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非理性 19世纪末,政治犹太复国主义兴起,犹太人涌向巴勒斯坦,并声称他们对巴勒斯坦拥有“历史的”和“自然的”权利。而世世代代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巴勒斯坦人逐渐失去赖以生存的条件。两民族相悖的权利在此撞击,冲突延续了一个世纪。 起初,政治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只是世界犹太人中的一个边缘运动,至多只是欧洲犹太人中的一种思潮,而多数犹太人对此没有兴趣,甚至反对。1897年第一次犹太复国主义大会只有代表197名,代表世界几百个各种形式和性质的犹太小组;1917年《贝尔福宣言》后,运动有所发展,登记会员85万人;1935年希特勒执政,欧洲犹太人处境险恶,登记会员突破100万;以色列建国前夕,会员不超过150万,接近犹太人总数的1/10。犹太人不认同犹太复国主义有诸多原因,其中之一是:很多犹太人,包括一些著名人士和领袖,意识到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复国必然伤害当地人民的利益,于道义不合,他们建议去寻找一块“没有人民的土地”,用来建立犹太家园。犹太复国主义领导人赫茨尔曾提出避开巴勒斯坦建立家园的计划,但遭到运动内部的反对。 本来,犹太民族要求结束受迫害、受歧视的历史,实现民族的解放和复兴,是犹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犹太人的遭遇令人同情。然而,同情犹太人的遭遇和认同犹太复国主义纲领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毕竟犹太复国主义的目标是造成巴勒斯坦长期动荡的直接原因。 犹太人于1948年建立以色列国。时值广大亚非地区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一个个民族国家相继诞生。当我们审视犹太人的建国活动时,发现犹太复国和民族解放运动有两点根本的差别: 1.现代民族解放运动是以反对殖民主义的奴役与压迫为己任的,他们奋力推翻压在头上的“大山”,争取民族解放,建立自己的国家。犹太复国运动虽从广义上说有反对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对他们的歧视与迫害,要求民族独立和复兴的一面。然而犹太复国运动的特殊性在于:它必须依靠大国的认可和支持才有可能完成复国大业。他们从一开始就寻求德国皇帝和奥斯曼帝国苏丹的支持;一战后转向英国,以后又转向美国。如果没有大国的认可和支持,犹太复国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至少要推迟许多许多年。从这一点上说,犹太复国运动并不完全是我们所说的民族解放运动。 2.民族解放运动是殖民地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没有土地的”犹太人要到巴勒斯坦去实现民族的解放和复兴,这势必要侵害长期生活在这里的巴勒斯坦人民的利益。这是蕴含在犹太复国主义内、与生俱来的“不合理因子”。当犹太民族的解放和复兴,作为一种思潮局限在沙龙里争论和探索时,有它合理的成分,但只要把这种思想变为复国的热忱并落到实处,成为行动时,它的“不合理因子”必然显现出来,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它伤害了巴勒斯坦人民的合法权利。 从犹太复国主义运动与现代民族解放运动的这两个根本的差别中,可以认为:犹太复国主义运动不是现代民族解放运动范畴中的运动。 历史不是实验室。今天巴勒斯坦这种不合理的复杂局面是由当时、当地的各种因素的合力造成的。回顾政治犹太复国主义运动发展的过程,如果运动的领袖们在运动起始努力遏制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放弃偏执的政治观和价值观,把犹太复国主义中的“不合理因子”压缩到最低程度,像一些领导人所宣示的那样: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和睦相处,共同开发和建设巴勒斯坦;如果没有沙皇俄国19世纪后期开始的对犹太人的屠杀,以及后来推及到东欧各地的反犹、排犹活动;如果没有20世纪30年代后希特勒疯狂屠杀犹太人,汹涌大海中的这叶小舟需要一块逃生的陆地,迫使大批犹太人并不自愿地参加到复国的行列;如果没有大国的殖民主义政策,为了本国利益,把“祸水”东移巴勒斯坦,认同和支持犹太复国运动……如果没有这一切,那么或许今天的巴勒斯坦不是这种局面。然而,这一切均在历史进程中发生了。历史并没有向理性的方向发展,它把一个非理性的巴勒斯坦现状放在了世界人民面前。 相悖的两个实体 1917年的《贝尔福宣言》埋下了巴勒斯坦分治祸根,英国一方面在《宣言》中保证“赞成在巴勒斯坦建立犹太民族之家”,另一方面向阿拉伯人承诺在大战后把巴勒斯坦划归阿拉伯人建立阿拉伯国家。姑且不论英国在法律上有什么资格做出这样的保证和承诺,而就这两个相悖的承诺而言,必然导致在巴勒斯坦出现两个对立的实体,分治的种子已经播下。 巴勒斯坦分治计划最早明确提出的是1937年英国皇家巴勒斯坦委员会(即皮尔委员会)。委员会建议废除英国委任统治,阿犹两民族分治巴勒斯坦,并提出了分治地图。巴勒斯坦人不同意肢解他们的家园,反对分治;犹太人不反对分治,但以分治地图中划归犹太人的土地“不足以保证群众性的移民,计划中的犹太国没有足够的安全保障”为由,反对委员会建议。英国政府也不满委员会的建议,因为建议是以废除英国委任统治为前提的。后来,有关分治的建议被束置高搁。 二战后,巴勒斯坦局势进一步动荡,英国无力单独处理巴勒斯坦问题,被迫于1945年底与美国组成联合调查委员会。1946年委员会发表莫里逊——格雷迪方案:(1)建议延长英国委任统治;(2)巴勒斯坦分成4个区:阿拉伯区占40%,犹太区占17%,英国控制下的耶路撒冷区和内格夫区占43%;(3)4区组成由英国高级专员主持的中央政府,一切权利归中央政府,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只有地区自治权。阿犹双方和许多国家反对此方案,要求尽早结束英国委任统治。英国无奈于1947年4月把巴勒斯坦问题提交联合国。当时会员国有两种意见,多数亚非国家主张“巴勒斯坦成为一个独立的联邦国家,首都耶路撒冷”;而欧美和多数拉美国家主张巴勒斯坦“政治上分治,经济联合管理”。同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就巴勒斯坦前途投票表决,56个会员国以多数票通过了“巴勒斯坦政治分治,经济联盟”的联合国大会第181(二)号分治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