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8日,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经济学家》杂志上发表文章,认为国家主权的最基本含义正被重新定义,国际社会应当对人道主义干涉持欢迎态度。安南在第5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开幕式上又明确提出《联合国宪章》应奉行“超越国界权力”的主张。这立刻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而争议的中心议题显然只有一个,即国家主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如果应受限制则应受到多大程度的限制? 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国家身份最重要的组成要素和法律基础(注:Prakash Chandra,International Politics,3rd ed.rev.(New Delhi:Educational Books,1979),P.52.)。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反映其基本的法理和政治性质(即在某个特定领土内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中央权威(注:约翰·奥斯汀就是这么认为,见Palph Pettman,International Politics:Balance of Power,Balance of Production,Balance of Ideologie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Longman Cheshire,1991),pp.31-33.))的主权概念于16世纪后半叶由法国人让·博丹首次提出。此后,主权学说得到广泛传播,并使主权国家成为3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关系的主要角色。但关于主权的各种学说并不完全一致,它们一直存在着众多分歧,尤其是关于主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特别是外来限制)、以及应受多大程度限制的问题。布尔曾对霍布斯、格老秀斯、康德的国家主权学说分别冠以“现实主义”、“国际主义”和“普世主义”的名号(注: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London:Macmillan,1977),pp.24-27.),这实际上指出了各种主权学说之间的最本质的分野。 一 根据布尔分类的基本精神,主权学说大致可分为现实主义、国际主义和普世主义3大类。现实主义主权学说以国际无政府状态为基本前提,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理性、自私的个人都以自身安全为最高行为准则,拥有可用于自保的一切无限制的“自然权利”,但这必然导致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注: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出版社1985年版,第94页。)。因此,为摆脱这种战争状态、从而相约创建主权很有必要。主权的产生虽然消灭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却导致了国家间自然状态的产生,即出现了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间很难产生一个高于主权的权力中心,因为国家拥有比个人更多、更为丰富的自保手段(注:Lynn H.Miller,Global Order: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oulder and London:Westview,1985),P.22.),其自保能力远远高于个人,因此国际无政府状态难以通过类似个人契约的国家间契约来消除。现实主义正是从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和难以消除出发,认为国家的最高目标是自保,其自然权利——主权——应当是一种国家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完全或基本不受限制。主权的对内方面,体现为它是国内的最高权威,否定了任何其他国内政治实体有独立的或更高的权力;它是国内所有法律的源泉,是暴力的唯一合法垄断者。主权的对外方面,体现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独立体,不承认任何其他实体有更高的权力(注:Theodore A.Couloumbis and James H.Wolfe,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ower and Justice,4th ed.(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90),P.69.)。 现实主义主权学说渊远流长。马基雅维利在博丹之前就已使用了“国家”这一术语(注:当然,马基雅维利的“国家”实际上更多地表达了“政府”的含义,见Ebenstein ed.,Political Thinkers,P.344.),“马基雅维利明显承认了主权是绝对的,尽管他并未清楚地表达出来”(注:Bernard P.Dauenhauer,The Politics of Hope (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86),P.163.)。在其名著《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从国家利益出发,认为主权拥有者——君主——可以不顾道义以实现国家利益(注:Niccolo Machiavelli,The Prince (Palm Springs:An ETC Publicaton,1988).)。在他那里,主权不仅其对内方面是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其对外方面也同样如此,因为君主不仅不承认、也不服从外部任何单位的权威;就连自己与别国达成的契约,也可以违背,国家可以需要为借口运用一切手段——包括侵略战争——来实现国家利益(注:Steven Forde,"Classical Realism,"in Terry Nardir and David R.Mapel ed.,Tra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Ethic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67;Micheal W.Doyel,Ways of War and Peace:Realism,Liberalism,and Socialism (New York and London:W.W.Norton & Company,1997),pp.99-101;Machiavelli,The Prince,chapter 18.)。 法国哲学家让·博丹第一个完整地提出主权概念并赋予其明确涵义,他将国家与主权区别开来,把国家定义为“一个众多家庭及其私人财产的合法政府,它拥有主权”(注:George H.Sabine,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4th ed.rev.(Chicago:Holt,Rinedhart & Winston,1973),P.402.),主权则是国家的一种绝对的、永久的权力,是最大的统治权。主权是永久的,尽管这种权力在一定时段内被委托于一个或少数人实施,但最终这些被委托人仍是主权的臣民。主权是绝对的,因为它是由神权和自然法创设的,事实上神权与自然法不可捉摸或者根本不存在,任何有限制的、有条件的主权都不是真正的主权。在国内,主权通过君主——主权的象征——制定法律,但法律对君主并没有约束力;在国外,君主为了国家的利益与另一君主达成契约,一俟无利可图,契约也就不再有效(注:Ebenstein ed.,Political Thinkers,pp.349-351.)。让·博丹明确拒绝了中世纪的政府有限权威的观点。对于他来说,主权是绝对的、永久的权力。主权是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注:Dauenhauer,The Politics of Hope,P.163.)。