations,in R.S.Katz and P.Mair(eds.),Party Or-ganizations:A Data Handbook on Party Organizations in Western Democracies,1960-90,London,Sage,1992,pp.vi-xii.):作为有成员资格的政党(各国党的合作成员资格,在1992年的跨国政党联盟章程中又引进了“个人成员资格”的程序),作为管理组织的政党(在政府间会议期间的政策形成功能),作为官僚组织的政党(跨国政党联盟中心办公机关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另外,三个跨国政党联盟都已形成更一体化的等级领导结构,在新的跨国政党联盟章程中,这使得某些超国家政党的决策可以对其成员党有约束力。最后,马约在欧盟条约和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写进了“政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