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共同体建设中,有一条“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 Principle)。它在 1991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洲联盟条约》)中被正式确定为共同体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了解这一原则产生和确立的经过、具体内容及其对欧洲联盟建设的作用和影响,有助于理解欧盟(欧共体)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辅助性原则”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在战后欧洲联合中,从一开始就存在民族国家主权原则与超国家机构的权力之间的矛盾。欧洲共同体建立之初就规定了随着联合的进展,成员国的权力要逐步向共同体的超国家机构转移,最后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联邦或“欧洲合众国”。而欧洲联合又需要把一部分原来属于民族国家政府行使的权力转移到共同体机构。持欧洲联邦主义观点的人们特别积极地主张共同体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是不少人却担心欧洲一体化造成对民族国家主权的损害,破坏民族同一性。他们特别强调欧洲联合应走主权国家合作的道路,不应造成国家主权不断向共同体机构转移,认为欧洲联合只能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上进行,决定性权力必须掌握在各成员国政府手中。此即“政府间合作”的原则。法国的戴高乐早在1944年就谈到,战后欧洲实行联合的时候,“各国的主权不应受到损害”。(注:皮埃尔·热尔贝:《欧洲统一的历史与现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页。)他后来提出“祖国的欧洲”的主张,强调“欧洲的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建设欧洲的支柱是什么呢?实际上,这就是国家,一些彼此的确很不相同的国家……。如果以为能够在国家之外或在国家之上建立某种有效的机构而且得到各国人民的赞成,那只是一种幻想”。(注:国际关系研究所编译:《戴高乐言论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64年版,第192页。)“除了由各个国家组成的欧洲以外,不可能有别的欧洲。除此之外都是些神话、空想和夸耀”。(注:国际关系研究所编译:《戴高乐言论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64年版,第340页。)戴高乐之后的蓬皮杜总统也表明过他的欧洲观:“假若欧洲不是主权国家的欧洲,那又会是什么样的欧洲呢?……欧洲统一要么在尊重成员国个性的情况下实现,要么就实现不了。”(注:转引自张锡昌、周剑卿著:《战后法国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页。)英国一贯反对向共同体转移国家主权,强调“政府间合作”的原则。60年代,哈罗德·麦克米伦说,虽然的确有人想使欧洲成为某种“合众国”,但“另一个概念才是唯一可行的,那就是联邦或者共同体(commonwealth)的概念,……或者说戴高乐将军所称的‘祖国的欧洲’——各国在明确规定的领域内为共同利益而合作的同时,又保持各自的伟大传统和自豪”。(注:特雷费尔·萨尔曼和威廉·尼科尔爵士编:《建设欧洲联盟:历史文件与分析》(Trevor Salman and Sir William Nicoll,ed.,Building European Union:A Documentary History and Analysis.Manchester Univ.Press,1977),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72页。)80年代撒切尔夫人更是反对超国家主义和牺牲国家主权的联合,反对她所称的“布鲁塞尔的集权倾向”和建立欧洲“超级国家”的企图。她把当时共同体委员会主席德洛尔这位“联邦主义代言人”看成是“我的一大劲敌”。(注:玛格丽特·撒切尔:《撒切尔夫人回忆录——康宁街岁月》,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494页。)1988年6月德洛尔对欧洲议会说预期到1993年时,将有必要建立“初步的欧洲政府”,共同体的经济、财政和社会的立法将有80%来自共同体。1988年9月,撒切尔夫人发表针锋相对的演说,强调“我的第一条指导方针就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志愿和积极的合作,是建设一个成功的欧洲共同体的最佳途径。试图压制民族特性和把权力集中到一个欧洲集合体的中央,将是极为有害的,将破坏我们希望达到的目的。”(注:A·G·哈里范和J·范·德·哈尔斯特编译:《欧洲联盟文件》(A.G.Harryvan and J.Van der Harst,Docu ments on European Union,Macmillan Press LTD,1997)麦克米伦公司,1997年版,第243-244页。)她的后任梅杰首相也反对“联邦主义”和牺牲国家主权。1991年讨论《欧洲联盟条约》期间,梅杰表示,“我们决不会接受一个把共同体描绘成具有联邦性质的条约”,对于共同体要求广泛领域的立法权的倾向必须加以遏制。(注:A·G·哈里范和J·范·德·哈尔斯特编译:《欧洲联盟文件》(A.G.Harryvan and J.Van der Harst,Docu ments on European Union,Macmillan Press LTD,1997)麦克米伦公司,1997年版,第263-264页。)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怎样处理欧洲一体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就成为经常提出的问题。为了减少阻力,有利于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人们提出了各种原则和制度性安排,力求在两者间求得平衡。“辅助性原则”就是其中之一。在1975年共同体委员会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廷德曼斯报告》第十二段说:“欧洲联盟不会超过现在的共同体所做的事情,不会造成一个集中化的超级国家。从而,按照‘辅助性原则’,联盟只会被授予处理各成员国已不再能够有效地处理的事务的那些责任。”(注:提莫西·班布里奇:《欧洲联盟指南》(Timohty Bainbridge,The Penguin Companion to European Union,New Edition,Penguin Books,1998)企鹅公司,1998年版,第465-466页。)这可能是首次明确提出这个原则。不过其思想萌芽可能更早。例如在1970年关于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维尔纳报告》中,就谈到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到共同体的问题,说“在这个领域,有必要防止过分的中央集权化。向共同体机构转移权力必须在为使联盟的正常运转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实行……。”(注:特雷费尔·萨尔曼和威廉·尼科尔爵士编:《建设欧洲联盟:历史文件与分析》(Trevor Salman and Sir William Nicoll,ed.,Building European Union:A Documentary History and Analysis.Manchester Univ.Press,1977),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114页。) 在《廷德曼斯报告》以后几年中,这个精神时而出现在有关人士的讲话或共同体的文件中。如1977年,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罗易·简金斯在一次关于欧洲货币联盟的演说中,实际上阐述了这个原则:“问题是,货币联盟是否能够与几乎所有成员国都表达出来的使其管理更加分散而不是更加集中的强烈要求相协调呢?我相信答案可以而且应该是肯定的。”“有人支持联邦模式,有人宁愿实行某种邦联模式,另一些人两者都不喜欢。而我则认为,共同体必须设计出我们自己的安排,它不大可能与任何一种现存模式相对应。我们必须在20世纪后期的民族国家的基础上来建设欧洲。我们必须只把那些在共同体层次上执行无疑会产生更好结果的职能给予共同体。我们必须设计一个将使各成员国获得它们靠单干不可能获得的那些好处的共同体。我们同样必须把那些由各国自己可以做得同样好,甚至做得更好的职能留给各成员国。”(注:特雷费尔·萨尔曼和威廉·尼科尔爵士编:《建设欧洲联盟:历史文件与分析》(Trevor Salman and Sir William Nicoll,ed.,Building European Union:A Documentary History and Analysis.Manchester Univ.Press,1977),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159-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