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争夺异常激烈,在世人的关注下,两党候选人戈尔和小布什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诉讼战,选举成了官司大战。人们不禁要问,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西方民主制国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美国为什么要实行独特的选举人团制度,而不是直接由选民投票选举总统呢?未来美国的这一选举制度会不会被废弃?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只有结合美国的国情,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才会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 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 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今天的美国当初是由北美新英格兰地区英国的13个殖民地扩展而来的。独立战争爆发之初,1776年的《独立宣言》宣布13个殖民地各为“自由和独立之邦”,正式与英国脱离关系的同时,13个各自独立的邦国再联合成为独立的联合国家。在发布《独立宣言》前后,各州就已经开始驱赶原来由英王任命的总督和官僚,自己选举出议会来加以取代。到了1780年,13个州都有自己选举的议会和州长,也有了自己的宪法。 独立之初,美国建立的是一种邦联制度,并非后来的联邦制度。1777年的《邦联条例》就明确规定,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各个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出于共同防御、维护自由和公共福利而加入“彼此友好的联盟”。凡是没有明确授予中央的权力,一律自行保留。中央只设一个议会,由各州派代表组成,每州不分大小,只有一票表决权。议会每年召开一次,但权力十分有限,对于各州人民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也没有征税和管理商业的权力。可以说,邦联是一个极为松散的权力架构。 但到1786年,谢斯起义在当时的领导层中引发了一阵恐慌,对于接下来制宪会议的召开起到了催化剂作用。终于,美国长期在自由与秩序,“多样性”与“一元化”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方面,思想倾向决定性地转向了秩序与统一一边。 1787年,各州代表聚会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是要建立一个共和政体,这也是唯一被各州接受的政府形式。同时,他们也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专断和不受约束的政府。在这次会议上,主要争执是由谁来掌控中央政府的权力。大州代表认为,自己人口多,纳税也多,所以在国会中的代表席位也应当多。小州代表则强调小州与大州的平等地位。大州与小州之间僵持不下,最后,推出了一个11人的委员会来寻求妥协方案。经过协商,该委员会推出了所谓的“康涅狄格妥协案”。该方案主张建立两院制,一个院即在参议院中各州享有同等表决权,另一个院即在众议院中代表权按人口比例确定。最终,这一方案获得了制宪会议的通过。 通过此次制宪会议,美国创立了自己独特的联邦制。在美国的联邦制下,中央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分享着许多权力。在联邦体系下,州政府有着明确的权益,并受到保护,中央政府不能加以限制。在一定意义上,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州政府让渡给中央的部分权力,这和其他许多国家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权力的顺序正好相反。所以,各州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前提下,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不容中央政府干涉。在美国,除了《联邦宪法》之外,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可以说,这是美国独特的历史与国情的产物。 选举人团制度的出台 1787年的宪法确定了美国实行总统制。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最终接受了由总统一人来担当行政机构的首脑,担负起领导国家的重任。 接下来又出现了一个总统如何产生的问题。麦迪逊等人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主张总统由全国的立法机关选举产生。以汉密尔顿为首则提出总统由特别委员会挑选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第三种方案则是主张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使总统直接对人民负责。第四种方案是建议总统由各州州长选举出,但当时各州本位主义严重,维护地方利益,所以仅仅依靠13个人来决定国家领袖的做法无疑具有很大的风险。 在进行表决时,由人民直接选举行政首脑的提案仅仅获得了宾夕法里亚州的支持。当时,在执政者们看来,如果实施直接选举,则容易使政府决策受到民众情绪摆动的干扰,并可能导致激烈的社会运动,一些“暴民”也会乘机煽风点火,不利于社会稳定。考虑到当时交通、联络的不便、人口的分散,制宪者们认为,人民还没有条件和能力做出明智的选择。 制宪会议一度认可了由国会选举总统的意见。但是,无论是国会控制总统,还是总统控制国会,都有可能违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根本原则。如果由国会来选举总统,则总统很有可能成为国会的傀儡,不能充分地发挥领导作用。所以这一方案最终还是被推翻,代之以一个由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总统的方案。每州议会可以选派选举人若干,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中的参众议院总人数相等。 这样,最终的妥协结果是,美国的总统大选并不是直接的选举,而是实行一种间接的代议制,也就是推选选举人团制度。 在1804年通过的第12条宪法修正案规定,获得总统选举人票最多、并超过半数的人就当选为美国总统;没有人超过半数时,众议院就依照一定的程序从得票最多的3人中选出总统;如果无候选人在副总统选举中获得半数选举人票,则由参议院在得票最多的两位副总统候选人当中进行选择。由参议院投票选出副总统,过半数者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