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核武器出现,核战争就成了人类社会所面对的最大威胁。核武器的巨大破坏力使得世界范围内很快出现了一种共识:一个拥有核武器的世界是非常危险的,人类必须作出共同的努力,彻底消除核武器。然而,由于二战结束后,以冷战为特点的国际对抗导致了无休止的核军备竞赛,最终在地球上出现了一个最多时接近6万枚核弹头、可把人类文明毁灭几十次的庞大核武库。对于这个核武库,无论是有核武器国家还是无核武器国家都明白它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因为任何一次核战争乃至核事故都是人类所无法承受的。这种局面导致人类不得不思考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怎样从根本上消除核武器带给人类的威胁? 对付核武器的威胁,从理论上说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现实主义的模式,另一种是制度主义的模式。现实主义的模式是以发展核力量的方式来对抗核威胁,宗旨是谋求核优势,其实质是准备打一场核战争。自核武器产生至今,这种现实主义的核竞争与核对抗模式就一直存在。从冷战时期的核威慑战略、核军备竞赛(包括提高核武器的质量与数量)和星球大战计划,到今天美国要搞的各种导弹防御系统(如 NMD、TMD等),都属于这种模式。 然而,历史的经验已经表明,用现实主义模式来解决核威胁是行不通的。无核武器国家用常规力量固然不能消除核威胁,而有核武器国家用核武器也不可能消除核威胁。原因很简单,无论核武器拥有者把自己的核优势提高到什么程度,无论相关的决策者和专家对核武器作何种周密的技术性考虑,核战争都是不能打的,打就意味着地球和人类自身的毁灭。因此,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寻求其他的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建立各种“体制”(regime)的国际议程就开始了。作为一种合作的模式,建立体制的宗旨是通过核裁军和核军控过程,达成各种各样的条约、公约等双边或多边协定,禁止核武器的继续发展与扩散,减少现存的核武器和运载工具,从而为最终彻底消除核武器创造条件。本文所探讨的核不扩散体制,正是这样一种国际议程的产物。 一、核不扩散体制的概念与构成 本文所探讨的“体制”,是指英文的regime。这个词的含义是指在国际关系的一定领域中汇聚了行为者期望的一组明确或含蓄的原则、规范、法则和决策程序。(注:S.D.Krasner关于regime的界定,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可参阅S.D.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在这里,它的构成要素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看它是否具有高度形式化的协议,另一个方面是看参与国家是否希望遵守这些协议。以这两个要素为标准进行判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种情况:第一,如果不存在正式协定,也不存在遵守这些协定的期望,那么就不存在任何体制;第二,如果不存在正式协定,但存在遵守非正式协定的期望,则存在着默认的体制(tacit regime);第三,如果存在正式的协定,但不存在任何遵守协议的期望,那么所存在的就是一纸空文的体制(dead-letter regime);第四,如果存在正式的协定,而且存在高度期望,认为协定会得到遵守,那么存在的就是成熟的体制(full-blown regimes)。(注:John Baylis and Steve Smith(ed.):The Globalization of World Polit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p.234~235.) 就国际关系的现实而言,“体制”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它可能体现为正式的协定,也可能不存在正式的协定;可能是双边的,也可能是多边的;可能是地区性的,也可能是全球性的;可能存在正式的国际组织,也可能不存在正式的组织形式。例如,在核裁军和核军控领域,冷战时期美苏之间达成的核裁军协议就是双边协定,而核不扩散条约则是包括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多边协定。 在当代,国际社会所使用的“不扩散”(nonprolife ration)概念,指的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的扩散”。这类武器包括核武器,也包括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简称为NBC)。(注: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西方国家把作为运载工具的导弹也纳入了“不扩散”的范畴,并且在实际监控中投入了更大的关注。)由于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已是被国际公约明令禁止的武器,而且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了这些公约,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对这两类武器主要是禁止的问题而不是防止扩散的问题。相反,由于核武器至今尚未被国际公约所禁止,仍然是国际法许可存在的武器,而且彻底消除核武器尚不能进入现实议程,因此防止这种武器的扩散作为消除它的前提与准备就显得格外重要。 核不扩散作为一个国际议程,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爱尔兰提出的一项议案,要求核武器国家不要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1961年,爱尔兰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了“关于防止核扩散问题的国际协定”草案,呼吁所有国家,特别是有核武器国家,缔结一项核不扩散协定。1962年,防止核扩散问题被列入18国裁军委员会会议议程。与此同时,美苏也就这个问题开始了双边谈判。1968年美苏向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案文,当年6月12日在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7月1日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开放签署,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有效期为25年。1995年4月,在该条约期满之际,联合国通过决议,将该条约无限期延长。到目前为止,除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古巴4个国家之外,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已签署了该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通过为核不扩散的国际体制奠定了基础。该条约一方面禁止核武器国家(1967年以前制造并爆炸了核武器或其他核装置的国家)向任何接受者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是协助、鼓励、诱导非核武器国家和地区生产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核装置;另一方面禁止非核武器国家和地区接受、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核武器或核装置。作为非核武器国家承担不扩散义务的条件,条约确保非核武器国家的缔约方也能享有和平利用核爆炸带来的潜在好处,同时要求缔约方就早日停止核军备竞赛,进行全面彻底的核裁军和有诚意的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